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預防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重復參保與重復領取待遇
不要預防,這是
不可能發生的
事情,國家會有把關
Ⅱ 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各地應該有相關的轉移接續文件的,這就表明了你不能在兩種制專度內都領取待遇。異地也屬有轉移接續的。
社保法規定,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如果重復領取,那你就兩次享受了國家財政的補貼,這就不對等了。
另外,從道德層面講,重復領取是竊取他人錢財的行為,國家的錢來自納稅人,重復領取的話,就是在竊取納稅人的錢。
所以,如果你已重復領取,希望你能退還,雖然錢不多,但是這是大家的;如果你只是對國家政策是否有漏洞提出異議,那麼我非常贊同,大家的監督才能讓法律更完善。同時我得告訴你,社保法律體系對幾乎每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都作了規定,那麼也就是說規定了發生什麼情況該怎樣處理,沒有正面說那種情況不行。打個比方,如果法律規定每人交300元,你卻堅持要交10000元。法律沒有正面規定10000元不可以,但我們都知道,這就是不可以。
Ⅲ 換工作後養老保險會自動轉嗎
不會自動轉,需要辦理社保轉移。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是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是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是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2014年7月1日,《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正式實施。新規將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之間架起橋梁,讓參保人能夠便捷流動。為使這一惠民政策順利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時發布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和《關於做好重復領取城鄉養老保險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暫行辦法》重點解決跨制度轉移接續問題,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具體到參保人,可能在同一時點或不同時段,既有地區間的流動,又有制度間的跨越,所以此次銜接政策的實施難度比單一制度內轉接要大很多。
社保中心負責人表示,對有轉接需求的參保人來說,最重要是了解銜接時點、銜接條件和權益計算的原則。
Ⅳ 遺屬人員領取遺屬供養費,同時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屬重復領取嗎
1、兩者不存在因果關系,不屬於重復享受:遺屬補助只要符合《工專傷保險條例》第39的規屬定的,就可以享受;
2、只要當事人參保了城鄉居民醫保,繳費累計達到15年,並且本人已經達到60周歲的,就可以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與遺屬補助無關的。
《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Ⅳ 重復領取的社保待遇及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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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一般性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版老保險待遇權」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及時通知待遇領取人員自行選擇一個經辦機構作為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機構,其他重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對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根據規定,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賬戶退還金額應扣除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被參保人員選為繼續發放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參保人員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清理後,方可恢復發放其養老金。
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並依法嚴肅查處。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2011年7月1日以後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依照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待其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及上交罰款後,退還其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Ⅵ 發現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但本人已死亡了,其直系親屬有義務退還嗎
對於這種情況如果確實是多領了退休金,那麼,那麼這些錢,應該他的家屬會把這些天退回去的
Ⅶ 重復領取 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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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一般性重復參保、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及時通知待遇領取人員自行選擇一個經辦機構作為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機構,其他重復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對其養老保險關系予以清理。根據規定,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賬戶退還金額應扣除重復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對不足抵扣的,要責令其如數退還。被參保人員選為繼續發放養老金的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參保人員其他養老保險關系已經清理後,方可恢復發放其養老金。
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立即暫停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並依法嚴肅查處。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以前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2011年7月1日以後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依照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待其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及上交罰款後,退還其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Ⅷ 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如何處理
根據《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重復領取待遇人員如拒不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清理手續,可引導其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可根據《社會保險法》《行政處罰法》《刑法》等法律進行處理。
(8)做好重復領取城鄉養老保險待遇核查工作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