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保交滿多少年可以領取退休金!
繳滿15年。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1)養老保險補償原則擴展閱讀: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Ⅱ 社會保險要交多少年
基本養老保險交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交滿2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章第二條政策規定:
1、在同一城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20年,退休時,即按繳納所在城市標准發放最低基本養老金,執行繳納所在城市醫療保險標准。
2、流動工作人員,在每一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均未夠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滿15年,基本醫療保險滿20年,則按其戶藉所在地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執行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險標准。
3、在所有城市,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均不夠年限,則在退休時,按當年度所在地社保繳納基數,一次性補足規定年限的基本養老與基本醫療。
(2)養老保險補償原則擴展閱讀:
第一章關於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後,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關於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葯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關於工傷保險
第九條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准,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關於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第五章關於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國發〔2010〕2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通過郵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手機簡訊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參保人員發送個人權益記錄。
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違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損害用人單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六章關於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提供擔保並與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的,免收緩繳期間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緩繳社會保險費期間,不影響其職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議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服務協議。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議授予其執業資格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的機構和專戶管理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情形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查處:
(一)將應征和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採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規定征繳、入賬的;
(二)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的;
(三)侵吞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保險基金的;
(五)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的。
第七章其 他
第二十七條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後繼續處理。
第二十八條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所規定的有關行政部門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2011年7月1日後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本規定執行;對2011年7月1日前發生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10701起施行。
參考資料:網路:社會保險
Ⅲ 五險一金要交多少年
1.養老保險,必須累計繳滿15年,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退休後才可以領取養老金。2.醫療保險必須連續不間斷的繳納15/20年,退休後才可不再繼續繳納仍可享受醫保待遇。3.失業保險至少要求繳滿1年,失業後才能領取。4.工傷保險對年限沒有要求,在繳納期間職工發生工傷就可以申請賠償。5.生育險需連續交滿12個月才能報銷,有的地方則是6個月或者10個月,具體以當地政策為准。6.申請公積金貸款,一般要求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年限滿半年以上。
Ⅳ 沒買過養老保險的,也沒有單位的,死亡後能領喪葬費嗎
不能,根據規定,必須是要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才能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費是由單位或者社保支付的。既沒參加社保又沒有單位,無人支付這筆費用啊。
Ⅳ 工傷保險包括哪些范圍
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根據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5)養老保險補償原則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Ⅵ 失業金不領對以後領養老保險有好處嗎
失業金不領對以後領養老保沒有什麼好處的,兩者是不互相影響的。
1、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2、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6)養老保險補償原則擴展閱讀: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如今,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職工55歲;從事生產和工勤輔助工作的女職工50歲,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女年滿55周歲。
Ⅶ 重慶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統籌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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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附表一所列標准執行;青苗和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及房屋、構築物、零星的一般樹木的具體補償標准,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標准范圍內制定。其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可參照附表一至附表五所列的標准,制定本地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和青苗、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及房屋、構築物、零星的一般樹木的具體補償標准,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征佔用林地的補償、安置,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1994年發布的《重慶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規定辦理。附表一:市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說明:經補償後的林木由被征地單位、個人自行處置。1999年4月3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和國家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調整我市征地補償安置標准,並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就我市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一)主城區1.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征地補償實行統一年產值標准。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按附表1執行。今後,主城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每兩年由市統計局會同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制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2.地上建(構)築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地上建(構)築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按附表2、3、4、5執行。人均住房安置面積標准按《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規定執行。凡擬征地告知後搶栽搶種青苗、搶搭搶建建(構)築物的,一律不予補償。鼓勵推行住房貨幣安置,其標准由主城各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自行制定。3.繼續推進儲蓄式養老保險工作繼續推進儲蓄式養老保險工作,著力解決征地農轉非人員老化勞動力的生活保障問題,主城各區可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保險公司從事此項工作。(1)征地公告發布之日,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屬老化勞動力人員,可辦理儲蓄式養老保險。經本人申請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的23500元交由保險公司辦理儲蓄式養老保險,余額支付給本人。(2)征地公告發布之日,16周歲以上男未滿50周歲、女未滿40周歲的征地農轉非人員屬勞動力(再就業)人員,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當地人民政府要組織勞動力(再就業)人員參加勞動和就業技能培訓。勞動力(再就業)人員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優惠政策。