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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面型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

發布時間:2021-01-13 12:34:44

㈠ 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模式

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回低生活保答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農民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堅持「保基本、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權利與義務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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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困境及其影響因素 》

摘要:國家和政府一直關注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但是在實際的運行中仍呈現出一系列的問題。其中以參保率低、退保率持高不下為主要的困境。本文通過對政府、企業、農民工三方責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分析,找出造成這些困境的原因,相應地提出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困境;影響因素。

農民工是我國的制度變遷與社會轉型期間所出現的特殊群體,特指具有農村戶口身份卻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

[1]農民工是一個被邊緣化的群體,盡管農民工「亦農亦工」

「非農非工」的特殊身份使他們一直處於尷尬的境地,但他們為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他們的權利卻得不到相應的社會保障。

一、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狀況。

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探索,最早是深圳於1987年建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擴大到廣州(1998)、北京(1999)、浙江(2001)、上海(2002)、南京(2002)、成都(2003)、福建(2005)、青島(2005)等地,這些探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就,但在實際運行中仍出現一系列問題。

(一)參保率低。

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率普遍偏低。據原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2007年赴深圳、上海實地調研的最新情況顯示:深圳全市共有400萬人參加養老保險,其中,農民工約250萬人,農民工實際參保率不超過50%。根據國家統計局農民工統計監測調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2 542萬人。在這個龐大的人群中,只有4 942萬人參加了工傷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的總體參與率僅為15%,並且參保者中能夠達到15年以上繳費並工作到退休年限享受養老待遇的人數更少。根據2009年9月16日統計局發布的報告,農民工參加保險的人數有所提高,但是參保比例仍然偏低。截至6月底,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人數為2 380萬人。

(二)退保潮來勢洶涌,退保率持高不下。

據深圳社保中心統計,2008年,深圳近500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當年退保的人數多達83萬人。2009年,深圳共有493.97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保的人數多達83萬人。1月份,蘇州民工退保也達600多萬人。2009年12月31日當天,深圳退保達到2萬人左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9年3月31日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當年2月底,已經有97萬農民工退出了養老保險。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產生困境的原因。

(一)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

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二元戶籍制度影響深遠,乃至形成二元勞動力市場、二元社會結構、二元經濟結構、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體系的城鄉二元體製造成的一個後果便是社會公正之理想與現實的脫節,人為地拉大城鄉之間的差距,造成管理上的不便[2]。對城鄉居民的區別對待,分別管理,割裂了城鄉的聯系,雖然現在對戶籍的管理適當的放鬆,但是長期形成的制度影響已經根深蒂固,短期之內很難改變。

(二)各地實踐模式的差異性造成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困難。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種是以廣東和深圳為代表的擴面型。該模式的主要特徵是把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城保」制度的框架下予以安排,通過「城保」的擴面,實現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障,這一模式也被稱為「融入型」。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公平,使農民工和城市市民享用同等的待遇,但繳費標准可能會超出農民工的承受范圍。

第二種是以北京為代表的仿城型。該模式的主要特徵是參照「城保」制度的做法,為農民工設計了獨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種模式堅持雙低標准即「繳費基數低,待遇水平低」,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的繳費負擔相應有所減輕,充分體現了「低門檻進入,低標准享受」的雙低原則;這種模式考慮到農民工的群體特徵,短期內可能會取得不錯的效果,但是這種人為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體制,勢必會形成農民、農民工、市民的「三元格局」,因此,該模式只能作為過渡期的權易之策不能作為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最終選擇。

第三種是以上海和成都為代表的綜合保險型。該模式的主要特徵是將農民工的養老、醫療、工傷等多種風險放在一個制度框架之下統一承辦的一種社會保障方式。該模式引入商業化運作機制,雖然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的問題,但是與城市社會保險制度脫節,不利於我國社會保險的長期發展。

第四種是以山西省為代表將農民工納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形成「大賬戶、小統籌」的特色。這種模式考慮到農民工最終會回鄉的群體特點,該模式實質上也是「融入型」的一種。該模式只考慮到第一代農民工的群體特徵,忽略了新生代農民工群體,他們對融入城市的願望更加強烈。如果只簡單地將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納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也是不現實。

