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養老保險金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的「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形。如果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養老保險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在未退休之前,將來取得養老保險金的具體數額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勞動者不可能實際取得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金。
有鑒於此,我們認為離婚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尚未退休,顯然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的「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條件,離婚時當事人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應予以支持。但是,一些專家學者指出:根據《婚姻法》婚後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夫妻一方在婚後積累的養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從婚後積累養老金利益的財產來源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對積累養老金的繳費一般都源於其個人的部分工資,而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一方以繳納其部分工資而積累的養老金利益包括期待利益當然應屬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承認家務勞動與社會生產芳動具有同等價值的立法理念,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積累的養老金期待利益應當由夫妻共享;根據聯合國相關文獻倡導的精神,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地共享在婚姻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權利。
B. 如果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該怎麼辦
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均以各自的工資繳納的養老保險金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養老金是從個人工資中繳納的,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隱形收入。因此,張伯養老金取得具有工資屬性,依法當屬夫妻共同財產。
但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方法不外乎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格補償三種。 由於養老保險金賬戶基於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具有與個人身份的緊密關聯性和專屬性,我們應區別對待,適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根據夫妻雙方各自繳納的數額,對保險金利益進行衡平處理。
可做如下區分: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當夫妻雙方或一方已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轉到自己個人工資賬戶時,大體包括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已退休,已按月實際領取養老保險金;或雖未退休但按相關政策已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等情形。對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認定和分割,由於其具體數額是確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
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轉到自己個人工資賬戶。它大體上也包括兩種情形:
(1)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如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領取養老保險金;但法院判決前因養老保險金發放時間未至,故有部分養老保險金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關政策已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的,雖結算手續基本辦妥,但由於相關部門支付養老保險金的資金尚未到賬,離婚時仍處於等待發放狀態。這種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數額明確無爭議,與實際取得養老保險金並無太大的區別,領取它只是時間問題。
(2)不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離婚時該養老保險金尚未實際取得,隨著時間的推移,保險費的逐月累加而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同時,保險金按規定通常也是在職工退休後才能發放,其發放數額和發放年限也是因人、因時、因事而異。因此其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也決定了我們在衡平不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這種利益形式時,不能簡單和武斷地打亂正常的社會養老保險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應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共同財產總體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月起至法院判決之月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為依據。
夫妻雙方也可以以現有價格補償為手段,將其與離婚雙方其他可實物、價金分割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進行利益調劑、補償和衡平,找齊離婚雙方的利益落差,從而達到從法律處理上分割該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目的。
希望這樣回答可以幫到你,祝你生活愉快!
C. 養老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項目。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D. 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可以分割嗎
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方法無外乎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格補償三種。由於醫療保健賬戶基於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具有與個人身份的緊密關聯性和專屬性。
因此不能簡單和武斷地打亂正常的社會養老保險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應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共同財產總體中進行整體衡量。
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日起至法院判決之日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也可以將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數額確定)為依據、以現有價格補償為手段,將其與離婚雙方按其他可分實物、價金等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進行利益調劑、補償和平衡,找齊離婚雙方的利益落差。
E. 離婚後養老保險怎麼遷
您好!養老保險本來就沒有與婚姻掛鉤。離婚後,您的養老保險不需要做任何處理,到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依法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就行。謝謝閱讀!
F.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有幾種不同的情形?如果夫妻雙方離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還很遠,那麼,根本就無法預測將來的養老金到底有多少,還怎麼分割養老保險金?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處於三種不同的情形: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二、離婚前雙方繳交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離婚時雙方均未退休,均未領取養老保險; 三、是離婚時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 第一種情況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賬戶存儲額進行平均分割,或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即可。 尚未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對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儲存金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對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無法確定,不存在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情形。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法院既不能按預測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依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已繳交養老保險費的總額為基準,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割。因個人死亡時間的不確定性,未退休之前死亡的,企業繳交的部分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返還給個人。 筆者認為可依據養老保險法有關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交部分可以繼承的規定,依照個人實際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本著利益平衡原則對此進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層面上可採取變通的辦法,即以雙方或一方的養老金賬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工資所繳交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為參照,將一方或高於對方的部分,按各半進行分割。這樣既體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又保障了養老保險金賬戶的個人專屬性原則。
G. 離婚時退休金的分割問題
還沒有領到的退休金歸自己所有,不用進行分割,以後各自領自己的退休金就可以了,不存在矛盾。
H.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回件,另一方請求答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可得知,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金無法實際進行分割。而分割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後養老保險金的一部分,可以說,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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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處理
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養老保險金
根據2010年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由此可見我國養老保險金採取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型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政府或者企業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用於保障日常生活的貨幣額。在離婚時,養老保險金並非完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根據現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納保險金需要連續繳納15年才可以在將來退休的時候享有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中的利益,並且隨著經濟發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由政府對該筆基金中的發放額進行普調。而在離婚時夫妻一方連續繳納保險費不滿15年,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的,就沒有資格享有養老保險金統籌賬戶中的利益,當然談不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而且將來到底應當取得多少養老保險金在離婚時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因此,其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當然也就不具有進行實物分割的可操作性。
(三)關於個人賬戶中已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利益是否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於養老保險金是由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機構或者部門進行統籌和同意管理的,因此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的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費數額在特定的時間是確定的,也是可以證明的。雖然養老保險費不完全是養老保險金,但它是日後發放養老保險金的根本依據,也是夫妻離婚時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既存、現有的利益。這就為法院在處理養老保險金分割時提供了可行性:雖然法院不能對尚未得到領取條件的養老保險金的未來價值進行估量,但卻可以就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中現有的已經繳納的費用進行平衡。故司法解釋規定,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