『壹』 我的養老保險怎麼追繳
只有先與單位協商提出補繳要求,協商無果,就到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繳納社保的個人主張。
『貳』 社保局給服刑人員發放養老金,現在人死在監獄了怎麼追回
按繼承法
需要先從遺產中把這錢扣掉
然後才可以讓法定繼承人繼承
當然了如果當事人什麼都沒有留下就沒有辦法了
『叄』 養老保險追繳和補繳的區別
(1)如果你的社保出現有欠費記錄的,即無辦理暫停的,就要補繳欠費才能續繳;
(2)辦理了社保費暫停繳納的,無需補繳,只需向用人單位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計劃生育證明,就能續繳;
(3)參保人只要能在退休年齡前累計繳滿15年(180個月),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你的補充想法是正確的。
2、如果你的距離退休年紀不到15年,就要慎重考慮是否要自己把中斷的部分補繳,如果你只要20-40歲就根本不必擔心這個問題,等有工作單位的時候在繼續繳社保就可以了。
『肆』 養老金追加帳戶是什麼意思
養老金追加賬戶的意思就是你後面不交的養老保險費用疊加上去加到這個你的主賬戶裡面去。
『伍』 這樣的養老保險追繳有意義嗎
這就是養老雙軌制的結果,不交養老金的一群人在等著你們交錢呢。
『陸』 追繳養老保險金
你需要做的工作時:
一。保留好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參照: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
二,由於勞動仲裁時效已經失效,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補交3年的社保,申請補交社保不受法律時效的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由為勞動者參保社會保險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權力,是具有法定性,即使簽訂將養老保險金或社保以工資的形式發放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柒』 己經辦了退休,以前沒加臨時養老金,怎麼追交
已經辦理了退休,而且之前沒有繳納過養老保險,那麼就無法續交養老保險。如果之前繳納過是可以續交到滿15年,然後按月領取養老金。
『捌』 死亡後仍領養老金社保局怎麼追回的司法程序
死亡後仍然冒領養老金,社保局可以起訴他。告他不當得利。
『玖』 自己交養老保險如何追交
不可以補繳之前沒有辦理社保的帳戶的年限,可以在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申請一次性補繳未足年限,延遲辦理退休手續,不影響你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領取退休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