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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范

發布時間:2021-01-20 20:43:52

A.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發放辦法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明確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事宜,具體規定如下:
《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B.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怎麼規定

什麼戶對於下崗職工來說都是災難,沒有百姓的好。真正的為百姓的好事想都不要想。官員和公務員是黨和國家的主人。

C.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

不能把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上的錢取出來,符合條件可以辦理一次性支付。
未達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
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能提前支取,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一次性支付: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頒專布的。屬
為了規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什麼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的,回用於記錄用人單位和個人答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的個人賬戶,具有唯一性和不變性,是退休時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之一。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主要包括:建賬、記賬、轉移、中斷和恢復、計息、支付、繼承、對賬等。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信息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以多種形式公布或提供查詢。
每一名參保職工只能按本人社會保障號碼建立一個個人賬戶,本人不論流動到哪裡就業,個人賬戶隨之轉移,到退休時,按照帳戶中記錄的繳費工資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後,個人賬戶可以繼承,一次性支付。參保人員出國(出境)定居的,可以辦理個人繳費本息的一次性領取手續。

F. 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如何分配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標識,為每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設立的惟一的、用於記錄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金額的賬戶。

個人賬戶是職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

社保統籌賬戶,「統籌」一詞在我國最早源自20世紀70年代後成立的社保基金統籌辦公室這一機構名稱,原本指勞動保險制度基金的統籌管理,後來被沿用到各社會保險項目的基金共濟。


(6)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范擴展閱讀:

意義

省級統籌意義不是太大,因為這種流動都是從東部、西部流動到沿海城市,都是跨省的。

把希望寄託在全國統籌,其實是比較遙遠的,一個就是說技術上面沒有問題,但是資金是有問題的,沒有那麼痛快就可以掏出這筆錢來。第二個,地方利益的問題,第三個,不能全國統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地社保的賬都是一筆爛賬,可能很多地方有數字沒錢,尤其在地方。

不要造成恐慌,只要是虧空了,中央政府、中央財政一定會拿出錢的,但是如果要去清這筆賬的話,全國統籌肯定要把賬弄清楚,這裡面我估計有很多人要去坐牢,所以這其實是一個最大的障礙。如果說全國統籌一時實行不了,那麼就分段記錄,退休地領取。

退休地領取,建立一個中央結算機構,領取的錢是通過中央到省裡面,省裡面通過中央結算機構把這個賬弄清楚,實際上這就可以了。這個設計比起剛才講的那些其實容易多了,而且跟戶籍是沒有關系的。戶籍不是一個最主要的障礙。

G.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

是國家根據養老保險制度制定的

個人養老賬戶的管理規定。

文件內容挺長的,

建議你網路搜索一下吧。

H. 繳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比例是多少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簡單說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企業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准: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企業繳納 20%,個人繳納8%繳納。

繳費基數:(實際上年月平均工資)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新招人員、失業後再就業人員以本人到企業工作第一月的工資作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並按規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第二年繳費工資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8)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范擴展閱讀:

有的地方對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實行「差額征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

其基本做法是:由社會保障機構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應收取單位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和應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以下簡稱養老金)。若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大於應撥付的養老金,則按其差額向單位收取,即「差額征繳」(對單位來說是「差額繳交」即「付差」);

若應撥付的養老金大於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則按其差額撥付給單位,即「差額撥付」(對單位來說是「差額撥人」即「進差」)。而「個人繳費」則由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由原單位按實發放。

對單位實行「差額征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其賬務處理方法也因「征繳」或「撥付」而不相同。

差額征繳

在「差額繳交」情況下,單位在支付「付差」時,按單位繳費金額扣除應收撥人養老金的差額,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事業單位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按個人繳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 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時,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貸記「現金」。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個人繳費時,借記「現金」或「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

差額撥付

在「差額撥入」的情況下,單位收到撥入款的同時結轉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即按實際收到「進差」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按個人繳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按單位繳費金額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事業單位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

按應收撥入養老金總額貸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在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時,按實際支付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貸記「現金」。

實行「差額撥付」(即單位為「差額撥人」)的單位,在收到撥人款並結轉應繳納養老保險費時,對應收撥人的養老金應貸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而不應作貸記「其他收入」。

在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時,應借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而不應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事業單位則不應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因為這部分養老金屬於單位代社會保障機構發放給退休人員的款項,而不是單位的收入和費用,否則就虛增了單位的收入和費用。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要求「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為此,筆者建議:社會保障應實現社會化,即退休人員與原單位相分離,由社區進行管理。

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障徵收機構向單位全額征繳,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則由社會保障機構直接發放給退休人員。這樣做既保證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又確保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

養老保險費征繳與發放分離的賬務處理為:當單位向社保徵收機構繳養老保險費時,按單位繳費金額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按個人繳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按實際繳納金額貸記「銀行存款」。

當養老保險費實行「征繳與發放分離」後,養老金由社會保障機構直接發放給退休人員,單位不再對養老金發放進行賬務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個人養老保險

網路-養老保險費



I.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問題

還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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