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2017
養老保險必須繳費滿15年(含視同繳費),到退休年齡(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就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規定: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1)企業養老保險交多少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⑵ 社會保險要交多少年
基本養老保險交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交滿20年。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
1、在同一城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20年,退休時,即按繳納所在城市標准發放最低基本養老金,執行繳納所在城市醫療保險標准。
2、流動工作人員,在每一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均未夠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滿20年,則按其戶藉所在地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執行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險標准。
3、在所有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均不夠年限,則在退休時,按當年度所在地社保繳納基數,一次性補足規定年限的基本養老與基本醫療。
4、根據最新的改革放案,從2015年開始,每3年延長一年退休時間,至2030年止,將我國的男性勞動者退休年齡延長至65歲,女性退休年齡延長至60歲。
(2)企業養老保險交多少年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如何計算保費:
繳費金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1、社保繳費基數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鉤。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2、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即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費率。我國《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的征繳費率並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按照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相關政策的規定,對不同的社會保險險種,我們實行不同的征繳比例。
⑶ 社會保險要交多少年
基本養老保險交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交滿2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第二條政策規定:
1、在同一城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20年,退休時,即按繳納所在城市標准發放最低基本養老金,執行繳納所在城市醫療保險標准。
2、流動工作人員,在每一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均未夠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滿20年,則按其戶藉所在地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執行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險標准。
3、在所有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均不夠年限,則在退休時,按當年度所在地社保繳納基數,一次性補足規定年限的基本養老與基本醫療。
(3)企業養老保險交多少年擴展閱讀:
第一章關於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關於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葯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關於工傷保險
第九條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准,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關於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五章關於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簡訊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關於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並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採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第七章其 他
第二十七條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2011年7月1日後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本規定執行;對2011年7月1日前發生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10701起施行。
參考資料:網路:社會保險
⑷ 養老金最多交多少年
養老金沒有最多繳費的限制,養老保險要累計繳滿15年,達到法定退休的年齡,才可以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未交滿15年可以採取補繳的方法來增加養老保險的累計時間。交滿15年以後,用戶可以選擇繼續繳滿20年或停交,繳費時間越長,退休後領取的退休金就越多。
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4)企業養老保險交多少年擴展閱讀: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准,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繫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
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
⑸ 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各要交多少年
通常情況下,最低繳費年限為年,交的年限越長,您的工資就越高,而且每次調資時,漲的工資都跟所繳的年限長短有關。交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男60歲、女55歲退休;醫療保險繳納年限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
醫保繳夠20年,才能享受退休後的醫保報銷。各地醫療保險的報銷比例范圍不盡相同,具體請以當地政策規定為准。以2009年10月1日為界線,2009年10月1日以前滿60歲的,不用交繳,就可以直接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每月基礎養老金115元。2009年10月1日以後滿60歲的,距2009年10月1日每少一年,補繳一年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
(5)企業養老保險交多少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我國法定的退休年齡為女性55周歲,男性60周歲,社保養老金即是按照這兩個年齡段進行領取。
⑹ 職工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
1、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是15年,退休後就可以按月領取退休金。
2、醫療保內險最低繳費年限是:女20年,男容25年。
3、養老保險一般可以中斷,是累計交夠15年,如果退休時不夠交費最低年限,是可以補齊的;醫療保險也可以中斷,但是最好不要無故中斷,因為在中斷期間如果住院治病,治療費用是不能報銷的。一旦中斷了,退休時如果不夠交費最低年限,也是可以補齊的。
⑺ 企業的養老保險繳納年限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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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用人企業幫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也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社會保險的范疇內,有一定的強制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年限為15年,如果超過15年也可以繼續繳納,繳納的檔次越高,繳納的時間越長,將來退休後返還的保險金也就越多。
⑻ 社會個人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
1、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只要累計繳費滿15年,並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也可以轉入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這樣一來,參保人就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保險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8)企業養老保險交多少年擴展閱讀
企業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准: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企業繳納 20%,個人繳納8%繳納。
繳費基數:(實際上年月平均工資)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新招人員、失業後再就業人員以本人到企業工作第一月的工資作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並按規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第二年繳費工資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