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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2014交養老保險文件

發布時間:2021-01-20 10:42:39

㈠ 陝西省工傷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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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工而言社會保險現在通常說的是「五險一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
養老保險申請條件:
凡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失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等本人自願、有繳費能力、願盡繳費義務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賬戶開戶辦理流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賬戶申請材料: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地稅登記證。
(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6)駐地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㈡ 陝西省養老保險辦理辦法

為了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我省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力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以下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國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城鎮中的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及其職工,城鎮中的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原則上按本辦法執行。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以下規定按月繳納:

  1.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0%的比例繳費。由用人單位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或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為扣繳。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單位繳費應適當降低,具體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測算確定。 2.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按4%的比例繳納。

  2. 從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職工繳費工資高於本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300%作為繳費工資,計算繳費額;低於本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60%作為繳費工資,計算繳費額。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離退休人員不繳費。

    3.城鎮個體勞動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按18%的比例繳費。

    4.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5.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及我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為職工個人繳費年限。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體勞動者繳費基數的11%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2.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每年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公布一次。

    3.職工及個體勞動者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檔案的同時,轉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4.職工在職期間及個體勞動者未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死亡的,職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繼承,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個體勞動者的繼承額為其本人全部繳費的本、息。

    5.職工由於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由原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計息。重新繳費後,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及個體勞動者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後,按以下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基本養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或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個人全部繳費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參加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1996年1月1日以後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四部分組成。

    月基礎養老金為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儲存額月個人賬戶養老金=——————-120月過渡性養老金=上年度地(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1.4%×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月調節金按職工繳費和視同年限每滿一年,累加4元確定。

    3.在本辦法實施後,辦理離休手續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及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基礎養老金可增加5個百分點。

    4.按本辦法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原辦法計發標準的,按原辦法規定執行;高於原辦法的,5年內最高不得高於原辦法規定標準的10%。

    5.本辦法實施前已離退休人員,按原規定繼續執行,不作變動。

    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部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於支付全省2個月離退休人員的費用外,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財政專戶,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事業。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發生困難時,由財政部門予以支持。

    七、擴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范圍。從1999年開始,參加養老保險的各類企業,全部納入省級統籌,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職工身份,全省統一政策規定,統一統籌項目,統一待遇標准,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原經國務院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統籌的企業,要按新規定,納入地方統籌。 八、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預算年度終了時,負責編制下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經省勞動廳審核、省財政廳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執行。

    九、企業因經營困難確無力繳費,可以申請緩繳,緩繳期間,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支付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不能拖欠、停發、減發。對以前拖欠的基本養老金,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逐步補發。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撥付,實行全額收繳、全額撥付的結算方式。

    十、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調劑機制。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實行全省統一管理,主要用於調劑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的地、市、縣(區)及保障困難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十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受同級勞動部門領導的同時,接受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領導,以上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為主,幹部任免按有關規定執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員編制由省上統一下達,業務經費納入省財政預算。 十二、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加強養老保險基金收繳,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社會化水平。各級勞動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退休政策,做好企業職工退休審核、審批工作,杜絕違反政策規定搞提前突擊退休,以減輕養老保險負擔。企業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無故停繳、拖欠。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加快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步伐,減輕企業負擔。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基礎管理,完善職工個人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計算機管理系統,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三、本實施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並對實施中的具體問題負責解釋。

    十四、本實施辦法從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㈢ 陝西省145號文件關於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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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145號文件補繳的是養老保險版,不權含醫療保險。
引自陝西省145號文原文「結合我省實際做好城鎮集體企業超齡人員和原「五七工」、「家屬工」超齡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以,該文只是針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下發的文,與醫療保險無關。
《陝西省人社
廳財政廳關於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陝人社發〔2011〕145號)「為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做好城鎮集體企業超齡人員和原「五七工」、「家屬工」超齡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㈣ 陝西養老保險

1、2014、2013陝西省養老金調整分別依據了陝人社發〔2014〕17號、陝人社發〔2013〕18號兩個文件,養老金調整是以省為單位,全省執行同樣的文件

2、上述文件中均對所有退休人員依據年齡明確了增資金額(與老齡委發放的高齡補助不是一個概念),具體見附件

3、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 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4〕17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西咸新區管委會辦公室、財政局,韓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陝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4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7號)等文件規定精神,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對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含退職生活費)水平進行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193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4年1月1日至193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1939年1月1日至194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44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以上兩款依次執行。
二、本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低於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2014年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四、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五、本通知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14年3月5日

4、
關於二〇一三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3〕18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陝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等文件規定精神,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決定對2012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和按照國發〔1978〕104號、陝勞社發〔2002〕77號文件規定辦理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企業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進行調整提高,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2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193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33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194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以上兩款依次執行。
二、在執行第一條的基礎上,再作以下調整:
(一)依據陝勞社函〔2006〕555號等文件規定由人社部門(原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高級政工師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加260元,其中,享受教授級待遇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及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按規定核準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款以上的,累加執行。
三、2013年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四、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五、本通知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13年3月20日

㈤ 陝西企業交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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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陝西省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2605.95,上限為13029.75。
根據陝西省統計局相關公告,陝西省2014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2119元,按照相關規定,職工社保繳費基數是當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結合當地本年度上下限確定。低於當地本年度最低繳費基數者以當地本年度最低繳費基數(當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資的60%)作為其個人繳費基數;高於繳費基數上限者(當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資的300%)以當地本年度繳費基數上限作為其個人繳費基數。
據此計算,2015年(1月至12月)全省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的上限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即13029.75元確定,下限按60%即2605.95元確定。

㈥ 陝西省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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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的五項社會保險中,養老保險實行全省統一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醫保、生育、失業、工傷的繳費基數則由各市來確定。
由於繳費基數是根據上一年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來確定,所以我省的五險繳費基數一般都在每年的六七月份才能確定。根據2014年的繳費基數,我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48853元,月繳費基數則為4071.08元,上下限分別為繳費基數的300%和60%,城鎮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為8%,由此計算得出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月繳納費用最低195.41元,最高不超過977.06元。
對於職工醫保,各市的繳費基數都不一樣,個人繳費比例為2%。為了減輕企業負擔,我省從去年開始,對失業、工傷、生育三項社保的繳費費率進行階段性下浮,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降幅基本在50%,這對企業和個人來說,都是極大的利好消息:企業將會減少社保繳費支出23.56億元;對職工來說,繳費雖然減少了,但待遇享受標准和原來一樣,不會降低。降低三項社保費率,在全國都十分少見。
2010年至2014年陝西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
2010年基數為30293元
2011年基數為34299元
2012年基數為39043元
2013年基數為44330元
2014年基數為48853元

㈦ 陝西省145號文件關於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這個是必須復要原始資料制,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的證明現在沒有什麼實際的證明效力,最嚴重的是虛假證明橫行,而且不需為虛假證明付出應有的代價。
有兩方面可以去找:1、單位的工資資料都是需要保存至少20年的,要去原廠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查找;2、去當地的檔案局查詢當年的檔案資料,這個一般來說都是會保存的。

當年我參與過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工作,真正找不到檔案的人員我們都是建議去檔案局查找,或者以前鄉鎮的企管局、工辦查找。如果沒有相關的資料,是非常難以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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