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異地買的養老保險能轉回當地嗎
可以的。
外來務工人員和外來個體流動就業人員離開本市時,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包括 本金和利息)可以由本人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
1、轉移到其重新就業或戶口所在地社保機構;
2、保留在本市,待其符合領取基本養老條件時,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按月領取養老保險 金;
3、一次性退還給本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1)養老金跨省能轉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 養老保險可以異地轉移嗎
社會養老保險異地轉移需要手續:
《參保繳費憑證》
《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人事檔案》
需要向現單位上交原單位的檔案。
一、異地養老保險轉入流程
參保人員異地轉入的前提是在轉入市就業並建立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經辦人員審核後,符合轉移條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經辦人員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收到原社保機構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二、異地養老保險轉出流程
參保人員轉出前,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並按規定提供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繳費信息後,經辦人員為其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對有欠費的參保人員,告知欠費情況並提醒其及時補繳。
經辦人員收到新參保地發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該參保人員在我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養老金異地如何領取:
每家銀行對於異地領取養老金的政策不同,經社保局經辦人員簽署同意意見後,申請人可攜帶「異地取款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到銀行辦理異地取款手續。手續辦好後次月生效,即手續辦理完成後下個月可在異地免手續費領取基本養老金。具體可以撥打社保電話12333咨詢。
3. 養老保險可以異地,跨省續交嗎~
養老保險可以跨省續交的。
1、社保異地(跨省、跨地區)轉移,僅養老保險可向戶口地轉,而且只轉個人賬戶金額,公司交的不能轉,同時還需要是城鎮戶口。
2、符合轉移條件的,先去戶口地社保機構開戶,開具接受函及獲取相關社保轉移資料(當地社保機構名稱、開戶行名稱以及賬號等),再到轉出地社保中心辦理轉出手續,然後回戶口地辦理轉入。
3、暫時不符轉移條件的話,原社保辦理停繳,在新工作地由單位重新開戶繳納就行了,以後再按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3)養老金跨省能轉擴展閱讀:
養老金的計算
國家特殊津貼獲得者養老金
參加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根據最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不再統一是120了)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於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低限為0.6,高限為3。
因此在養老金的兩項計算中,無論何種情況,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養老金就會越高。養老金的領取是無限期規定的,只要領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即使個人帳戶養老金已經用完,仍然會繼續按照原標准計發。
況且,個人養老金還要逐年根據社會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的增加而增長。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領取得越多,相對於交費來說,肯定更加劃算。
例如:根據上述公式,假定男職工在60歲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15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3.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3.0)÷2×15×1%=1200元
累計繳費年限為40年時,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0.6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0.6)÷2×40×1%=1280元
個人平均繳費基數為1.0時,基礎養老金=(4000元+4000元×1.0)÷2×40×1%=1600元。
4. 跨省轉移養老保險對以後領養老金的多少有影響嗎
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不影響個人養老保險權益的累積,也不影響個人養老金的計算。
一個異地就業的勞動者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除了關系的延續之外還需要轉兩部分資金:一部分資金是個人賬戶的累積儲存額,而個人賬戶的錢永遠屬於參保人,不會有任何損失。第二部分是轉移單位繳費,對個人來講,並不影響個人養老保險權益的累積,也不影響個人養老金的計算。
此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轉續中,單位繳費轉移12%,目前單位繳費額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0%,但這不影響個人養老保險權益。
單位繳費跨地區的轉移,是為了平衡地區之間的資金關系,是一個宏觀層面的平衡。對個人來講,並不影響個人養老保險權益的累積,也不影響個人養老金的計算。
個人養老金是根據本人繳費的多少和繳費年限的長短計算,跟地區之間的資金轉移沒有直接關系。所以,不必擔心只轉了12%就損失了這個權益,是不存在這個問題的。
(4)養老金跨省能轉擴展閱讀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5. 養老保險怎樣跨省轉移都需要什麼手續
湖南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10個工作日完成;湖南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業務將再次「提速」。「如果手續齊全,我們承諾會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省人社廳黨組成員、省社保局局長說,已經與各市州社保經辦機構簽訂了責任狀,確保包括養老保險跨省轉移在內的六項承諾在年底前全部落實到位。
6. 養老保險可以跨省轉移嗎
可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就具體實施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統一規范資金轉移
為了更好地統一規范資金轉移的標准,在轉移統籌基金(單位繳費)時,統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時,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含本息,下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記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轉移。
二、關於繳費工資指數的確定
按《暫行辦法》規定跨省轉移接續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在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繳費工資指數按以下方法確定;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本人的繳費工資指數,並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三、關於多重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系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人個人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
《暫行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參保人員,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關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四、關於參保人員欠費問題的處理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前本人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向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補繳個人欠費後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同時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其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後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五、關於個人賬戶的清退處理
