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院解除保全的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95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民事訴訟法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滿意請採納。
3、《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民事訴訟法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關於解封已凍結養老金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❷ 關於解封的法律
關於解封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法發(92)22號)
第108條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條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註:「第136條、第205條、第206條、第240條至第253條、第299條」於 2008年12月24日法釋〔2008〕15號文件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法釋[2004]15號)
第四條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❸ 賬戶被凍結要解封要多久可以正常使用
第二天就可以正常使用。
銀行卡被凍結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銀行卡余額低於100元時,將不長期使用;
2、在電話銀行或自動取款機上連續三次密碼錯誤;
3、銀行卡掛失及掛失;
4、被惡意操作,知道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等信息,撥打銀行電話謊稱是持卡人要求掛失;
5、其他的,如債務由法院強制執行。
(3)關於解封已凍結養老金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一、行業資格被凍結
如果客戶的登錄密碼和支付密碼在同一天連續3次未通過,銀行將在同一天暫時凍結客戶的網上銀行交易資格,並在第二天自動解除凍結。如連續10次未通過驗證,銀行將凍結客戶的網上銀行交易資格,客戶需到櫃面辦理密碼重置手續。
如果客戶連續三次未通過當前存摺密碼,銀行將在當天凍結客戶的網上銀行資格,並在第二天自動解除凍結。網上銀行交易資格凍結期間,櫃面業務不受影響。
二、銀行卡臨時凍結原因:
1、被凍結的銀行卡為信用卡(借記卡);可能是信用卡進行了不正常的交易,如惡意現金、偽造信息、序列號密碼錯誤等。
2、銀行卡是一種借記卡。如果它被凍結,第一個是錯誤凍結賬戶,這意味著銀行在交易中錯誤地將更多的錢存入客戶的賬戶。一個是司法凍結。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司法機關可以向銀行申請凍結銀行卡辦理案件。
❹ 急!法院同意解除凍結個人銀行賬戶,這個解除的時間法定要多久啊
訴訟保全一次是半年,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續期.執行階段就沒時間限制了.
我看你是被執行人吧,你要想解除凍結,其實很簡單,你只要把錢還給申請人,也就是你的債主,馬上就可以解除凍結了.
❺ 法院已經下令解封我在銀行被凍結的資金,需要等多少個
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六個內月,還可以延期容三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❻ 請問財產解封程序是否有期限規定
有期限,按下列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29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30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❼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規定咋么解封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查封的條件,法院就會解除查封、凍結和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應當賠償被保全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❽ 賬戶被對方申請了財產保全凍結了,多久可以解封
除非你這個官司已經處理完畢,那樣的話才有可能解封或者你的資金能夠償還其他的債務。
❾ 已經查封和凍結的賬戶,後面只凍結一定數額的錢,而解封賬戶,後面這個賬戶再進錢,還能繼續查封嗎
如果後面還違法的話,那麼這個賬戶還會給查封的。
❿ 財產保全解除的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條》明確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2、《民事訴訟法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如果滿意請採納。
3、《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民事訴訟法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訴訟法108條》規定: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訴訟法109條》規定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0)關於解封已凍結養老金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准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參考資料
網路-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