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假最多請多少天,休假期間社保如何繳納
社保補繳方式:復
以個制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
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納一段時間後,中斷想補繳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給補繳。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Ⅱ 事假期間社會保險全部由個人繳納嗎
事假期間的社會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
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內:用人單位和容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4條、第8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員工離崗、請長假,勞動關系沒有解除,只要勞動關系存在,用人單位就應不間斷的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者請事假,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工資,但並沒有相關規定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因此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仍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Ⅲ 我在原單位請了兩個月事假,單位應該為我上養老保險嗎
你什麼單位能請兩個月事假?:)
既然單位同意你請假,就應該給你交
三金
。
Ⅳ 關於事假養老保險的問題
當然得交了,不管請假也好,還是有什麼事情,只要你還是這個公司的員工,那公司就必須要交的。
Ⅳ 新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請事假養老保險該怎麼交
員工請事假,並不說明雙方的勞動關系終結。
企業有義務為公司員工依法繳納社保。
Ⅵ 請事假三天以上養老保險該自己繳嗎
國家沒有這樣的規定,依然是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
Ⅶ 請事假一個月,那這一個月的養老保險之類的東西,公司還交嗎
交,因為你只是請假,不是離職,按照勞動法規定,在簽訂的合同期內,公司有義務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是你個人應繳費的部分得自己拿錢給公司,公司沒有義務把你應繳的錢也交了
Ⅷ 事假社保如何扣
事假期間只要單位沒有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需要按時繳納社保的。這是基於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之上,與職工是否請假沒有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8)事假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Ⅸ 職工在事假期間社會保險怎麼繳
職工在事假期間社會保險是同一由公司繳納的。
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特徵簡介:
1.保障性:指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
2.普遍性:社會保險覆蓋所有社會勞動者。
3.互助性:利用參加保險者的合力,幫助某個遇到風險的人,互相互濟,滿足急需。
4.強制性:由國家立法限定,強制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
5.福利性: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不以盈利為目的
主要功能:
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為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