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95年以後買養老保險以前工齡不算有文件嗎
計劃經濟時代,用工指標化,只要你是指標內用工,有檔案,檔案記錄完備無缺,社保依檔記錄為依據,就會給你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
(1)95年以前的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計算方法:
連續計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後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後的工作時間相加,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合並計算: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
工齡折演算法:
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㈡ 1995年的養老保險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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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五、社會保險
73.企業實施破產時,按照國家有關企業破產的規定,從其財產清產和土地轉讓所得中按實際需要劃撥出社會保險費用和職工再就業的安置費。其劃撥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勞動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接收,並負責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和支付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74.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75.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幹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幹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
76.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和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77.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在國家尚未頒布新的工傷保險法律、行政法規之前,各類企業仍要執行《勞動保險條例》及相關的政策規定,如果當地政府已實行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應執行當地的新規定;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參照企業職工的規定執行;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傷改革規定范圍內的,按地方政府的規定執行。
78.勞動者患職業病按照1987年由衛生部等部門發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87)衛防第60號〕處理,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並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勞動行政部門據此確認工傷,並通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發給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者因工負傷的,勞動行政部門根據企業的工傷事故報告和工傷者本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發給有關工傷保險待遇。患職業病或工傷致殘的,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按照勞動部《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勞險字〔1992〕6號)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速度的結論,以醫學檢查、診斷結果為技術依據。
79.勞動者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應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進行工傷事故報告,或者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進行職業病報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權按規定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如果用人單位瞞報、漏報工傷或職業病,工會、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後,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補發工傷保險待遇。
80.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或職業病的確認意見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81.勞動者被認定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後,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所依據的醫學檢查、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查診斷,復查診斷按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規定的程序進行。
㈢ 養老保險95年之前視同繳費這種說法對嗎
各地由個人開抄始繳費的年頭不一樣,有的是1995年,有的是1992年。
在此之前的,因為還沒有個人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制度,所以
只要有合同和檔案等證明自己就業了,都算做繳費年限。
正式工與臨時工沒有什麼區別,但要有合同或實際繳費才行。
㈣ 92年參加工作,單位從95年補交養老保險,95年以前的該怎麼辦
養老保險1986年開始,1986-1992年還在試點、推廣階段。九十年代中期開始大范圍實行,回95、96年國企改革才答大范圍實施,95年以前的該怎麼辦,只有跟單位領導和社保局領導協商按現行規定解決,祝好!
㈤ 95年前交的養老保險金有效嗎
像你這樣的情況屬於養老保險政策中的「中人」政策規定是採用過渡的辦法,沒有什回么養老保險金無答效一說,這可能是政策的地方「糧票」,建議你到國家社會和勞動保障部網站上通過相關鏈接咨詢一下,或者通過寫掛號信的方式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局投訴解決
㈥ 95年以前的養老保險怎麼查
這是一來筆爛賬,現行養老保險制源度是在93年左右建立的,但是哪怕是20年後的今天都難以實現正常管理,更別說95年了。以前的養老是算工齡的,檔案一般保存在當地勞動局或者你工作單位的人事處。建議你先到社保局去咨詢,看看如果要他們承認你以前的工齡的話需要什麼材料,然後再針對性地去找。
㈦ 95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不合理!因為根據相關規定,養老保險參保人不得退保,不得提前支取。
1、要專先弄清楚,這個補貼是屬什麼?
如果是退個人繳的費用,就更不合理了!因為除了個人繳費外,還涉及了一個,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的問題。
2、雖然農村養老保險現在改為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但在相關條文里有明確的轉移、銜接辦法,就是」個人賬戶余額轉移、合並「,「累計繳費年限前後合並計算「。
㈧ 我今年58歲,95年以前交過養老金。95年以後沒再交,現該怎麼補交
前些日子國家出的政策是5月18日以前可以補交以前的社保,過了這個日子就不能補交了。
㈨ 96年開始交社保,那95年以前個人交給單位的養老金計入個人賬戶嗎
說你96年開始交社保,問那95年以前個人交給單位的養老金計入個人賬戶嗎?對呀,以前交:養老金都入個人賬戶,因為我也是和你一樣的情況,所以我才感這么回答你。
㈩ 1995年起辦理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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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吉林省原參保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出具證明文件即可。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吉政發[1998]22號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2.個人帳戶儲存額的構成: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從用人單位、個體經營業主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從1998年7月1日起,按個人繳費工資的7%劃入,個人繳費比例每增加1個百分點,劃入部分相應降低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3%;儲存額利息。
3.1998年7月1日前,已經建立個人帳戶的,記入個人帳戶的實際儲存額和利息予以保留,同以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並計算。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個人帳戶的記帳比例按繳費基數的16%計算,記帳利率按此期間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1998年7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的記帳比例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計算。
4.個人帳戶儲存額按記帳利率以復利計息。記帳利率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項因素,每年上半年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5.當年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記帳利率為:本年記帳利率×1.083×50%。參保人員退休(養老)後,個人帳戶儲存額的余額繼續計息。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每年定期向參保人發放個人帳戶儲存額對帳單。
6.繳費年限間斷時,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間斷前後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合並計算。
7.從1998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跨省(統籌范圍)流動時,調出地區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應向調入地區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8.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參保人員死亡時,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餘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用人單位或法定繼承人應在一個月內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手續,從死亡下月起,終止基本養老金的支付。
9.職工退休後出境定居的,可繼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並可享受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也可選擇按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結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基本養老金的領取方式,應在出境定居前選擇決定。
對統一制度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養老)並出境定居的人員,除一次性支付統一制度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外,對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按上述辦法結算時應扣除退休(養老)後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金額。
10.個人帳戶支付項目為:離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的個人帳戶養老金;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的喪葬補助費;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費和救濟費;法律、法規規定應從個人帳戶中支付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