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河北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是怎麼規定的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含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關於遺屬撫恤金的調整標准為: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1)河北省基本養老保險撫恤金擴展閱讀: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43號)等文件規定,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和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三、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及以上,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累計12個月為1年。
四、2014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退休的參保人員(即「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保留兩位小數。下同)×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Xn-1/Cn-2+……+ X2015/C2014+ X2014/C2013)/N實繳。其中: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個人賬戶計發月數(見附表)。
五、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經測算確定後,另行通知。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與新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計算辦法相同。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與「新人」辦法相同。
(三)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1.3 %
② 河北省在職教師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計算標准
據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助標准問內題的通知》冀容勞社[2000]29號文件規定,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助按以下標准發給::
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計發。
二、企業職工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按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離、退休及按國發〔1978〕104號和冀勞〔1998〕47號文件辦理退職的人員也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本企業平均工資不便計算的,以本人基本離退休?退職?金標准計發。
四、上述費用仍在原支出項目列支。離、退休、退職、因工緻殘1—4級退出生產崗位的人員,並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有關待遇的,此費用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員由原開支項目列支。
③ 河北省退休教師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計算標准
各市、抄州勞動保障局襲、省直及中央在湘單位:
近年來,企業離休人員比照國家行政機關同職務同條件的離休人員平衡了基本離休金,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企業離休人員的關心和愛護。根據黨和國家對離休人員「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的原則,經報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企業離休人員病故後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參照機關單位標准執行。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支付標准:
1、喪葬補助費:企業離休人員病故後,發給喪葬補助費1500元,在火葬區不實行火葬的,不享受喪葬補助費;
2、一次性撫恤金:企業離休人員病故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標准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月基本離休金。
二、經費渠道:
喪葬補助費,凡參加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社會統籌的,由企業按原資金開支渠道解決。一次性撫恤金仍由企業按原資金開支渠道解決。
三、執行時間:
從2002年元月起執行。 你可以參考一下
④ 河北省退休職工死亡家屬撫恤金
一、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
職工死亡時,其家庭成員中無工資、養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無勞動能力,依靠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對象:
1、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經地級市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下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死亡職工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死亡職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資、養老金等固定收入,無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職工供養范圍。
3、死亡職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死亡職工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死亡職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撫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職工死亡撫恤費項目和標准
1、喪葬補助費:職工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 2000元,應實行火葬的地區擅自土葬的不發(少數民族,國家允許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在職職工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繳費工資;退休人員死亡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准發給,沒有直系親屬的不發。
3、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死亡職工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不分居住地,撫恤金均按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發給,供養直系親屬為1-3人的(含3人)據實發給, 3人以上的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0%發給,但初次核定的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月繳費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今後隨死者生前單位所在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同步調整。
4、按上述規定執行的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標准,如低於省勞動保障廳勞社秘[2000]311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可按311號文件規定標准執行,今後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調整時沖減。
5、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後,符合享受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條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規定標准發給撫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死亡後,撫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無依靠孤獨供養直系親屬,除按規定標准發給撫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職工死亡撫恤費的支付
1、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2、城鎮各類企業在職職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由企業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負責支付。
3、對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的參保企業,原由企業支付的撫恤金從企業資產清算費用中按供養直系親屬的平均余命或供養年限計算一次性劃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仍應繼續發給的撫恤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死亡的,補助和撫恤金發放按照《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執行。
1、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2、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或勞教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刑滿釋放或解教後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准恢復享受撫恤金。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遺屬和供養直系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及民事賠償的,若賠償標准高於因病非因工死亡補助費和撫恤金標準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規定支付各項補助費和撫恤金,低於標準的予以補齊或享受。
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
⑤ 河北省國有企業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
http://www.he.lss.gov.cn/zcfg/index.shtml?id=69305731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冀勞社[200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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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和一次性撫恤標準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近期,省人事廳、財政廳下發了《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冀人發〔2007〕70號),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進行了調整;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轉發了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下發的《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對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標准進行了調整。根據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不平衡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1〕10號)關於企業離休人員按照機關有關政策執行的規定,現就企業離休人員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統稱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和一次性撫恤標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准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並同步調整,今後不再另行發文。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見附表。
對下列人員在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20%:
1.企業離休人員(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後的遺屬;
2.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
3.經組織確認因公犧牲、死亡人員的遺屬。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若干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准。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於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於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並補發差額部分。
二、關於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後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後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後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並後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准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標准重新核定後予以補發。
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撫恤金標准,是適應政策調整變化、保障離(退)休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單位要認真、盡快落實。
二○○八年一月八日
http://www.he.lss.gov.cn/zcfg/index.shtml?id=69638326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冀勞社[2000]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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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補助標准問題的通知
各市勞動
⑥ 河北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是怎麼規定的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含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關於遺屬撫恤金的調整標准為: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具體可網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號」)。
⑦ 河北省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的規定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含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於去世時上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關於遺屬撫恤金的調整標准為: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7)河北省基本養老保險撫恤金擴展閱讀:
申報材料:離退休人員:
1、離退休人員檔案;
2、離退休人員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火化證或民政部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遺屬本人身份證、戶口及居委會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企業離退休人員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及遺屬撫恤金審核表》;
6、生前最後一次調資花名冊。
辦理程序:
1、企業申報;
2、市社保局審核;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處承辦人具體審查申報材料,符合條件的確認後簽字;
4、報處長核准後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企業離、退休人員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及遺屬撫恤金
⑧ 河北省公務員去世後撫恤金怎樣分配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採用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一、公務員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
1、喪葬費、撫恤金領取手續
參保人員去世後,由所在單位經辦人攜帶以下材料到烏魯木齊市社會保險管理局養老、失業保險待遇支付科辦理領取手續。
(1)《死亡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身份證或銷戶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在職參保人有視同年限的,攜帶《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表》。如單位破產或無單位的,可以由法定繼承人填寫《一次性待遇社會化發放申請表》申請將喪葬費、撫恤金發放至去世人員生前領取養老金或繳納養老保險的銀行帳號中。
(4)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喪葬費待遇標准
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去世後喪葬費按照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個月計發,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
3、撫恤金待遇標准
(1)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其去世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准,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2)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准,按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3)退休人員失蹤後按規定被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的計發時點按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
4、撫恤金計發的其他相關規定
(1)企業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領取到的養老金中,津貼部分不做為計發撫恤金的基數。
(2)企業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工人去世時的基本養老金,如果低於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則,以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撫恤金計發基數。
5、注意事項
(1)去世人員有欠繳或多繳社會保險費的,需先到繳費所屬的各區(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辦理補(退)費業務;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需先辦理終止手續。
(2)申請將喪葬費、撫恤金發放至繼承人銀行賬戶的,須由繼承人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並填寫《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代繳代付)申報表》申報銀行帳號,
6、虛報冒領應承擔法律責任
退休人員去世後其所在單位和家屬以冒領養老金為目的採取瞞報或不報死亡情況,造成養老金繼續發放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撫恤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補助標准表[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