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可以試用期後再補交社保嗎
不少公司在 招聘 新的員工時安排試用期,在試用期中就會發生很多問題,一些公司的人力資源現在很多 企業 在招聘員工對員工說:我們試用期內不交社保,等到你試用期過後再幫你補交。實踐中,員工因為處於應聘的狀態,通常不可能對社會保險這個相對而言不大的問題提出異議。於是企業在試用期內就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了。如果試用期過後員工繼續工作那還好,社會保險既然補上也不會產生什麼爭議。假使企業在試用期內因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話,員工往往就會提出這樣的疑問:我這幾個月的試用期就沒有社保了嗎?進而發生勞動爭議。 其實這是一些企業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專家提醒: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企業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一九九四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從該《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一九九四年我國就開始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貳』 單位在員工試用期結束後補繳社保需要什麼手續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期間,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做了用工備案,就可以補繳試用期的社保。
沒做備案,不能證明試用期這段時間是你單位員工的,就不能補繳社保。
『叄』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過後,要補交試用的保險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過後,需要補交試用的保險。合同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版限內權的,社會保險是從用工之日起開始的,勞動關系也是從用工之日起計算的,就是進單位的那天,而不是試用期過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肆』 試用期員工如果轉正之後再做補繳社保是否可以
首先補繳只能補繳近三個月之內的,其次補繳會按天收取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最後補繳也算是社保斷繳對於買房許可權有影響,如以上因素公司和員工都接受的話可以。
『伍』 單位試用期社保不繳,轉正後補繳可不可以
試用期即來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源會保險費用。如果試用期不繳納,屬於違法行為,除需要按法律規定補繳外,還應當支付滯納金。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陸』 可以試用期後再補交社保嗎
現在很多企業在招聘員工時對員工說:我們試用期內不交社保,等到你試用期過後再幫你補交。實踐中,員工因為處於應聘的狀態,通常不可能對社會保險這個相對而言不大的問題提出異議。於是企業在試用期內就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了。如果試用期過後員工繼續工作那還好,社會保險既然補上也不會產生什麼爭議。假使企業在試用期內因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話,員工往往就會提出這樣的疑問:我這幾個月的試用期就沒有社保了嗎?進而發生勞動爭議。 其實這是一些企業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專家提醒: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企業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一九九四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從該《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一九九四年我國就開始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柒』 可以試用期後再補交社保嗎
現在很多企業在招聘員工時對員工說:我們試用期內不交社保,等到你試用期過後再幫你補交。實踐中,員工因為處於應聘的狀態,通常不可能對社會保險這個相對而言不大的問題提出異議。於是企業在試用期內就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了。如果試用期過後員工繼續工作那還好,社會保險既然補上也不會產生什麼爭議。假使企業在試用期內因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話,員工往往就會提出這樣的疑問:我這幾個月的試用期就沒有社保了嗎?進而發生勞動爭議。 其實這是一些企業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專家提醒: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企業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一九九四年《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條中的『社會保險類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種社會保險。」從該《說明》中可以看出,早在一九九四年我國就開始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可能有些HR要問:是啊,建立了勞動關系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可是試用期的員工還沒簽(正式)合同呢,談不上建立勞動關系吧,為什麼要交社會保險費呢?
『捌』 單位試用期滿後沒給我交社保,是否應該補繳
應該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內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容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繳納社保,處罰如下:
1、責令限期繳納。即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玖』 【社保】試用期滿後轉正,補交社保的問題!!
社保一旦繳費,1年只有一個基數
此人來你們單位以前如果沒有上過保險,那麼繳費基數就是你第一次報給社保的基數,即使補繳也是按照第一次報的基數進行扣費。
看你報上去的繳費基數是試用期工資還是正式工資了。
做九月工資的時候,正常扣9月份個人繳費部分,同時在其他扣款裡面補扣8月社保個人承擔部分。
代扣代繳類別 養老個人 養老公司 失業個人 失業公司 工傷公司 生育公司 醫療個人 醫療公司
北京本地城鎮員工 8% 20% 0.50% 1.50% 0.50% 0.80% 2%+3 10%
北京本地農民工 8% 20% 0.00% 1.50% 0.50% 0.80% 0.00% 2%
北京外地城鎮員工 8% 20% 0.50% 1.50% 0.50% 0.00% 2%+3 10%
北京外地農民工 8% 20% 0.00% 1.50% 0.50% 0.00% 0.00% 2%
北京101 0% 0% 0.00% 0.00% 0.50% 0.00% 0.00% 2%
北京本地農村勞動力 8% 20% 0.00% 1.50% 0.50% 0.80% 2%+3 10%
北京外地農村勞動力 8% 20% 0.00% 1.50% 0.50% 0.00% 2%+3 10%
『拾』 有沒有試用期結束後補交試用期社保的這種規定
首先,按照社保繳費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只要您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系,公回司就應該為您繳答納社會保險。就是說,試用期間公司也應為您繳納社會保險的,如果您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基金監督管理機構申訴,肯定會獲支持的。但前提是您得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您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的具體時間。
其次,公司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並不是您領取雙倍工資的理由。只要公司給您發了工資,且您已在工資申領單或領取工資憑證上簽字,證明您已經接受公司的相關待遇,即使公司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可能申請公司支付雙倍工資的,沒有這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