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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養老金制度

發布時間:2021-01-16 06:48:58

1. 台灣養老保險政策是怎麼樣的

1.本質

台灣省的全民健保採取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方式,是一種繳費互助、社會統籌、平等就醫的醫療安全保障制度。其特性是根據保險的大數法則,分擔少數患者的高額醫療費用風險,將居民個人收入進行再分配,即個人所得的橫向轉移,高收入者一部分收入向低收入者轉移,健康者的一部分收入向多病者轉移,實現社會共濟,以解決居民生病時無錢就醫,甚至陷入因病至貧的困境。據2004年的一項調查,台灣省的居民對健保的滿意度為77.6%。

2.目的

台灣省的全民健保向全體居民提供適時、適度的包括疾病預防、診斷治療、健康教育等廣泛性的醫療服務。在提供的醫療服務中,涵蓋了住院醫療服務和西醫、中醫及牙醫的門診醫療服務,給付范圍包括醫師診察、檢查、檢驗、手術、處方、葯品、材料、治療處置、護理、康復及住院病房費等項目。預防保健服務包括計劃免疫在內的兒童預防保健、成人預防保健體格檢查(40-64歲成人每3年檢查一次,65歲及以上老人每年檢查一次)、孕婦產前檢查、婦女子宮頸塗片檢查等。在健康教育方面,通過製作各類宣傳品和紀念品,如健康手冊、人員培訓資料、折頁、音像製品、刊物及舉辦健康知識報告會等,開展健康促進活動。從2003年12月起,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試辦計劃」,充分發揮基層診所家庭和社區醫師的功能,提供社區居民各種急慢性疾病的照顧和轉診服務,並與合作醫院形成完善的社區照護網路,培育居民有病先找家庭醫師進行健康咨詢的就醫行為,以促進分級就醫和轉診制度的實現。

3.原則

台灣省的全民健保以「全民參保、強制性投保」為原則,在原公、勞、農保被保險人的基礎上,擴展其眷屬並將其他人口納入保險。被保險人依其職業類別與所屬單位,分為六個類別,有職業者(包括其無工作的眷屬)通過所屬單位投保,沒有職業者(包括無掛靠親屬的退休人員)可通過鄉(鎮、市、區)公所投保。為了提升台灣省居民的健保參保率,2003年6月修正了「健保法」,對經濟困難的居民採取了專項優惠辦法,無健保卡的困難居民患有重症、急症時,可先就醫後參保,同時,對長期拖欠保險費而無力參保的困難人員,可獲准在一年內免除或緩繳先前的欠費,以將他們盡快地納入健保的保護傘下。至2004年底,台灣居民的參保率已達97.35%。

4.理念

台灣省的全民健保的理念是「發揚自助和互助的精神」。2004年,全民健保籌集的保險費達3700億台幣(其中來自被保險人的費用佔40%,參保單位的費用佔33%,政府補助佔27%),約佔台灣省當年GDP的6%。參保人員的繳費率為本人月工資的4.55%,六類保險對象依其職業類別與所屬單位分別由個人、單位、政府承擔不同的比例。對於經濟困難的弱勢人群,包括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中70歲以上的老人,原住民未滿20歲及年滿55歲而無職業人員、失業人員,可由政府補助其自付的繳費部分。不在上述范圍內、但無力繳納醫保費用的貧困人員,也可向健保管理部門申請分期繳納保費、辦理幫困基金無息貸款、申請慈善團體代繳醫保費。

此外,為減輕重大疾病患者負擔醫療費用的困難,健保管理部門將惡性腫瘤、尿毒症、精神病、先天性畸形、免疫性疾病、燒燙傷、職業病等31種疾病納入重大傷病項目。目前約有57萬餘人(約占參保人員數的2.4%)領取了重大傷病卡,享有就醫免除個人負擔部分醫療費的優待,其醫療費用支出約771億台幣,約占總醫療費用的22%,切實減輕了大病重病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

5.支付

台灣省的全民健保採取了「合理利用醫療資源、分步實施總額支付制度」的辦法。2002年,健保的特約醫療院所達16958家,約佔台灣全省醫療院所總數的93.33%。另外特約社區的零售葯店有3348家,醫事檢驗機構226家,助產所22家,精神病社區康復機構53家,社區居家照護機構390家。特約醫院提供的住院病床計有123723床,由於台灣的私立醫院約占總數的85%,其中由保險全額支付的病床佔78.4%,病人需負擔病床費差額的佔21.6%。居民年人均門診利用率為14.43次,年百人平均住院次數為13.4次,醫療費用中門診醫療費佔67.34%,住院費用佔32.66%。參保人享受醫療服務,大部分由保險組織付費,某些項目個人也要自付一定的費用,如到基層醫療機構門診就醫者需自付50台幣,到醫療中心門診就醫者需自付210台幣,以促進醫療資源的合理利用,建立參保人員自負醫療費用的意識,促進醫療分級服務,將資源留給最需要照顧的病人。對醫療服務供方的付費,則採用多元化的支付辦法,由初期的按服務項目計價付費,逐步推動按單元服務定額付費,並積極實施醫療費用總額支付制度。