由以上的模式可以看出來,目前,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實踐探索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各個模式之間互相獨立,各個省市之間相互分離,導致統籌層次低,從而降低了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三)農民工的特殊性與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矛盾。

之所以會造成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低、退保率高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從理論層面上看,根本的原因是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下農民工群體的特殊性與養老保險的固有屬性之間存在著一系列的矛盾。[3]

1.農民工的收入低與養老保險高費率之間的矛盾。

農民工進城務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掙錢,他們進城大都從事一些重、累、臟、險的粗活,收入普遍低於市民的平均工資。據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樣調查,農民工月實際勞動時間超過城鎮職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60%,實際勞動小時工資只相當於城鎮職工的1/4。據調查,沿海有的地區農民工工資過去十年年均提高不到10元錢,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實際上是負增長。[4]農民工大都肩負家庭的重擔上有老下有小,除了基本生活所需還要支付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贍養。如果讓他們拿出工資4%~8%來繳納並非他們目前最需要的養老保險,必然會產生抵制情緒。

2.農民工的流動性強與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長之間的矛盾。

流動性強是農民工的一個重要特徵,而且這一特徵短期內不會消失。農民工在城市主要是從事餐飲業、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等行業工作,但是農民工在餐飲業、工廠企業的平均務工時期是3~5年,從事建築等純體力工作的農民工在同一個地方工作的平均務工期限是2~3年,他們往往都達不到15年這個最低的繳費年限,從而形成「參保-退保-再參保-再退保」的惡性循環。

(四)農民工對制度缺乏相應的了解,參保意識薄弱農民工和國家政府間信息的不對稱極容易造成制定的制度與農民工對制度認知程度之間的斷層,實際執行過程中困難重重。從制度層面來講,目前,已經形成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大多是從宏觀層面考慮,對農民工自身的特徵考慮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所以導致制定的政策法規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從農民工的角度來說,農民工思想很單純,只要幹完活能順利拿到他們的工資就很滿足了,很少考慮到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一系列本該享受的社會保障權利。尤其是養老對他們來說並不是最迫切的需要,加之對國家的政策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受根深蒂固的傳統思想影響,他們往往把養老寄託在養兒防老以及依託在土地上的家庭養老保險,尤其是近些年政府不僅取消了農業稅而且對土地實行補貼,更加深了農民工與土地之間割捨不斷的聯系。

在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之間,加之一系列不確定的因素,農民工往往會選擇眼前可以看得見的利益,對社保的期盼與現實的博弈使他們最終選擇放棄養老保險。

(五)企業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消極態度嚴重影響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為了提高競爭力必然會盡可能地降低成本。企業為員工繳納12%的養老保險費勢必會提高企業的生產成本,因此,企業主不願意參保,他們想方設法逃避繳納保險費責任,瞞報參保人數時有發生。[5]

三、構建適合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策和建議。

(一)政府作為社會保障的最主要的責任主體,不僅要盡快出台相關的法律制度,而且應在財政上給予適當的支持。

1.政府在制度上的保證。

政府應該盡快建立健全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只有立法先行,才能為執法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1)建立多層次、分類別、低繳費、廣覆蓋、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制度。

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必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有較長時期的勞動關系和穩定的工作崗位)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經常處於流動狀態)自主選擇,並作為全國性的政策出台。[1]

目前的農民工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以務農為主,外出打工為輔。這類農民工最終的歸屬地是農村,可受益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二類是常年在外務工,工作很不穩定,對於最後的歸屬地並不明確的這類農民工,可以建立暫時過渡性的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三類是已經在城市很多年基本上已經市民化的群體以及新生代的農民工,這類群體對城市的認同感比較強而且基本已經融入城市,可納入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並沒有強制規定企業和農民工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從而導致很多企業和農民工游離養老保險體系之外,國家通過立法強制規定能有效地制止參保率低的問題。

(2)在解決轉移難的問題上,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社會保障號碼的做法。

在美國,每個公民自出生起就必須注冊一個屬於自己的社會保障號碼,它記錄了個人的各種信息,包括工作、居住、納稅、信譽、獎懲情況等等,存儲社會保障號信息的電腦系統在美國已經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聯網,各個地區、行業、部門都能通過社會保障號去查核一個人的個人情況。

[6]這種社會保障號碼跟我國的居民身份證有些近似,可以擴大身份證號的功能,除了證明身份外,可以用來當做社會保障號碼使用,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有效解決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難的問題。