勞動力(再就業)人員可依照城鎮社會保障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二)主城區外其他區縣(自治縣、市)主城區外的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各地實際,相應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並制定具體政策。有關區縣(自治縣、市)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每兩年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二、調整征地農轉非人數計算方法征地中應嚴格依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的規定計算應安置的農轉非人員人數。零星征地中被征地農戶承包的耕地(多種經營地、牧草地、果園地和養殖水面按耕地算)被徵收後其人平承包耕地不足0.5畝的,在被征地農戶自願選擇的前提下,可按規定實行農轉非,或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調整承包耕地。被征地農戶選擇農轉非的,可以戶為單位按規定計算該戶農轉非人數並計發農轉非人員有關費用;選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調整承包耕地的,按《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計算農轉非人數。三、加大征地農轉非人員生活保障力度被征地農民農轉非後即為城鎮居民,按城鎮居民管理。因生活困難,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條件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待國家有關政策出台後另行制定。四、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統籌經費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統籌經費,其標准為主城區按征地面積每畝2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市)每畝1萬元,計入征地成本費,由財政部門設立專戶統一管理,專項用於統籌我市征地農轉非老化勞動力的養老保險。若各區縣(自治縣、市)統籌經費不足以解決其問題的,由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予以補貼,並納入財政預算。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一)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貫徹執行本通知精神,切實做好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准和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二)堅持依法行政,耐心細致地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標准調整和征地補償安置的宣傳、解釋工作。同時,對截留、剋扣、侵佔、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市、區縣(自治縣、市)有關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三)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建立健全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制定相應的辦法。民政部門要做好征地農轉非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安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村居民戶籍的審核、統計、確認工作,並辦理農轉非的戶籍登記。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的分配、核銷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調整工作。統計部門要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定工作。六、征佔用林地、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七、本通知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所屬行政區域(含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規劃范圍)。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九、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國土房管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統計局負責解釋。二○○五年七月四日附表1:主城區征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人均耕地(畝)統一年產值(元/畝)土地補償費倍數安置補助費倍數摺合人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元)說明:1.房屋層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類標準的70%計算補償。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類標準的50%計算補償;在1米以下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40%計算補償。3.預制板作樓板的多層瓦蓋房屋,瓦蓋一層的,按瓦蓋房屋補償,其餘樓層按預制蓋房屋補償。4.外陽台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5.房屋面積以外牆尺寸計算。
Ⅷ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執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原則。
1998年12月31日前全部失去土地的失地農民,個人參保和集體補助繳納當期繳費標準的60%、政禪返府補貼40%;1999年1月1日以後至試點方案實施以前全部失去土地的失地農民,個人參保和集體補助繳納當期繳費標準的70%,政府補貼30%;試點方案實施後全部失去土地的失地農民,個人參保和集體補助繳納當期繳費標準的80%,政府補貼20%。
年齡不同繳費年限不同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確定最低繳費年限不同的是,試點方案中,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年限與參保人年齡有著直接關系,分為3個標准。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下人員參保,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至男70周歲、女65周歲人員參保,最低繳費年限以15年計,每增加1周歲減繳1年;男70周歲、女65周歲以上人員參保,最低繳費年限為5年。
(8)養老保險補償原則擴展閱讀: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成為熱點問題,對於各地出台的失地養老保險政策,許多農民存在疑問,以下是該政策的相關熱點問題解讀。
因非依法征地導致失去土地的人員不屬於失地農民范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轉租者也不屬於保障范圍;失地農民被錄用彎襲鋒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也不在保障范圍。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著自願的原則,可參照本細則以村(居)為單位,經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後,按參保時當地繳費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相應待遇。
被征地農民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以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准。
遵循自願參保,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個人、集體共同負擔與政府扶助相結合的原則。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在到達規定年齡的當月,本人持《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及公民身份證、銀行存摺(工行、農行、郵政)到社保處辦理相關手續,新參保的村由社保處統一下村發放。
1、退休死亡,埋晌由辦理人員攜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殯儀館火化發票原件、所在村委會證明(需寫明死亡時間和辦理人姓名)。
2、在職死亡,由辦理人員攜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殯儀館火化發票原件、所在村委會證明、《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
3、戶籍遷出,由遷出者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手冊》、遷出地村委會證明、遷入地派出所戶籍證明或戶口冊。
4、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攜帶《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原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辦理退還手續。
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且符合辦理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保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區)提供征地協議及土地補償合同;
(二)被征地農民身份證及戶口本等證明;
(三)填報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四)由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的《征地情況及保障資金明細表》。
經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轉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辦理終止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二)本人提出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申請;
(三)各被征地村(社區)為其辦理增員手續;
(四)個人補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
(五)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向外省市轉移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接收證明;
(二)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轉移手續,並將其個人帳戶本息額轉出或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三)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達到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各被征地村(社區)攜帶參保人員身份證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核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