二、全民健保的醫療費用控制辦法

台灣省的全民健保的基金籌措與償付實行「以支定收、以收定支」的辦法,醫療保險基金現收現付,沒有積累。為此,醫療保險管理部門開源節流,不斷改革醫保支付辦法,最近又提出了「多元微調」的方案,以更多元、更有彈性的作法,積極改善健保體制內未臻完善的部分,以確保醫保基金的平衡。

1.制定相對值,使醫療費用支付標准合理化

台灣省的全民健保開辦以後,承襲了原勞保時代就已制定的收費標准,略作修改補充,公布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准」,也就是醫療服務的收費標准,作為特約醫療院所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後,向健保管理機構申報醫療費用的依據。多年來,健保管理機構雖然多次修訂,但都是局部的微調。

為了顧及支付標准各項目之間的平衡,自2000年7月開始,以較客觀的方式對「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准」進行了全面、系統的研究和修訂。在修訂過程中,採取了包括臨床醫療專家、衛生經濟成本分析專家、衛生政策專家及保險行業專家在內的團體運作方式,參照美國醫療資源耗用相對值的制訂模式,由台灣省40餘個醫學專業團體協會(學會),制訂各自相關專業診療項目的合理點數。因醫保支付的各項目都必需以固定的某項目(基準項)為基礎,給予合理的點數,因此稱之為「相對值」。第一版支付標准相對值表於2003年3月21日公布實施,以公開透明的方式,公布了3400項醫療服務項目、6000多項醫用特殊材料的支付標准,為總額支付制度的配套改革提供了基礎。目前,健保管理機構正在吸取各方的意見,擬對支付標准相對值表進行合理調整。

2.調整費率及繳費基數,維持醫療基金的平衡

台灣省的全民健保自1995年啟動運行八年後,基金基本保持平衡,但由於人口老化、醫療科技進步及居民就醫需求增加等因素,到2003年6月底,健保安全准備基金余額為102億台幣,已低於一個月的保險給付總額。由於健保是財務自主、自負盈虧的社會保險制度,必需以保險費的收入支付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當基金平衡發生困難時,保險調整保險費率,或縮小給付范圍,以維持基金的平衡。因此,於2002年9月起,實施第一次的健保費率調整。考慮到廣大參保人員的分擔及台灣省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費率僅作微幅調整,由4.25%調至4.55%。此外,自2005年4月起,還將提高參保人員中的機關、學校、公司等第一類人員的繳費基數,以增加籌資。

3.綜合應運各種有效手段,推動多元化支付辦法

台灣省的健保管理機構吸納了國際上實施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在控制醫療費用上的成功經驗,幾乎採用了世界上社會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供給者所有的付費方式,以推動多元化的支付辦法,除按服務項目計價付費外,逐步實施按單元服務定額付費,按服務對象人頭費用總定額付費和醫療費用總額支付。

在按單元服務定額付費方面,台灣省以1999-2001年健保住院醫療費用資料為基礎,借鑒了HCFA-DRG第18版病例組合分類方式,開發了適用於台灣地區的各病例組合的相對權值,對50種疾病實施按病例定額付費的方法。

在醫療費用總額支付方面,台灣省於1998年起首先實施牙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2000起實施中醫門診總額支付制度,2001年起實施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2002年實施醫院總額支付制度後,台灣健保管理機構開始全方位地推行醫療費用總額支付制度。

4.繼續探索葯品和醫用特殊材料給付的合理性

2004年,台灣省的醫療費用中葯品費用約占總費用的25%(與前幾年基本持平)。為了使葯品支付結構更合理,並解決市場價格與醫療保險支付價格的差價問題,台灣健保管理機構依據「葯品支付價格調整作業要點」,逐步縮小專利葯或質量較無異議的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同劑型葯品之間的差價,並調整葯品支付價格,使其更接近葯品市場實際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目前,台灣健保葯品目錄中計有醫療保險支付葯品15879種。

對於醫療特殊材料部分,目前健保支付的材料分三種:①內含技術勞務費用的材料(如檢查、治療處理的一般材料);②技術勞務費用和定量材料費(如手術、麻醉一般材料);③採取按廠牌別列價、按項目計價方式付費的材料(7711項)。對材料的支付主要應用點數法。

2. 60歲以上的台灣同胞是否可以在大陸買養老保險

不可以的,只要超過六十歲法定退休年齡都不可以辦理養老保險。

3. 嫁到台灣有養老金和免費醫療待遇嗎

以下供參考
嫁到台灣連續居住一段時間後,可以加入健保(社保)
看病只需繳交掛號費。
如果要領取政府發放的養老金,必須取得身份證,才有資格領取。
目前規定取得台灣身份證必須連續居住在台灣幾年才能申請。