2.政府在財政上給予支持。

政府在財政上給予支持,一方面可以通過政府對養老保險進行補貼,農民工是社會轉型期形成的,政府應該擔負起轉型期的轉製成本;另一方面給予那些積極為本企業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以稅收優惠,以便於提高企業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3.加強宣傳力度,讓廣大的農民工群體對養老保險制度有基本的了解。

農民工在城市中了解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這就需要政府積極組織人員向農民工宣傳養老保險相關的知識,讓農民工知道我們國家建立養老保險的目的、作用以及意義,而且要讓他們熟悉參加養老保險的途徑、方式以及領取的方式。

4.建立相應的配套措施。

要想實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號碼的使用就必須盡快實現管理服務的網路化,加快網路的普及范圍。加強社會保險金的透明度,讓農民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繳納的錢都到哪裡去了,讓農民工也參與到對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中來,以便提高他們的主人翁意識。

(二)企業作為社會保障的一方主體應履行自己的繳費義務。

企業要改變傳統的觀念,不要把為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視為一項沉重的負擔,企業的生存發展更應該站在長遠的立場上來對待員工。人力資本是企業最為重要的資本。隨著社會的發展,很多人在選擇工作的時候不僅僅只看重工資,對文化論文" target="_blank">企業文化及福利待遇的重視程度也逐步加深。

(三)農民工作為養老保險的最終受益者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是社會保障的重要原則。農民工只有在承擔前期的繳費義務才能享受到最後的權利,農民工應該改變觀念加強認識,提高參保的意識,積極參與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

政府要負擔起農民工養老保險大部分的責任,通過政策和財政的雙重支持,企業和農民工積極的配合,只有在政府、企業和農民工三方責任主體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最終解決我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

㈢ "農民工養老保險"是從哪年開始實行的最好附有國家發布的相關文件

沒有什麼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

在北京,社保政策的規定是,農戶既可以是養老、醫保、失業和工傷四險,也可以只交工傷和醫保

㈣ 綜合保險型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

很簡單的一句話:農民工綜合保險,是指農民工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其中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為門診醫療費統籌和住院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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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怎樣解決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流動的步伐也在加快,目前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已經超過1億人,農民工數目龐大,並且在短期內其轉移潮流不可能停止,這個龐大群體的社會保障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鑒於我國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社會保障結構,現階段流入城鎮從業的大批農村人口不僅無法享受該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且至今絕大部分仍被排除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以外。為了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切實提高我國城鎮外來流動人口的生活質量,緩解未來人口老齡化的迅速發展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嚴重負面影響,迫切需要探索和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外來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模式。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中國社會保障體制的城鄉二元結構決定了要解決農民工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問題,只能在以下三種方案中選擇:一是把農民工養老保險納入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之中;二是把農民工養老保險納入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之中;三是另起爐灶,專門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究竟採取哪種模式,在不同地區做法不一,比如在深圳,外來流動人口在深圳經濟特區的企業工作,建立勞動關系後,便與深圳市戶籍的員工一樣,由企業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在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口在上海市從業(不包括從事家政服務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為其繳納包括老年補貼、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在內的綜合保險費。在理論界,一些學者提出對於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之外探尋第三條道路,以切實保障農民工的社會養老權益。所以,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必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有較長時期的勞動關系和穩定的工作崗位)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經常處於流動狀態)自主選擇,政府在實施此類政策之前,應先對農民工進行適當分類,對達到規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單位的農民工,給予享受本市居民權益的資格條件,並正式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則視情形逐步納入。
由於農民工流動性大,工資水平低,多數農民工是「離土不離鄉」,簡單地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條件還不太成熟。所以,在目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設計,有土地的農民工,可按「土地換保障」的方法換算出積累額,計入個人賬戶。對大多數農民工來說,應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並在適當時機,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統一接軌。只有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從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看,相當一部分農民實際已在城市和小城鎮居住多年,職業、生活都已有了相當的基礎,和城鎮企業職工已無二致,他們實際已和農村脫離了聯系,再讓他們向家鄉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已不現實,只會給當事雙方造成困難和不便。從農民工收入來源、農民工養老保險具體操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角度來考慮,將進城農民逐步納入城市職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將來的必然趨勢。

