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內蒙古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
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的處理政策:
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范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
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征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
有些城市已經推出被征地農民的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實行社會個人統籌與賬戶相結合。在籌資機制上採取個人、村集體、街道、區市共同負擔。在參保資金來源上,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的交費主要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街道補助從土地收益或社會保險儲備金中列支。
(1)內蒙古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擴展閱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特點:
1、基金籌集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明確了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的責任,突出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不給政府背包袱。
2、實行儲備積累,建立個人帳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
3、農村務農、經商等各類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於農村勞動力的流動。
4、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工作方法,這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所決定的過渡時期的工作方法,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在有條件的地區將逐步加大政府推動的力度,以體現社會保險的特性。
B. 內蒙古自治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問題:對於現在戶口還在,但人不在本地的怎麼繳費,怎麼領取呢
人保部政策: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其間因特殊情況可以間斷,只要累計滿內15年即可。地方可採取按容年繳費方式收繳保費。一年可以拿到當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5%。養老金從60歲開始領,不分男女。
有些地方政策:一次性繳納15年的費用,60周歲之後按月領取養老金。
具體的你還需要咨詢你們當地的人保部門,各地應該都有一些惠民的政策。
C. 內蒙古40 50養老保險政策
內蒙古養老保險政策: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3)內蒙古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擴展閱讀: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同時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凡是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就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D. 關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以我地為例。我地是在2010年的10月1日開始新農保的。那麼,如果是1950年10月份之前出生的人員,可以不繳費,直接享受55元/月 的待遇。但符合條件的子女需要參保繳費。
E. 2019年內蒙古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2017年農村養老新政策
1.養老保險開放入內門,允許失地農民領取容
保險金額和城鎮職工的養老金相同。
2.基礎養老金不用繳費同樣領取
年紀達到或者超過60周歲的農民老人,不用繳費,即可領取最低基礎保障金。
3.養老保險允許一次性補繳齊全
年齡達到60周歲及60周歲以上的農民老人可以享受到每個月領取到最多達1200塊錢的養老金,只需要一次性繳齊保險費。主要針對沒有一次繳齊保費的農民。
4.高齡津貼已公布
所謂的高齡津貼是,年齡越大的人也將獲得補貼。那麼年齡達到80歲以及80歲以上的農村老人每月將可以領取200塊錢的津貼。
5.跨省養老金施行可以轉移的政策
在異地打工的農民可以把在當地繳納的養老金轉移到農村老家。
F.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即「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一、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適應。
二、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適應。
三、政府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四是先行試點,逐步推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採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也就是說,只有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並且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保繳費,才可享受政府發放的基礎養老金,這既是政府組織引導下的農民自願參加,又是「待遇享受」的必要條件。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認真選擇試點地區,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的配套銜接工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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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內蒙農村養老保險計算方法一年交1000,六十歲領多少錢
全國統一計算辦法,給你公式自己算。
(個人繳費總金額+財政補貼+利息)÷139+基礎養老金
各地財政補貼各有不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基礎養老金最低55元,各地基礎養老金各有不同,地方財政有錢基本養老金上不封頂。
H. 內蒙古養老保險條例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第五條
養老保險政策由自治區統一制定,全區實行統一的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繳費比例、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調整辦法;使用統一的經辦規程和信息管理系統辦理養老保險業務,數據資源由自治區級集中管理。在完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明確各地區徵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基礎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自治區級統籌。
第六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自治區社保局負責自治區本級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工作,並指導全區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承辦本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各相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財務相關政策,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安排、基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8)內蒙古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擴展閱讀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第九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下列單位,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
(一)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
(三)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精神,實行分類改革後確定為公益一類、二類的事業單位。
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第十條
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單位,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和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的原編制內退休人員,應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離休人員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仍由原單位發放離休費,並按規定調整相關待遇。
第十一條
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和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參加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駐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原則上由自治區社保局負責管理。
I. 2017年內蒙古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解讀,養老保險要交多少年
15年。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九回條繳費年 限累計答滿15年的,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過渡 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人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一次性發給養老金,計發辦法按國家和自治區人民 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前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9)內蒙古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擴展閱讀: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相關法條:
第七條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 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超出上 述比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不超過本人繳費基數的8%。
第九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體工商戶本人全部繳納,其繳費比例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J. 新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1、在制度模式上,實行了「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
2、在籌資機制上,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辦法。
3、在繳費標准上,實行了彈性繳費標准,在達到最低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允許參保人員可根據自己承受能力多繳費。
4、在繳費方式上,可靈活選擇季繳、半年繳、年繳等。
5、在待遇發放上,實行普惠制補貼,即對試點開始時年滿的60周歲的農村老年人在取得保險資格後。每人每月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1:1:1的比例發放基礎養老金30元。
6、在繳費年限上,建立約束機制,對45周歲以下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自試點開始,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額繳納保險費的,達60周歲才可以享受政府的基礎養老金。
7、在基金管理上,實行納入財政社會保障專戶的辦法,同時實行全省統一預決算。
8、在激勵機制上,參保農民繳費每滿一年,基礎養老金增加一個百分點。
9、在經費保障機制上,建立了服務人群與業務量掛鉤的經費保障機制,按參保對象每人每年3元的標准納入財政預算,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基層經辦人員不足和經辦機構經費短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