對於參保人員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其中: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出國定居或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賬戶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也按上述規定處理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7. 養老保險跨省轉移如何轉
養老保險可以異地轉移,是一個常見業務很簡單。
一個異地就業的勞動者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除了關系的延續之外還需要轉兩部分資金:一部分資金是個人賬戶的累積儲存額,而個人賬戶的錢永遠屬於參保人,不會有任何損失;第二部分是轉移單位繳費,對個人來講,並不影響個人養老保險權益的累積,也不影響個人養老金的計算。
拓展資料
1、退休人員可以異地領取養老金
退休人員已經確認了養老金的領取地和領取標准,沒有必要再把關系轉移到另外一個地方。
我國現在要處理的是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的問題,主要是為了實現在工作期間、參保繳費期間,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能夠連續累加計算。而退休之後參保人員所有的權益都已經固定,沒有一個再累加、銜接的問題,所以退休人員沒必要再轉移這種關系。
2、
轉接養老保險不影響個人待遇
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不影響個人養老保險權益的累積,也不影響個人養老金的計算。
一個異地就業的勞動者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除了關系的延續之外還需要轉兩部分資金:一部分資金是個人賬戶的累積儲存額,而個人賬戶的錢永遠屬於參保人,不會有任何損失;第二部分是轉移單位繳費,對個人來講,並不影響個人養老保險權益的累積,也不影響個人養老金的計算。
8. 現在養老保險可以跨省轉了嗎
請參考 今年1月1日起,《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正式實施,今後「無論你在哪裡干,養老保險接著算」。那麼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需要經過哪些手續,辦理時限多久,這是打算辦理的參保人極為關心的問題。昨天,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周英和廳養老保險處副處長孫迎國、省社保中心相關負責人在網上解讀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新政。 辦理異地轉移,不用「兩頭跑」 問:如果我已經離開了原參保地,並在新就業地又參保繳費了,為了接續原來的養老保險關系,非得再跑到原參保地去一趟嗎? 答:為避免參保人員因辦理轉續關系而在兩地往返奔波,《暫行辦法》規定了統一的經辦流程,只要流動就業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申請,並准確告知原參保地為何處、原工作單位的名稱,就可由新參保地與原參保地電話聯系,辦理轉接手續。 另外,在目前社保信息系統還沒有實現全國聯網的情況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建立了全國社保機構信息庫,已向社會公布所有縣級以上社保機構聯系電話,以方便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參保人員咨詢本人參保繳費情況,並便於各地社保經辦機構「點對點」地協調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同時,辦理時間最長也不會超過45個工作日。 靈活就業人員可將所繳納的20%轉走 問:作為靈活就業人員轉移養老保險時,是否可以將所繳納的20%全部轉走? 答:靈活就業人員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是與其他人員一樣轉移資金:一是個人賬戶儲存額,即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累計本息,1998年1月1日後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二是統籌基金,即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的12%。對於靈活就業人員來說,由於統籌基金部分也是由本人繳納的,實際上就是個人繳納的20%全部轉走。 繳費年限不夠的,江蘇戶籍可續繳 問:如果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那個人賬戶裡面的資金如何處理? 答:如果你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中止養老保險關系,退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江蘇省戶籍的參保人員,可以向社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繼續繳費,直至繳費滿15年,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流動工作,只能在一地領取養老金 問:對於一個經常跳來跳去的打工者,在各個地方都有參保記錄,那麼老了之後如何享受養老金待遇呢? 答:勞動者一生在多個城市流動就業和參保,達到領取基本養老待遇條件時,必須統一規定其待遇領取地,以免相關地區相互推諉。《暫行辦法》確定的原則是:首先依據戶籍所在地;當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按照「從長」(繳費滿10年的參保地)和「從後」(有幾個參保地繳費都滿10年則按最後的參保地)的原則確定待遇領取地;如果沒有超過10年繳費的參保地,則轉回戶籍所在地。總之,要讓每一個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都能明確在一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記者了解到,目前,江蘇省抓緊制定省內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實施意見,省內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已暫停辦理,待實施意見一出台,即恢復辦理。雖然具體的實施意見還沒出來,但執行的時間是從2010年1月1日執行。
9. 退休後還可以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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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是五項社會保險中最重要的險種,我國的養老保險實行統籌基金加個人賬戶的「統賬結合」的模式。在中國的大部分地區,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20%繳納養老保險費作為統籌基金,個人繳納8%作為個人賬戶資金。
統籌基金採取現收現付制,即勞動年齡人口交的錢為退休人員發放養老金;個人賬戶則是自己為未來養老存錢。
按照《暫行辦法》,養老保險關系轉接將採取「雙轉移」模式,其中個人部分全額轉移,統籌部分轉移繳費基數的12%,相當於統籌部分的60%。
即如果某員工每月交費基數是5000元,那麼單位為其交納的社會統籌部分是1000元,個人交納額為400元。轉移時,他可以把社會統籌的60%(即600元)、個人賬戶的全額400元全部轉移。
可能你還擔心兩個問題:一是如果轉移統籌基金的60%,會不會影響到未來養老的待遇,二是轉移手續是否簡單便捷。
對於第一個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稱「人力部」)解釋:12%的轉移比例最終達成了流出地流入地之間的利益平衡,不會影響到參保者的養老待遇水平。
對於第二個問題:《暫行辦法》也特別規定要簡化參保者的辦理手續,參保者個人所要做的只是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其他所有的後台工作均由新舊參保地的社會經辦機構來完成。
參保者提交申請之後,轉移養老保險關系需要走三個流程: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出同意接受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接受轉移手續和資金。
三個流程走完之後即可辦妥轉移接續手續,參保者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將全部手續辦完。
對於你來說,所要做的就是兩件事:一是攜帶包括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到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二是帶齊這些手續,填寫《轉移接續申請表》,向新參保地的社保機構提出轉入申請。
此後,你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舊參保地兩地社會部門將處理轉移事項。只要審核通過,熊偉將在45個工作日後接收到新參保地社保部門完成轉移的通知。
社保部門的審核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否合乎《暫行辦法》的規定,比如男滿50歲、女滿40歲不能辦理轉移手續;二是轉移者是否存在欠費,社保部門將在欠費繳清之後才能為參保者辦理轉移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所規定的便捷之處還在於,參保者跨省轉移養老保險之時無論是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還是向新參保地提出申請,如果有單位的,均可以委託新舊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來進行操作,參保者只需填寫書面申請即可。
如還有不明白的地方,請看跨省轉移接續手續這么辦理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