㈥ 誰能詳細的解釋一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一低一高」現象

摘要:作為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健全,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養老保險,有利於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遇到各種風險時,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占城市勞動者三分之二的農民工卻被排除在這一制度之外,這不但侵害了農民工的權益,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農民工勞動保障的權益維護己成為近幾年我國社會上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也是黨和政府正在下大力氣解決的問題。針對現階段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領域存在的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現象,應分析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方法才能有力地促進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關鍵詞:農民工 社會養老保險 以土地換社保 分類分層管理 和諧社會

一、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一)農民工與社會養老保險

在中國現代社會學辭典上,「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業戶口、被人僱傭從事非農活動的農村人口。其特徵是持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同時還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以務工所得為主要謀生手段。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每3個產業工人中就有2個來自農村,大量進城農民工是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新興力量。同時進城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問題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之音。
有些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率先對此進行了桕關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廣東兩個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點是設專門機構管理,農民工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只做養老補貼。農民工連續繳主費滿1年可獲得1份老年補貼憑證。廣東模式是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這兩種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證了當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但這兩種模式也都各自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養老補貼待遇偏低,其額度現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4%,難以有效防範老年風險,廣東模式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高、轉移困難等制度設計也不盡合理。研究相應對策,探索適應農民工特點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勢在必行。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存在「一低一高」現象

從全國來看,這一制度在實際運行中發展緩慢,主要體現為「一低—高」現象且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低、退保率高。從參保到退保,億萬農民工在社會養老保險面前表現出的無奈與矛盾,為中國年輕而龐大的社會保障體制出了—道難題。

(三)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問題的負面影響

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現象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進程嚴重滯後,使占城市勞動力三分之二的農民工不能被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所覆蓋,造成很多負面影響。首先,農民工絕大部分從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乾的工作,沒有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只能靠自己的力量為未來養老生活積蓄,這樣容易使農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於農民工「又窮又臟」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會保障的市民待遇,他們普遍受城裡人歧視,這就使一些農民工產生一種反城市、反社會的心理,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不利於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再次,由於城市沒有為農民工提供社會養老保險,所以當他們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時,他們只能選擇回鄉靠土地養老,城市化由此緩慢。第四,城市社會保障的安全網不能惠及農民工,而農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農民工不願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不利於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不利於農業經營方式的改善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的原因

農民工在城鎮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制度上講是沒有障礙的。但「一低一高」現象在各地都比較嚴重,大量農民工還沒有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民工自身的原因

1、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調查表明每4位農民工中每年大約會有l位轉換打工地區,由於國家尚未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農民工調換工作崗位後沒有辦法轉移、保持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就意味著農民工即使在輾轉各地務工期間按規定繳費,晚年卻還是與養老保險無緣。因此,少數參保的農民工在離開打工城市時也紛紛選擇退保。

2、農民工工資較低、經濟拮據。工資低、收入少,使得農民工「望保興嘆」。大量農民工只能從事勞動密集型的簡單勞動,從而工資收入大大低於流入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維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見肘,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更是難以承受的負擔。90%以上農民工根本就沒能力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3、農民工文化素質不高,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據廣州地區的調查顯示,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有所了解的不到 20%,即使是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會養老保險離他們很遙遠,可望而不可及。因此,當調查中要求農民工在「企業為自己每月增發100元工資」和「企業為自己每月多繳納200元社會養老保險費」中進行選擇時,7396的農民工選擇了增發100元工資。可見農民工普遍懷有「天邊的鳳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為安的短視心理,從而在主觀上忽視社會養老保險。
(二)一些企業拒絕為農民工辦理參保

企業經營者認為,為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會加重企業負擔,往往違反規定不予參保。近年來,農民工退保率不斷升高,企業經營者普遍認為,如果農民工「退保」,可以得到個人帳戶中的11%作為一次性給付,而剩下的15%並不退還給企業,而是變成社會統籌基金。因此,企業乾脆拒絕為農民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也是農民工參保率低的一個原因。

(三)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現象的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現有的戶籍制度一直是阻礙農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農民工無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的迴流反映出他們在城市處於漂泊狀態,其身在城市而戶口在農村,他們隨時可以回鄉務農,伴隨著回鄉的是拒絕參保或退保,直接導致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出現「一低一高」現象。