4. 台灣人如何在大陸辦養老保險

你可以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社保局咨詢辦理。
以深圳市為例:
120、台港澳及外籍人員在本內市工作期間的容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處理?
答按規定向我市勞動保障就業部門申請辦理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的台港澳人員,在我市工作時,可按照非深圳戶籍員工參保的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台港澳人員在內地流動,當地有社會保險機構並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戶籍參保員工的相應轉移辦法處理。離開本市未辦理結轉手續,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在本市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可以累積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我市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手續,按非深圳戶籍的標准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5. 台灣的養老金多少

台灣地區養老保障體系簡介
目前島內養老保障體系主要有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台當局舉辦的保險或津貼,如勞保老年給付、老農及敬老津貼、「國民年金」等;第二支柱是僱主為勞工舉辦的企業退休金:第三支柱是商業養老保險等。但由於台灣地區是一個老齡化問題比較嚴重的社會。台「經建會」資料顯示,2005年台灣65歲以上老齡人口為 216萬人,占總人口的9.54jI;預計2010年將達到243萬人,占總人口比例將提高至10.44%;到2030年老年人口將達到551萬人,其比例將攀升至23.56%;而到2050年,這兩個數字將分別達到701萬人和35.31%。這種狀況對建立健全的養老保障體系提出了迫切要求。
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台當局舉辦的養老保障制度可以分為養老保險性質的軍人、公務員、教師和勞工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及社會福利性質的農民福利生活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等。
一是軍人、公務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
民進黨上台前,國民黨當局比較重視軍人、公務員、教師的社會保障,較早建立了相應的保險法規與制度,並一直運營至今,這三種社會保險的退休金均由台當局承擔最終支付責任。
公務員老年保險的主要依據是1958年頒布的「公務員保險法」,按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任職超過20年者,可自願辦理退休,其退休金由台當局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的退休撫恤基金支付。除養老金外,公務員還享有死亡撫恤金和老年醫療保障。
就教職人員老年保險來說,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工有所不同,其相關法規包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恤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等。教職人員的退休條件與公務員基本相同,任職5年未滿15年者一次性給予退休金,任職15年以上者,可分期領取養老金,計算方式與公務員一致。退休金由學校所屬的各級行政部門支付,而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工,則比照公務員保險法辦理。同時,除養老金外,教職員工還享有死亡撫恤金。
軍人老年保險主要為退伍金與撫恤金,其制度始於1950年,後於1970年修訂使用至今。按規定,士官與士兵的保險費由台當局全額負擔,軍官保險費由台當局負擔50%至70%,其餘自付。退休時,根據保險年限領取保險費,保險年限越長,領取的保險費越多。
二是勞工保險制度
台灣的勞工保險制度開辦時間較晚,1984年7月30日「勞動基準法」的頒布標志此一制度的實施。按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15年,年滿55歲或者工作25歲以上者,可以自願退休;年滿60歲或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工作者,必須強制退休,並在退休時,一次性發放退休金。
由於該制度在設計上存有很多問題,其具體執行情況很不理想。作為一種全部由企業負擔的、給付確定型的企業養老金制度,未能按照完全積累制運行,缺乏必要的精算和監控,導致企業退休准備金提取不足,影響退休金的發放保證;同時,該制度沒有設計必要的攜帶和轉移機制,職工需要在同一家企業工作15年以上並年滿 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才能得到退休金,而島內中小企業的平均生命周期僅有13年,人才流動也較為頻繁,導致只有少量職工才能享受到勞工退休金。根據「內政部」公布的統計資料顯示,有超過75%以上的勞工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退休條件並領取勞工退休金,使得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於形式,不能發揮實際的效用。
三是福利津貼影國民年金制度
台灣的各種福利津貼主要針對不能獲得退休金者和中低收入者發放。老年農民可獲得每月3000元(新台幣,下同)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並分別於2000 年、2006年和2007年提高到4000元、5000元和6000元。老農、退休軍公教人員以外的老人每人每月可得到3000元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2004年起提高為4000元)。此外,台當局還發放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服役時間超過l0年榮民也領有榮民津貼。
盡管已經設置了上述種種福利津貼,但仍有不少台灣民眾完全不能享受社會養老保障金,其中包括280萬家庭婦女。此外,這些津貼的發放缺少制度基礎,往往淪為島內選舉拉票的手段。為此,主要面向軍、公、教、勞以外人員的「國民年金」制度浮出水面,自1993年規劃開始,歷經波折,「國民年金法」於2007年 7月通過「立法院「『三讀」,明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國民年金」採取社會保險的形式,凡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等社會保險者應加入保險,每人每月繳674元。只要繳滿40年,估計每月可領6986元,一直領到死亡為止,預計將有335萬人可納入該保障體系。通過「國民年金」的實施,台灣原有的各項福利津貼將在不影響既有利益的前提下整合進來,形成軍、工、教退休金和「國民年金」共同組成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
企業年金制度
鑒於原勞工保險制度的種種弊端,自20世紀90年代始,台當局在社會壓力下進行改革,其間幾經波折,至2005年7月1日方才頒布新的勞工退休制度政策,並與舊制並行。經過改良,該制度已經轉變為一種企業年金制度,成為將來台灣地區養老保障第二支柱的主要組成部分。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勞工退休金制度與舊制相比,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可採用繳費確定製,為員工設立個人賬戶,以個人帳戶的積累值確定其退休金水平。此外,也可使用年金保險制(為200人以上企業);
二是攜帶和轉移性較好,工作年限計算不以同一家企業為限;
三是在領取方式上,除一次性領取外,可以採取類似轉換年金保險的方式,依據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積累額,確定每月領取退休金水平,同時也可以按照年金保險制的方式約定退休金水平;
四是資金來源上,企業繳費不得低於員工工資的6%,員工可以在6%的范圍內決定是否繳費,並享受稅收優惠。
與舊制相比,新勞工退休金制度引入了繳費確定製的模式和個人賬戶,可以使准備金是否充足的問題得到較大改善,並可以轉移,使其基本成為「可以享受得到的退休金」。但是,新退休金制度存在的問題仍然很多,缺乏有效的投資手段,只能存放在銀行,資金得不到有效的保值增值;運營上未能有效引入商業機構,而由「勞保局」一手包辦,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有待考驗;企業和個人各6%的繳費率偏低,達不到預期的替代率水平。因此,新勞工退休金制度如果要得到快速的發展,真正成為第二支柱的中堅力量,還需進一步改良。
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保險是養老保障第三支柱的重要組成部分,台灣具有發達的商業保險市場,很多人都通過購買商業保險的方式實現個人養老保障的積累。據統計,2003年,台灣人壽保險業總保費收入l 1326億元,其中個人年金保險保費收入736億元,佔6.5%。此外,個人壽險保費收入8647億元,佔76.35%,其中包含生存給付的生存險和生死合險佔71%,保費收入為6135億元。
如果在退休後按生死合險中生存給付佔50%計算,當年保費收入的33%左右,即3800億元的保費可能會在被保險人退休後進行支付。與之相比,台當局2003年社會福利總支出才3451億元,台灣商業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見一斑。
總體來說,台灣由於企業年金制度的長期缺失以及台當局勞工保險制度的缺陷,通過發達的商業保險市場,個人養老保險撐起了台灣養老保障體系的「半邊天」,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當地居民養老保障的實際需求。但是,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應均衡發展,過多依賴商業養老保險所帶來的中低收入者養老保障不足和再分配功能的弱化;以及非強制性的商業養老可能帶來養老保障不足的潛在風險都是台當局未來將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6. 台灣老兵回大陸還能拿到養老金嗎

