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內蒙古地區人員,從未交過養老保險,現在可以一次性繳15年嗎
不可以,任何一個地區也不可以。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定,就不允許一次性補繳。
『貳』 我是內蒙古戶口,交了15年的個人養老保險,15年退休,可是每個月工資
你僅僅繳納了15年,是最低的繳費年限,並且你的繳費工資基數也不會高,當然領取的養老金也不會高,要想得到高的退休養老金,必須繳費時間長,繳納基數高,才可以多領取養老金
『叄』 2017年內蒙古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
15年。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九回條繳費年 限累計答滿15年的,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過渡 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人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一次性發給養老金,計發辦法按國家和自治區人民 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前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3)內蒙古養老保險新政策2015年擴展閱讀: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相關法條:
第七條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 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超出上 述比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不超過本人繳費基數的8%。
第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體工商戶本人全部繳納,其繳費比例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肆』 2019年內蒙古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017年農村養老新政策
1.養老保險開放入內門,允許失地農民領取容
保險金額和城鎮職工的養老金相同。
2.基礎養老金不用繳費同樣領取
年紀達到或者超過60周歲的農民老人,不用繳費,即可領取最低基礎保障金。
3.養老保險允許一次性補繳齊全
年齡達到60周歲及60周歲以上的農民老人可以享受到每個月領取到最多達1200塊錢的養老金,只需要一次性繳齊保險費。主要針對沒有一次繳齊保費的農民。
4.高齡津貼已公布
所謂的高齡津貼是,年齡越大的人也將獲得補貼。那麼年齡達到80歲以及80歲以上的農村老人每月將可以領取200塊錢的津貼。
5.跨省養老金施行可以轉移的政策
在異地打工的農民可以把在當地繳納的養老金轉移到農村老家。
『伍』 內蒙古養老保險已轉移如何補交以前年度
勞動者補繳養老保抄險的方襲式是:
一、自由擇業人員需攜帶本人城鎮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復印件。
二、解除勞動關系人員需本人城鎮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復印件,本人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以及復印件。
三、失業人員需本人城鎮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復印件、本人失業證以及復印件。
四、個體工商戶需營業執照、身份證及復印件。
『陸』 內蒙古40 50養老保險政策
內蒙古養老保險政策: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6)內蒙古養老保險新政策2015年擴展閱讀: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同時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凡是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就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柒』 內蒙古失地養老保險新規定
內蒙古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將全面實現「六統一」
為了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范養老保險管理,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自治區政府於近日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試行)》(內政發[2009]78號文件)同時廢止。
《新辦法》規定,下一步,我區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將全面實現六個「統一」。
一是統一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如高於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的范圍內,則可自主選擇繳費基數。
二是統一繳費比例。全區范圍內所有的參保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三是統一個人賬號。參保人員養老保險的個人賬號統一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並按照自治區統一公布的記賬利息計算利息。
四是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號養老金兩部分組成。統籌養老金月標准以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號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號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五是統一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政策和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今後,我區范圍內參保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調整辦法均由自治區政府制定,全區統一執行;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項目也將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六是統一全區職工養老保險的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各盟市、旗縣區的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照全區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辦理業務。
《新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對我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政策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與內政發【2009】78號文件相比,我區全面實現自治區級統籌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將有「四大」變化:一是參保單位繳費基數由原來的「單基數」轉為現在的「雙基數」,即參保單位繳費由原來的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變為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二是繳費和待遇計發由原來的以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准,轉變為以全區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准;三是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主選擇繳費基數的范圍,由原來的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00%提高到60%-300%;四是全區所有的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都直接繳入自治區級國庫,由自治區統一管理和使用。
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的不斷完善,是我區養老保險制度步入健康發展的重要體現,「六統一」的全面實現,對於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都將起到重大作用。
『捌』 內蒙古養老保險條例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第五條
養老保險政策由自治區統一制定,全區實行統一的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繳費比例、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調整辦法;使用統一的經辦規程和信息管理系統辦理養老保險業務,數據資源由自治區級集中管理。在完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明確各地區徵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基礎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自治區級統籌。
第六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自治區社保局負責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工作,並指導全區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承辦本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各相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財務相關政策,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安排、基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8)內蒙古養老保險新政策2015年擴展閱讀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第九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下列單位,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
(一)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三)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精神,實行分類改革後確定為公益一類、二類的事業單位。
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第十條
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單位,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和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的原編制內退休人員,應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離休人員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仍由原單位發放離休費,並按規定調整相關待遇。
第十一條
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和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參加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駐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原則上由自治區社保局負責管理。
『玖』 內蒙古2015年對企業退休人員調整養老金是否有新政策
每年的年抄底年初,企業退休人襲員都十分關注養老金能否上調,2005年以來,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已經連續十年上調,但是養老金上調同經濟發展,物價上漲水平,國家的財力有關。2015年養老金能否上調,有賴於國家的政策。在2005年之前,也有退休金好幾年不漲的情況。所以,養老金漲不漲還要看國家的政策。目前國家還沒有出台2015年企業退休職工工資調整方案。
『拾』 2016內蒙古養老保險可以一次性補交嗎
2011年7月1日之前參保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一次性不足15年。
基本養老保險不可以一次性補繳,僅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參保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足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餘人員僅可補繳納5年。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