(四)土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現象的另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土地具有兩種基本功能:一是其生產功能;二是土地作為不動產的財富功能。在我國現階段,土地除了上述兩種功能外,還承擔著農村的社會保障功能。為此,當農民工所在企業不為他們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時,他們不願冒失去工作的風險而提出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要求。當農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時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為農民從事非農就業的退路,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農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減弱。

(五)現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合理

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不能激起農民工的興趣,關鍵是現行制度與農民工特點不相適應。這種不適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政策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農民工即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也很難享受老有所養的待遇。勢必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陷入困難。

2、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偏高的有關規定也給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帶來較大的困難。所以相對於農民工的低收入來說,較高的費率也造成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下。

3、累計繳費15年的門檻難以逾越。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由於農民工普遍從事的工作一般屬於勞動密集型,常常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當他們到了一定的年齡,他們在城市裡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難,所以他們的實際繳費年限很難達到15年,所謂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畫餅充飢。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台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帳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帳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民工能夠突破戶籍制度障礙,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理所當然的將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三)以土地換社保

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一定年限的個人帳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障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增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積累。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

(四)合理設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分類分層管理。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區分開,尋找出一條有別於二者的適合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1)將在正規部門就業、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5年以上的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市養老保險,同時改革和完善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使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能夠享受其待遇。(2)對簽訂短期合同的農民工,則可以設計一種過渡性的方案。①社會養老保險先建個人賬戶、不建社會統籌,帳戶權益可累積計算,便於跨地區轉移,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需要不斷轉移和接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情況。②兼顧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採取與城市職工有別的,與他們的低繳費年限桕應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調整費率和繳費基數,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為會因收益少而降低農民工參保的熱情。

2、未來建立全國統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全國按統一的政策搞社會養老保險,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辦理隨身流動養老保險卡,卡號可以為其身份證號碼。對於農民工來說,只需隨身攜帶一張如銀行卡般的保險卡,農民工不論轉移到什麼地方,其個人賬戶都跟隨他一起流動。

(五)加大社會養老保險宣傳力度
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喚醒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意識,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也要教育僱主明確對農民工的保險責任。只有農民工自己覺醒了,僱主的責任明確了,加上國家的積極扶持與引導,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發展。

四、結論

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針對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一低—高」現象,除制定相關法規政策外,還可以嘗試改革戶籍制度和採取「以土地換社保」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針對不同農民工群體,分步驟、分階段地推進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層次、廣覆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最終完成向建立全國統一的、規范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渡。

