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休後判刑是否有養老金的問題,大家首先要明白一個基本原則,養老金是干什麼的?養老金是為了供養參保的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為他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他已經被判刑進去“吃牢飯”,也算是吃喝不愁了,甚至醫療都有國家保障。所以,養老金是不會給這樣的人發放的。相關制度
《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中提到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取消),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照服刑前或者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與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雖然說期滿後就正常了,但是錯過了養老金調整,這也是體現了我們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懲罰。
還有,根據規定,如果退休人員在服刑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
⑵ 退休後犯罪判刑,退休金還發嗎
一、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離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滿後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金按服刑前確定的標准發放,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離退休人員被判處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文件依據:勞社廳函[2001] 44號)。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待遇。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六)款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三、根據以上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應取消原退休待遇,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生活費標准問題, 如果所在省市有具體規定,應該按所在地規定的生活費標准執行,如果所在地沒有具體規定,則應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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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條件
退休費成為社會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的一個重要保障,是推動國家民生發展的重要手段。
根據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必須全部符合以下三個條件,退休後才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一是在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是個人繳費年限滿15年;
三是履行繳費義務且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包括特殊工種,政策性提前退休和病退)。
在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單位工作的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國家規定參加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達15年及以上者,在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之後,經辦理退休手續並被批准後,即可按月領取退休費。
需要說明的是,繳費15年是最起碼的必備條件,如果繳費不夠15年是不能享受退休費的。但也不是只繳15年,而是繳費年限越長,到時領取的退休費越多。
需要注意的是,退休費並非交滿15年就可以不交了,繳費滿15年,僅僅是領取基本退休費的一個基本條件,只要職工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處於就業、有收入狀態,就要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退休費也稱退休金、養老金,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⑶ 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1、職工被判刑後養老金的繼承:職工被判死刑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不能繼承,直接並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被判死刑未處沒收個人財產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按規定予以繼承。上述各類人員遺屬均不得享受相應待遇。
2、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被判刑後的退休待遇: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不宜參照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文的規定執行,仍應按人事部門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關於統籌企業退休人員涉及經濟案件或其他刑事案件後,基本養老金或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強制扣繳:在國家法律尚未做出明確規定之前,不宜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直接劃入法院。已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退休人員養老金銀行存摺可由法院依法直接通知本人,將存摺交給法院。
也可將退休人員存摺的帳號依法提供給法院,由法院依法封存、扣繳其養老金。
(3)養老金判刑人員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余額繼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對於未繼續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不願意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不願意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草案明確規定,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規定執行。
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草案還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具體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⑷ 被判刑人員的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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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處理參加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後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四、已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後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准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後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