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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程序

發布時間:2021-01-13 21:15:55

㈠ 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需要哪些程序和手續

目前,只有養老保險可以辦理轉移,基本醫療保險不能辦理轉移,基本醫療保險個內人帳容戶余額可在參保城市消費刷卡,個人帳戶余額不能提現;工傷、失業、生育不能轉移。
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理方法:
第一步:列印《繳費憑證》。參保人離開就業城市前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離職證明(加蓋單位公章)、社保卡到就業城市的社保局或本市各鎮(街)社保辦事處列印本人在本市參保的《繳費憑證》;
第二步:申請轉移接續。參保人持《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參保地的社保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
參保人只需辦妥上面兩步手續就可以了,簡單地說就是「走時帶走,就業續回」,其養老保險關系將由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系辦理,這樣參保人前後參保記錄就連接在一起了
這個是最正規的,我專門去社會保障部查的,如果能幫助你的話,請一定多給點分數啊,祝你轉險成功

㈡ 養老保險的詳細轉移程序

1、首先要找到接收單位,以樓主目前的情況來看,還是以個人名義在當地繳費版辦理比較好。個人將檔案存入當地權勞動局或人才服務中心申請以個人名義繳費。
2、辦理好以個人名義繳費後,先向所在社保申請出具一份異地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通知書。其內容包括:新的參保地的社保地址、聯系方式、開戶行地址、賬戶號並加蓋社保章。然後拿此證明到原參保地(即廣東)辦理其相關手續,完成後,原社保會將樓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費用全部匯入到廣西的社保中心的賬戶中,在廣西社保收到樓主的金額入賬後便可以辦理繼續參保了。
3、因為目前只能轉移養老保險,那麼其他的保險樓主只能放棄了。
另註:樓主轉移的養老保險只會將個人賬戶中的費用轉移,但對於將來退休的待遇享受是不構成影響的。以個人名義社保,只可以繳養老與醫療保險,個人需承擔全部比例費用,逾期需收取補繳全部金額的千分之二/天的滯納金。

㈢ 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流程(這是在社保局咨詢來的) 當參保人跨統籌地區流動就業專時,先由參保人屬持有效身份證原件到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待參保人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或者在新的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攜《基本養老參保費憑證》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同意後,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受函,待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接受函後,直接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㈣ 養老保險轉移接續

現在你的養老保險關系在哪裡?2005年5月辭職後保險關系跟著辦理轉移手續回了,還是一直在原單位放答著?具體辦理應該是:你首先要現在所在單位開具證明到當地勞動保障局辦理養老保險接收手續,然後續交所欠保險費。具體補交金額勞動局有一套養老保險管理程序,自動計算你所欠金額。養老保險如果你正常上班的話,保險繳費基數是你上年月平均工資,你沒有上班的話,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年下限繳費(每個省市公布的每年保險繳費基數上限、下限金額是不一樣的)假設:2005年貴陽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下限是950元,那麼你從2005年5月至12月個人應該補交:950*(8%+20%)*8=2128元。其中8%是個人繳費比例,20%是單位繳費比例。(如果你正常上班的話,單位部分20%是不需要自己交納的)2006年下限是1024元,1024*(8%+20%)*12=3440.64元……

㈤ 社會養老保險轉移詳細流程

社保轉移是指在對於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同城轉移社保流程:
社保現在不用轉移,只要原來的單位,把社保做停,不用辦手續,現在的單位憑身份證號就可以直接上社保。
異地轉移社保的流程:
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政策規定每個流程最多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者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養老保險轉移接續需要什麼證明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流程(這是在社保局咨詢來的)
當參保人跨統籌地區流動就專業時,先由參保人持有效屬身份證原件到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待參保人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或者在新的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攜《基本養老參保費憑證》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同意後,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受函,待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接受函後,直接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㈦ 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布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拉開了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跨統籌地區轉移統籌賬戶基金的序幕。

㈧ 如何辦理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1、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2、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3、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接續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4、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5、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金額;

(2)將轉移基金金額按規定分別計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8)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程序擴展閱讀: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許多人因個人意願或工作調動到不同的城市工作,人員流動就業成為了普遍現象。經常有參保人前來咨詢,到不同城市工作參保後,如何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合並不同城市的社保?

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辦理省內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各項養老保險權益合並計算,具體辦理流程為:

一、出具參保憑證。

參保人在轉出地社保停保狀態下,攜帶身份證到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關系轉出手續,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將根據實際繳費情況為其開具《省內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

二、轉入申請登記。

參保人在轉入地參保繳費後,攜帶身份證和《省內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憑證》,到現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關系轉入手續。

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經審核符合轉入條件的,向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聯系函》。

參保人只需完成上述兩個手續,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對接轉移。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聯系函》後,將參保人的社保關系轉出,並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信息表》;

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後,及時為參保人錄入轉移信息,辦結轉移手續。目前,廣東省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業務辦理時限為25個工作日。

注意,如果參保人不能親自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手續的,可委託他人辦理。被委託人則需持本人、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到屬地社保經辦機構代辦轉移業務。參保人如有疑問,可在辦公時間致電屬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咨詢。

㈨ 養老保險轉移程序

應該聯系那個買保險的推銷員
在查詢具體程序

㈩ 辦理養老保險轉移走哪些程序

社保轉移來是指在對於參保人員自跨省流動就業的,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需要走三個流程,參保人只要申請即可,剩下的工作將由兩地社保部門進行對接轉移。

辦理流程編輯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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