㈦ 市場經濟理論的社會熱點

《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困境及其影響因素》摘要:國家和政府一直關注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但是在實際的運行中仍呈現出一系列的問題。其中以參保率低、退保率持高不下為主要的困境。本文通過對政府、企業、農民工三方責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分析,找出造成這些困境的原因,相應地提出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對策和建議。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困境;影響因素。農民工是我國的制度變遷與社會轉型期間所出現的特殊群體,特指具有農村戶口身份卻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1]農民工是一個被邊緣化的群體,盡管農民工「亦農亦工」「非農非工」的特殊身份使他們一直處於尷尬的境地,但他們為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他們的權利卻得不到相應的社會保障。一、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狀況。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探索,最早是深圳於1987年建立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擴大到廣州(1998)、北京(1999)、浙江(2001)、上海(2002)、南京(2002)、成都(2003)、福建(2005)、青島(2005)等地,這些探索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就,但在實際運行中仍出現一系列問題。(一)參保率低。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率普遍偏低。據原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2007年赴深圳、上海實地調研的最新情況顯示:深圳全市共有400萬人參加養老保險,其中,農民工約250萬人,農民工實際參保率不超過50%。根據國家統計局農民工統計監測調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2542萬人。在這個龐大的人群中,只有4942萬人參加了工傷保險,基本養老保險的總體參與率僅為15%,並且參保者中能夠達到15年以上繳費並工作到退休年限享受養老待遇的人數更少。根據2009年9月16日統計局發布的報告,農民工參加保險的人數有所提高,但是參保比例仍然偏低。截至6月底,外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人數為2380萬人。(二)退保潮來勢洶涌,退保率持高不下。據深圳社保中心統計,2008年,深圳近500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但當年退保的人數多達83萬人。2009年,深圳共有493.97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保的人數多達83萬人。1月份,蘇州民工退保也達600多萬人。2009年12月31日當天,深圳退保達到2萬人左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9年3月31日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當年2月底,已經有97萬農民工退出了養老保險。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產生困境的原因。(一)城鄉二元戶籍制度的限制。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二元戶籍制度影響深遠,乃至形成二元勞動力市場、二元社會結構、二元經濟結構、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體系的城鄉二元體製造成的一個後果便是社會公正之理想與現實的脫節,人為地拉大城鄉之間的差距,造成管理上的不便[2]。對城鄉居民的區別對待,分別管理,割裂了城鄉的聯系,雖然現在對戶籍的管理適當的放鬆,但是長期形成的制度影響已經根深蒂固,短期之內很難改變。(二)各地實踐模式的差異性造成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困難。目前,我國已經建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第一種是以廣東和深圳為代表的擴面型。該模式的主要特徵是把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城保」制度的框架下予以安排,通過「城保」的擴面,實現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障,這一模式也被稱為「融入型」。該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公平,使農民工和城市市民享用同等的待遇,但繳費標准可能會超出農民工的承受范圍。第二種是以北京為代表的仿城型。該模式的主要特徵是參照「城保」制度的做法,為農民工設計了獨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種模式堅持雙低標准即「繳費基數低,待遇水平低」,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的繳費負擔相應有所減輕,充分體現了「低門檻進入,低標准享受」的雙低原則;這種模式考慮到農民工的群體特徵,短期內可能會取得不錯的效果,但是這種人為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體制,勢必會形成農民、農民工、市民的「三元格局」,因此,該模式只能作為過渡期的權易之策不能作為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最終選擇。第三種是以上海和成都為代表的綜合保險型。該模式的主要特徵是將農民工的養老、醫療、工傷等多種風險放在一個制度框架之下統一承的一種社會保障方式。該模式引入商業化運作機制,雖然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難的問題,但是與城市社會保險制度脫節,不利於我國社會保險的長期發展。第四種是以山西省為代表將農民工納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形成「大賬戶、小統籌」的特色。這種模式考慮到農民工最終會回鄉的群體特點,該模式實質上也是「融入型」的一種。該模式只考慮到第一代農民工的群體特徵,忽略了新生代農民工群體,他們對融入城市的願望更加強烈。如果只簡單地將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納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也是不現實。由以上的模式可以看出來,目前,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實踐探索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各個模式之間互相獨立,各個省市之間相互分離,導致統籌層次低,從而降低了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三)農民工的特殊性與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矛盾。之所以會造成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低、退保率高是有多方面原因的。從理論層面上看,根本的原因是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下農民工群體的特殊性與養老保險的固有屬性之間存在著一系列的矛盾。[3]1.農民工的收入低與養老保險高費率之間的矛盾。農民工進城務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掙錢,他們進城大都從事一些重、累、臟、險的粗活,收入普遍低於市民的平均工資。