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1、如果原內蒙參保地是你的戶籍地,你只要在原參保地社保局申請暫停繳費即可。
如果專原內蒙屬參保地不是你的戶籍地,你在離開內蒙時,就到參保地社保局辦理遷出原社保,將遷移清單帶到新工作地福建,在福建重新辦理好社保帳戶後,再拿原遷移清單到福建社保局申請合並即可。
2、你在福建單位工作地社保局可以重新辦理社保帳戶,在福建工作地社保局繳納社保,將來離開福建時,將福建繳納的社保遷移回內蒙的社保帳戶合並即可。
3、遷移合並的社保,並不影響你的累計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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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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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社會保障問題關繫到國計民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明顯滯後。我國應盡快出台統一的政策法規,提高統籌層次,「做實」個人賬戶,建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大力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對策,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20世紀50年代,成型於1978年。當時國務院下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基本確立了幹部退休制度,其內容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和撫恤善後等。1986年,國務院下發《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1993年,國務院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退休金的計發基數、比例標准做了詳細規定。1994年開始,雲南、江蘇、福建等地先後發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有關文件,並開展試點工作。據原人事部有關資料顯示,截至1997年,全國28個省(區、市)的1700多個地市、縣開展了試點,其中19個省(區、市)政府出台省級方案,全國參保人數超過1000萬人,約占機關、事業單位人數的1/3,但是各地試點適用范圍差別較大,實施細節也各不相同。
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所屬10個國家局管理的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的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原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改革了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化、企業化管理,這些轉制的科研機構實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00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規定,公務員和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維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部分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辦法在調查研究和試點基礎上分別制定,要求已進行改革試點的地區繼續完善和規范。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其中對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時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作了規定。
2006年,原人事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70%—90%計發(退職人員按50%—70%計發)。
2009年,為推動事業發展,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約束功能,經國務院批准,事業單位分三步走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在職職工領取績效工資,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生活補貼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因此,目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的基本退休費;二是屬地化的生活補貼,即替代績效工資的部分。
2008年,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2009年1月,國務院要求5個試點省份正式啟動此項改革,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制度能夠銜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
3. 福建省省直社保養老保險
2016年全國各地都出台新養老金方案,福建省2017年養老金怎麼調?養老金調整每年都在一月份開始進行,到時南方財富網將會及時更新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福建省養老金方案怎麼調?福建省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多少?在此期間各位可以參考「關於2016年福建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福建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閩政〔2016〕36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社廳、財政廳: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對我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的批復意見,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5年12月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月增加標准由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構成,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適當傾斜:
(一)定額調整部分:企業退休人員按省級統籌范圍內2015年12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1.66%調整(由省人社廳、財政廳測算,另行確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各統籌區范圍內2015年12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1.5%調整(由各統籌區測算,另行確定)。
(二)掛鉤調整部分
1.與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2015年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4%調整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標準的4%調整增加。
2.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部分,月增加標准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
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准。
(三)適當傾斜部分
1.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含在2015年度新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並於當年達到70周歲及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對2015年12月31日以前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2.對2015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2015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200元的,補齊至2200元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其他調整政策
(一)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標准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於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復計發。
(二)企業「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納入本次調整范圍,定額調整部分按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統籌區的標准執行,所需資金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參加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5?12退休幹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也納入本次調整范圍,所需資金由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三)納入省直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以及由各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標准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本次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省級統籌基金統一撥付(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調整養老金辦法由廈門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所需資金由當地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解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按分級統籌分別撥付。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他特定人員,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部門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等措施,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六、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正確引導輿論,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於2016年9月30日前將新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到位。
按照本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范圍內企業退休人員具體調整標准,以及省直和中央屬駐閩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具體調整標准和所需資金及渠道,由省人社廳和財政廳另行發文。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各設區市(含廈門)、縣(市、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具體調整標准和所需資金,由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另行發文,同時抄送省人社廳、財政廳。
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協調解決,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基本完成後,於2016年10月15日前將工作總結上報省政府,並抄送省人社廳、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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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福建省直機關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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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福建省勞動和社專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屬福建省基本養老保險費代收代繳窗口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勞社[2002]文414號)文件精神,參保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達法定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以上,方可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根據福建省人大條例(閩人大常[1997]036號)文相關精神,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辦理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時,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如果你在從事自由職業前曾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等的累計工齡可以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更具體政策可到福州市社保管理中心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理地點(古田路128號勞動大廈一層)咨詢了解。
5. 福建省全民所有企業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我國1993年10月建立的社保制度,全國所有國企、大集體同步跟進。
6. 福建機關事業養老保險
我是北京的不太明白福建的政策
但是要告訴meidii的是你打保險不會白交的
那是你的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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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福建省機關養老保險
福建省2017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最新消息:9月30日前新增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今年,福建省再次上調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經省政府日前研究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我省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即調整退休人員的月人均基本養老金在2016年12月的基礎上增長6.5%左右。
據了解,今年我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主要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的增加標準是這樣確定的:定額調整部分,企業退休人員按省級統籌范圍內2016年12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1.66%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各地2017年12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1.5%調整。
在掛鉤調整部分中,與基本養老金掛鉤的部分,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都是按本人2016年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4%調整增加;與繳費年限掛鉤的部分,月增加標准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
在適當傾斜部分中,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達到7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發40元;2016年12月31日以前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同樣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此外,我省還明確,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幹部,如果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200元,則補齊至2200元,然後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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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回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答合國家和省工齡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中,按照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可視同繳費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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