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軍人離婚新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回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答的除外。」之規定,如配偶為現役軍人,應得其同意,方可離婚,除非能證明其有重大過錯。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1)軍人養老保險離婚擴展閱讀: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B. 退休軍人離婚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本條適用的主體
該條規定適用的主體是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
1.現役軍人,指有軍籍的人,包括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具體包括:
現役軍官: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
軍士長,專業軍士:均屬士官、志願兵役制士兵。軍士長是指被任命為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現役士兵。專業軍士是指服現役滿5年以上,自願繼續服現役,經批准擔任專業技術工作的現役士兵。
軍士、兵: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以及上等兵、列兵軍銜的義務兵役制士兵。他們中間的絕大多數由於年齡尚幼,不具備結婚的年齡條件,因此一般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雖然不屬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編制序列,但是在婚姻問題上仍按現役軍人婚姻問題處理。
現役軍人不包括:一是在軍事單位中未取得軍籍的職工;二是退役軍人,包括復員軍人、轉業軍人、退休軍人、離休軍人以及退役的革命傷殘軍人;三是在地方擔任某種軍事職務的人員。如不屬於軍隊編制的在武裝部工作的幹部、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的預備役士兵。
2.現役軍人的配偶,指同現役軍人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並領取結婚證的非軍人一方。也是本條的主體。
(二)不適用本條規定的兩類軍人離婚案件
1.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該條調整的對象。本條的立法意圖,是以一定方式限制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實現權,從而對軍人一方的意願予以特別支持。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不管由誰首先提出離婚訴訟,若要適用本條的規定,則必然會妨害另一方軍人的利益。這與該條特殊保護軍人婚姻的立法意圖不相符合。
2.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主動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條的規定,應按一般離婚糾紛處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於1980年發布了《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該文件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不同意的處理
如果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都比較好,人民法院應配合現役軍人所在單位對軍人的配偶進行說服教育,勸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正確對待婚姻問題,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確實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工作,經其同意後,始得准予離婚。
(四)需徵得軍人同意的例外情況
「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針對「須得軍人同意」而說。「須得軍人同意」不是絕對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於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過錯限定在「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哪些屬於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將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總之,處理涉及軍人的離婚問題,有關部門必須慎重對待,從嚴掌握。
(五)、該條規定與離婚法定理由的關系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的上海離婚上婚姻律師法意義在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判決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法定離婚理由屬於普通條款的范疇,這一原則界限,廣泛適用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准確地區分和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從而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通過判決的形式決定是否准予離婚。而本條是只適用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案件的特別條款。是從維護軍隊穩定的大局出發,作出的對軍人婚姻的特殊保護的規定,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在處理非軍人要求與軍人離婚的訴訟案件中,應首先適用本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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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於破壞軍人婚姻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給予堅決打擊
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須得軍人同意的規定,只是保護軍人婚姻的民事上海離婚上婚姻律師法措施。如果此類糾紛是由於第三者破壞軍婚造成並且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C. 最新婚姻法關於軍人離婚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專有重大過錯屬的除外。」之規定,如配偶為現役軍人,應得其同意,方可離婚,除非能證明其有重大過錯。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條「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D. 軍人退役金離婚時屬於個人財產嗎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軍人的退役金不能全部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疇,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可用於分割。
相關法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E. 軍人一方要求離婚時,有權分割另一方養老金賬戶中的保險費嗎
社保養老金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但是大額商業養老保險視情況可以分割。
F. 軍人離婚女方養老保險能分配嗎
你好,養老保險具有人身性質的,如果未到領取年齡的話,只能將繳納內養老容保險費用的那部分錢平均分配,養老保險金不能分配;如果已經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話,已經取得的收入可以分配的。
謝謝採納,有疑惑可以追問。
G. 軍人單方面離婚具體手續如何辦
1、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2、起訴離婚。
協議離婚的程序:
1.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2.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協商一致3.攜帶材料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4.領取離婚證如果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不能協商一致,就要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
訴訟離婚程序:
1.咨詢、聘請律師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以及相關的證據3.立案4.開庭審理5.判決離婚
軍人單方面離婚具體手續和要求:
一、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