據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樣調查,農民工月實際勞動時間超過城鎮職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60%,實際勞動小時工資只相當於城鎮職工的1/4。據調查,沿海有的地區農民工工資過去十年年均提高不到10元錢,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實際上是負增長。[4]農民工大都肩負家庭的重擔上有老下有小,除了基本生活所需還要支付子女的教育、老人的贍養。如果讓他們拿出工資4%~8%來繳納並非他們目前最需要的養老保險,必然會產生抵制情緒。2.農民工的流動性強與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長之間的矛盾。流動性強是農民工的一個重要特徵,而且這一特徵短期內不會消失。農民工在城市主要是從事餐飲業、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等行業工作,但是農民工在餐飲業、工廠企業的平均務工時期是3~5年,從事建築等純體力工作的農民工在同一個地方工作的平均務工期限是2~3年,他們往往都達不到15年這個最低的繳費年限,從而形成「參保-退保-再參保-再退保」的惡性循環。(四)農民工對制度缺乏相應的了解,參保意識薄弱農民工和國家政府間信息的不對稱極容易造成制定的制度與農民工對制度認知程度之間的斷層,實際執行過程中困難重重。從制度層面來講,目前,已經形成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大多是從宏觀層面考慮,對農民工自身的特徵考慮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所以導致制定的政策法規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從農民工的角度來說,農民工思想很單純,只要幹完活能順利拿到他們的工資就很滿足了,很少考慮到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一系列本該享受的社會保障權利。尤其是養老對他們來說並不是最迫切的需要,加之對國家的政策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受根深蒂固的傳統思想影響,他們往往把養老寄託在養兒防老以及依託在土地上的家庭養老保險,尤其是近些年政府不僅取消了農業稅而且對土地實行補貼,更加深了農民工與土地之間割捨不斷的聯系。在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之間,加之一系列不確定的因素,農民工往往會選擇眼前可以看得見的利益,對社保的期盼與現實的博弈使他們最終選擇放棄養老保險。(五)企業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消極態度嚴重影響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為了提高競爭力必然會盡可能地降低成本。企業為員工繳納12%的養老保險費勢必會提高企業的生產成本,因此,企業主不願意參保,他們想方設法逃避繳納保險費責任,瞞報參保人數時有發生。[5]三、構建適合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策和建議。(一)政府作為社會保障的最主要的責任主體,不僅要盡快出台相關的法律制度,而且應在財政上給予適當的支持。1.政府在制度上的保證。政府應該盡快建立健全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只有立法先行,才能為執法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1)建立多層次、分類別、低繳費、廣覆蓋、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制度。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必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有較長時期的勞動關系和穩定的工作崗位)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經常處於流動狀態)自主選擇,並作為全國性的政策出台。[1]目前的農民工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以務農為主,外出打工為輔。這類農民工最終的歸屬地是農村,可受益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二類是常年在外務工,工作很不穩定,對於最後的歸屬地並不明確的這類農民工,可以建立暫時過渡性的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三類是已經在城市很多年基本上已經市民化的群體以及新生代的農民工,這類群體對城市的認同感比較強而且基本已經融入城市,可納入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並沒有強制規定企業和農民工必須參加養老保險,從而導致很多企業和農民工游離養老保險體系之外,國家通過立法強制規定能有效地制止參保率低的問題。(2)在解決轉移難的問題上,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社會保障號碼的做法。在美國,每個公民自出生起就必須注冊一個屬於自己的社會保障號碼,它記錄了個人的各種信息,包括工作、居住、納稅、信譽、獎懲情況等等,存儲社會保障號信息的電腦系統在美國已經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聯網,各個地區、行業、部門都能通過社會保障號去查核一個人的個人情況。[6]這種社會保障號碼跟我國的居民身份證有些近似,可以擴大身份證號的功能,除了證明身份外,可以用來當做社會保障號碼使用,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有效解決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難的問題。2.政府在財政上給予支持。政府在財政上給予支持,一方面可以通過政府對養老保險進行補貼,農民工是社會轉型期形成的,政府應該擔負起轉型期的轉製成本;另一方面給予那些積極為本企業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以稅收優惠,以便於提高企業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3.加強宣傳力度,讓廣大的農民工群體對養老保險制度有基本的了解。農民工在城市中了解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這就需要政府積極組織人員向農民工宣傳養老保險相關的知識,讓農民工知道我們國家建立養老保險的目的、作用以及意義,而且要讓他們熟悉參加養老保險的途徑、方式以及領取的方式。4.建立相應的配套措施。要想實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號碼的使用就必須盡快實現管理服務的網路化,加快網路的普及范圍。加強社會保險金的透明度,讓農民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繳納的錢都到哪裡去了,讓農民工也參與到對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中來,以便提高他們的主人翁意識。(二)企業作為社會保障的一方主體應履行自己的繳費義務。企業要改變傳統的觀念,不要把為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視為一項沉重的負擔,企業的生存發展更應該站在長遠的立場上來對待員工。人力資本是企業最為重要的資本。隨著社會的發展,很多人在選擇工作的時候不僅僅只看重工資,對文化論文"target="_blank">企業文化及福利待遇的重視程度也逐步加深。(三)農民工作為養老保險的最終受益者也應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是社會保障的重要原則。農民工只有在承擔前期的繳費義務才能享受到最後的權利,農民工應該改變觀念加強認識,提高參保的意識,積極參與到社會保障體系中來。政府要負擔起農民工養老保險大部分的責任,通過政策和財政的雙重支持,企業和農民工積極的配合,只有在政府、企業和農民工三方責任主體的共同努力下,才能最終解決我國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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