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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養老保險

發布時間:2021-01-10 01:15:20

㈠ 人社部最新回應!退休後除了養老金,還能領哪些錢

企業年金。不過企業年金不是強制繳納的,一般只有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大型國企有,私企一般都沒有繳納。

㈡ 國家人社部關於事業單位服刑人員的養老保險

1.需要繳納社保;2.繳納社保的費用由財政全額支付,個人支付的部分,財政增加個人工資,3.需要繳納企業年金,繳納的費用由財政全額支付。總的說,機關工作人員的收入不會因為繳納社保而降低。

㈢ 國務院下達人社部三類人員補交養老保險等政策出台是全國各地區都出台政策嗎

國務院、人社部均沒有出台三類人員補交養老保險的政策。

關於補繳的費用,一般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標准,補繳20%,滿45歲的男性、滿30歲的女性農名,最高能補繳10年;而滿60歲的男性滿55歲的女性農民,則能夠補繳15年。

雖然在2018年已經不能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了,所以,建議大家最好是按月進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等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年齡後並累計繳費滿15年,即可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養老金。

養老保險的政策是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滿60周歲是交費年限未滿15年,無論何時參保,都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可見,這項補繳政策對於參保人員來說是非常好的。

而在2018年1月1日起,這些政策開始停止執行。即2018年1月1日以後達到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年滿45歲周歲不滿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居民,不再允許一次性躉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

(3)人社部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按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的前提

一、參保職員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1、《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職員(不含本步實施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職員),每年憑證劃定的繳費尺度不中斷繳費的。

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職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憑證上一年度最低繳費尺度,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職員到達領取年數時繳費年限不切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劃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遲繳費期內到達劃定的;延遲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切合本條第二款劃定的,憑證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尺度,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參考資料:中國法律網-養老保險政策

㈣ 人社部發都說2020年6日25以前補交全部養老保險。是真的嗎

這個還不能確定真假。具體還是等文件下來了才能確定真的假的了,所以在這時間別想太多,順其自然吧!

㈤ 人社部2017年 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出台了嗎

還沒。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㈥ 關於人社部針對退休相關政策

2019年人社部出台了一個94號文件 ,在人社部網站可查到,上面有新的明確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發布日期:2019-10-10 來源:養老保險司 列印本頁瀏覽次數:13955
人社廳發〔2019〕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加強人社系統行風建設,提升服務水平,更好保障流動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權益及基金安全,現就進一步做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對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簡稱部規5號)實施之前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出地)應當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簡稱轉入地)提供書面承諾書(格式附後)。
二、參保人員跨省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對在部規5號實施之後發生的超過3年(含3年)的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由轉出地按照部規5號有關規定向轉入地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相關法律文書是由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部門在履行各自法定職責過程中形成且產生於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前,不得通過事後補辦的方式開具。轉出地和轉入地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審核相關材料的規范性和完整性,核對參保人員繳費及轉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政策或因無法提供有關材料造成無法轉移的繳費年限和資金,轉出地應自收到轉入地聯系函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參保人員,並配合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發生地(簡稱補繳發生地)妥善解決後續問題。對其餘符合國家轉移接續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資金,應做到應轉盡轉。

㈦ 人社部關於退休公務員刑滿釋放後的養老金和醫保規定

已經退休的公務員判刑入獄的,出獄之後,不再享受退休待遇和醫療待遇。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

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後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後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後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

(7)人社部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九、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後,按本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按國家和我省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十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參保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周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月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沖減。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按本人退休時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占月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應支付金額,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按月扣減。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或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

㈧ 人社部《2016》5號文件有誰知道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跨省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總體運行平穩,較好地保障了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導致部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存在困難。為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問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二條執行,即,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的累計繳費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實際繳費年限和計算在本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其中,曾經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作的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為當時工作地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多地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分別計算為各地的視同繳費年限。
二、關於繳費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由於各地政策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不一致等客觀原因,參保人員在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發待遇的,轉入地應根據轉出地提供的繳費時間記錄,結合檔案記載將相應年度計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關於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管理。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四、關於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轉移。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轉出地應向轉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五、關於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六、關於退役軍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安置地後,安置地應為其辦理登記手續並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計算為安置地的實際參保繳費年限。
退役軍人跨省流動就業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間的退役養老保險補助,轉出地應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所需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七、關於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處理。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轉移,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在省級政府主導下的規模以上企業成建制轉移,可根據兩省協商,妥善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八、關於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歸集責任。跨省流動就業人員未在戶籍地參保,但按國家規定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待遇領取地為戶籍地的,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手續並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戶籍地,並核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九、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關於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13〕250號)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參保人員已經按照原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予以調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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