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婚時可以分割老公的公積金和養老金嗎
婚姻關系存續期來間獲源得的公積金和養老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貳』 離婚時養老金怎麼處理
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襲二對此作出的解釋,可以作為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是已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然而,具此認為該部分養老保險金完全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屬於養老保險費的屬性,是顯失公平的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的處理方法?實踐中,大多數的審判機關採取以下解決方法: (一) 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刻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 (二) 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未確定。這種情況,其分割不能按等差處理,只能按平等處理 (三) 醫療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等其他社會保險的分割。
『叄』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有幾種不同的情形?如果夫妻雙方離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還很遠,那麼,根本就無法預測將來的養老金到底有多少,還怎麼分割養老保險金?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處於三種不同的情形: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二、離婚前雙方繳交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離婚時雙方均未退休,均未領取養老保險; 三、是離婚時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 第一種情況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賬戶存儲額進行平均分割,或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即可。 尚未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對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儲存金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對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無法確定,不存在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情形。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法院既不能按預測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依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已繳交養老保險費的總額為基準,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割。因個人死亡時間的不確定性,未退休之前死亡的,企業繳交的部分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返還給個人。 筆者認為可依據養老保險法有關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交部分可以繼承的規定,依照個人實際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本著利益平衡原則對此進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層面上可採取變通的辦法,即以雙方或一方的養老金賬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工資所繳交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為參照,將一方或高於對方的部分,按各半進行分割。這樣既體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又保障了養老保險金賬戶的個人專屬性原則。
『肆』 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可以分割嗎
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方法無外乎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格補償三種。由於醫療保健賬戶基於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具有與個人身份的緊密關聯性和專屬性。
因此不能簡單和武斷地打亂正常的社會養老保險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應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共同財產總體中進行整體衡量。
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日起至法院判決之日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也可以將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數額確定)為依據、以現有價格補償為手段,將其與離婚雙方按其他可分實物、價金等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進行利益調劑、補償和平衡,找齊離婚雙方的利益落差。
『伍』 離婚時退休金的分割問題
還沒有領到的退休金歸自己所有,不用進行分割,以後各自領自己的退休金就可以了,不存在矛盾。
『陸』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回件,另一方請求答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可得知,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金無法實際進行分割。而分割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後養老保險金的一部分,可以說,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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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離婚時個人養老金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當今這個社會已經不再是。一夫一妻天長地久,而是大家說變就變曾經的地久天長,你不指定在某個時間段就各走一方,大家都互不幹擾成了陌路人。雙方通情達理還好,但如果一旦斤斤計較財產問題就成了一大糾紛,有的鬧得不可開交,只能到法庭上去解決。
第三清官難斷家務事,對於離婚的糾紛真的很難說,有的時候彼此會掙孩子頭破血流,因為這樣財產鬧得再無情義。總之離婚時都必須要能夠讓雙方達到一致的意見,真的很難說,畢竟你同意他不同意總要有一個人先屈服,不可能說達到所有人的滿意,畢竟一離婚大家都是感情生活出現狀態或者家庭里出現了破裂才會不得已做出最差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