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城鎮各類企業的職工;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目前,企業的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0%左右,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8%。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月基礎養老金為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20%,月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的1/120。個人賬戶養老金可以繼承。對於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職工,還要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2. 機關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8〕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制訂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現予印發。
建立完善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先行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配套推進。未進行試點的地區仍執行現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
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組成試點工作小組,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改革方案。各試點地區要按照《試點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墓本生活,制訂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獨立於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准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墓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安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規定執行。
(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系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四、改革的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於分類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計發月數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
58152
59145
60139
61132
62125
63117
64109
65101
6693
6784
6875
6965
3.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
新華網北京1月28日電(記者 杜宇)記者日前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獲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發,5個試點省市認真做好啟動准備工作。
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介紹,2008年,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加快推進,全國有17個省份實現了省級統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正在抓緊起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
尹成基表示,2009年將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重點是:
制訂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全面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做好大學生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基本解決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推進解決老工傷問題;
開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爭取年底前覆蓋全國10%有農業人口的縣(市、區);
繼續推進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工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等各項試點工作;
研究制定城市無工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
4. 江蘇養老保險改革方案
是會上調抄的!2017年江蘇省人社廳、財政廳正在按照5.5%左右的總體調整水平,為2016年12月底前已退休並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調養老金,並將實施細則於5月底前報人社部、財政部審批後,預計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並從2017年1月份起補發。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具體內容
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8〕1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制訂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 ,現予印發。
建立完善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先行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配套推進。未進行試點的地區仍執行現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
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後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組成試點工作小組,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改革方案。各試點地區要按照《試點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並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六屆三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促進人員流動,保障退休人員墓本生活,制訂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逐步建立起獨立於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 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 ,具體比例由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因退休人員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做實個人賬戶的起步比例為3% ,以後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達到8%。有條件的試點省(市)可以適當提高起步比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本方案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 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標准由各試點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方案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 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參加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三)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使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統籌考慮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 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為建立多得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人才競爭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事業單位建立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進一步明確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建立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具備條件的試點省(市)可從改革開始即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實行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同的統籌層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待條件具備時,與企業職工墓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投資運營,確保安全,實現保值增值。要做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工作,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二)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賬戶基金隨同轉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流動到機關或企業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辦法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印[2001]13號)規定執行。
(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按照建立和完善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提高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繼續加強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
(四)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試點地區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和經費,為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相適應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訂和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加強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實施工作。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與試點省(市)的聯系與溝通,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指導工作。
四、改革的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於分類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41 230
42 226
43 223
44 220
45 216
46 212
47 208
48 204
49 199
50 195
51 190
52 185
53 180
54 175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6. 國務院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加快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社會保障問題關繫到國計民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明顯滯後。我國應盡快出台統一的政策法規,提高統籌層次,「做實」個人賬戶,建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大力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對策,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事業單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始建於20世紀50年代,成型於1978年。當時國務院下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基本確立了幹部退休制度,其內容包括退休條件、退休待遇和撫恤善後等。1986年,國務院下發《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改變退休金實行現收現付、全部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1993年,國務院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1994年,原人事部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退休金的計發基數、比例標准做了詳細規定。1994年開始,雲南、江蘇、福建等地先後發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有關文件,並開展試點工作。據原人事部有關資料顯示,截至1997年,全國28個省(區、市)的1700多個地市、縣開展了試點,其中19個省(區、市)政府出台省級方案,全國參保人數超過1000萬人,約占機關、事業單位人數的1/3,但是各地試點適用范圍差別較大,實施細節也各不相同。
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經貿委所屬10個國家局管理的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的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原建設部等11個部門所屬的134個科研機構改革了管理體制,實行屬地化、企業化管理,這些轉制的科研機構實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00年,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規定,公務員和全部由財政供款的事業單位維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部分財政供款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辦法在調查研究和試點基礎上分別制定,要求已進行改革試點的地區繼續完善和規范。2001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其中對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時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作了規定。
2006年,原人事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70%—90%計發(退職人員按50%—70%計發)。
2009年,為推動事業發展,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約束功能,經國務院批准,事業單位分三步走實施績效工資制度。在職職工領取績效工資,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生活補貼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因此,目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的基本退休費;二是屬地化的生活補貼,即替代績效工資的部分。
2008年,國務院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省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2009年1月,國務院要求5個試點省份正式啟動此項改革,實現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制度能夠銜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企業基本一致。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7. 江西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革實施方案
為確保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新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專平穩銜接,對「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屬,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百分之十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百分之二十第三年退休的人員〈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31日〉發放百分之三十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百分之百。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2014年所出的並軌文件、只是一個標准、從2014年10月1日起—2024年9月30日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8.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細則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納入養老保險改革的范圍:
二、改革的范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