台灣老兵回大陸不能拿到養老金。因為台灣老兵軍齡是在台灣,應該在當地進行領取。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7. 在大陸退休後將戶口遷至台灣能否繼續享受國內養老金政策

不可以,因為你入台灣籍了。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8. 台灣人個人怎麼交納社保

為保障台港澳人員在本市工作期間參加社會保險的需求,根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5]第26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台港澳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稱台港澳人員,是指按規定向我市勞動保障就業部門申請辦理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稱就業證),未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並在本市工作的人員。二、與本市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台港澳人員,可根據本市現行的社會保險法規、規章,按照非深圳戶籍員工參保的有關規定,參加本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三、用人單位可持台港澳人員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以下稱通行證)以及就業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參保手續與本單位內地員工一致。台港澳人員以通行證號碼作為開立《勞動保障卡》等參保證卡的必要識別碼。四、台港澳人員在內地流動,當地有社會保險機構並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戶籍參保員工的相應轉移辦法處理。離開本市未辦理結轉手續,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在本市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可以累積計算。五、台港澳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前與本市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辦理了就業證注銷手續並離開內地的,其社會保險關系終止,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積累額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實際結余額退還本人。六、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之間發生社會保險方面的爭議,可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七、在本市就業的外籍人員的社會保險參照本通知執行。外籍人員所在國與我國簽訂社會保險互免協定的,按協定規定辦理。八、本通知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9. 台灣的養老金多少

勞工養老來保險是台灣60年來最源龐大的社會保險體系,其規定所有5人以上的公司必須為勞工投保,投保15年之後,參保人就可以在60歲時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或月領,或一次性結清。現行給付標准給付方式是「最高60個月的投保薪資×工齡×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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