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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管理專業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1-01-09 05:40:14

退休金與工齡的關系是什麼

退休跟工齡有關系。

退休年齡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1)養老金管理專業委員會擴展閱讀:

現在執行的退休養老金兩部分構成,一塊是統一發放標准人人都一樣,另一塊是按你退休前實際工齡計算,比如每人每年3.5元,工齡是40年,即3.5x40(年工齡)=140元。上海今年企業退休養老金實行雙掛鉤,即工齡和上年度養老金掛鉤,這也是為了縮小與事業單位養老金高的差距舉措。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法定退休年齡依然適用,退休金計算辦法已經被《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規定廢止。

職工退休條件和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不再按工齡計算,按照繳費年限計算。在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制度實施之前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縣以上集體企業連續工齡,下鄉知青年限、軍齡視同繳費年限。

❷ 平涼市人社局城鎮國有企業原「五七工、家屬工」參加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實施方案

答:補繳對象為2003年戶籍制度改革前已經具有城鎮戶籍的下列人員:
1.1996年1月1日前曾經在縣(區)屬以上大集體企業、縣(區)屬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城市街道辦企業工作過,未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含原在縣屬以上大集體企業工作,後下放到鄉鎮的「三不變」人員)。
2.1996年1月1日前曾經在國有企業工作,未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五七工」、「家屬工」。
3.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過,後因各種原因離開原單位(判刑除外),未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
4.具有城鎮戶籍,文革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返城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城鎮上山下鄉知識青年。
5.曾參加過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1年6月30日前已按我市有關規定領取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現符合蘇人社發〔2011〕282號文規定的補繳條件的人員。
記者:這次解決的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的對象都是退休人員,有的退休時間比較長,在辦理過程中,是否要進行身份認定?
答:1.關於在城鎮集體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經歷的認定,原為正式職工的應提供原始檔案。其他人員提供在原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原始材料,如招收錄用手續、合同、工資發放花名冊等,即可予以認定。
2.1996年1月1日前曾為城鎮集體企業正式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的,應提供原始檔案和離開單位原因的原始材料。不能提供離開單位原因材料的,一律不得確認視同繳費年限。
記者:怎樣補繳養老保險費?
答:本次補繳以本人自願為原則,按照以下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本次補繳的繳費基數按1996年以來各社保年度對應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確定,繳費比例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15年需繳納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達到或超過70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標准可以按每增加一歲減少繳費1000元確定,不足一周歲不減,最多不超過1萬元。
2.2011年6月30日前,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可一次性補繳距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年限與15年之間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以後繼續按有關規定繳費,直至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記者:補繳養老保險費後,計發的養老金待遇是多少?
答: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53590元後,從補繳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下表標准計發基本養老金。
2.201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間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可在達到領取待遇時一次性補繳53590元,並在參保繳費次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待遇也按下表執行。
一次性補繳15年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待遇標准

年齡(周歲) 基本養老金 年齡(周歲) 基本養老金
水平(元) 水平(元)
55 583.7 63 662.5
56 590.1 64 681
57 596.9 65 702.5
58 604.3 66 727.7
59 613.7 67 761.8
60 622.5 68 804
61 633.8 69 864.7
62 646.3 70周歲及以上 937.8
3.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中,如1986年12月31日前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按照視同繳費年限每年發給30元的標准加發基本養老金(計算到月)。
4.本次補繳後享受基本養老待遇的人員中,原領取老年居民養老補貼、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救濟費的,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停止領取老年居民養老補貼、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救濟費。
記者:具體手續怎麼辦理?
答:1.此次補繳政策系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措施,以本人自願為原則,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補繳的標准和待遇的計發必須以此次的政策為依據,其他相關政策不得參照。
2.本次補繳人員補繳手續的辦理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即補繳人員無論曾在何地何單位工作過,均在現戶籍所在地辦理補繳手續並領取相關待遇。
3.上述人員出生時間的認定一律以本人居民身份證為准。
記者:辦理的時間步驟有哪些規定?
答:(一)申請受理階段
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單位提出申請,填寫《鹽城市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審批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1寸免冠照片3張;
2.公安部門關於2003年前戶籍狀況的證明;
3.1986年12月31日之前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提供原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密封)。
(二)資料審核階段
1.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單位,將申請人的情況編制花名冊一式三份,隨同申請人材料一並報送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對審核符合條件的人員建立檔案,並在《審批表》中簽署審核意見。
(三)補費發放階段
由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或原工作單位通知申請人,憑居民身份證和《審批表》到市、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並憑繳費憑證和《審批表》辦理待遇發放手續。截止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補辦。

❸ 2019年永嘉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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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浙江省永嘉縣上塘城區縣實驗中學內(下塘)
郵編:325100
電話:12333(咨詢專線)
網址:
永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職能調整:
劃入的職責
1.將原由縣衛生局承擔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職能,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擴權強縣、市區體制改革中,省、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負責我縣公民境外就業管理的職責劃給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
2.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和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准則的職責。
加強的職責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人才開發職責,健全人才培養吸引激勵機制,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創業到養老的保障和服務體系;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發展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統籌醫療保險工作職責,推進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強化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強化勞動監察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負責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機關和縣屬事業單位人員計劃,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工作。(三)綜合管理全縣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全縣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縣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四)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政策;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五)負責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縣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及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全局黨務、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起草工作計劃和總結;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信息綜合、秘書事務、檔案、保密保衛和機關財務的管理工作;綜合辦理信訪、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研究制訂人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信息管理及網路規劃、標准;組織指導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局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公共事務和後勤工作,組織實施對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資、職稱評聘、人事檔案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下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和獎懲工作。綜合管理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新聞宣傳、新聞發布信息公開、門戶網站綜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局行政審批制度;負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相關工作;負責協調局行政審批等相關工作;承擔本局所有行政審批服務職能;牽頭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擔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備和清理工作;牽頭辦理局外法規性文件徵求意見工作;牽頭局調查研究工作,參與局重要文稿起草;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工作;牽頭承辦行政復議、應訴、賠償和處罰聽證等相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縣本級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局法律顧問和專家咨詢事宜;負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公務員管理科
擬訂貫徹公務員考試錄用、轉任調任、交流迴避、職務任免升降、職位聘任、考核、培訓、辭職辭退、獎勵懲戒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負責政府機關公務員及政府系統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聘任制管理、試用期管理、轉任調任審核、任職定級、交流迴避、日常登記、年度考核、辭職辭退、表彰獎勵、懲戒、申訴、控告、教育培訓和信息統計等工作;負責政府機關和政府系統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非領導職務職數的審核稽查工作;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和人員過渡工作;承辦縣政府人事任免手續;負責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計劃和標准;參與縣行政學校培訓公務員的有關工作;負責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工作;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工勤人員的招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轉業軍官隨調(遷)家屬安置落戶的協調工作;承辦在永的市、省、部屬單位轉業軍官的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政策措施並做好相關的信訪穩控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配套方案;負責推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負責其聘用、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鑒證工作,承辦在永的市、省、部屬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鑒證;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選聘人員工作;承辦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流動手續,以及在永的市、省、部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執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崗位設置方案核准及崗位結構比例的控制與調整;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大學生村官選拔考錄工作。
科技人才管理科
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制訂科技人才開發政策,負責全縣高層次、緊缺急需專業人才、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選拔、引進,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參與博士後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回國來永定居專家、留學人員的管理協調及科研資助工作;負責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推進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管理、協調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監督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研究擬訂全縣國外智力引進和外國專家工作的政策,統一管理全縣國外人才智力引進工作,管理、協調全縣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制訂出國(境)培訓的政策,組織、協調年度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申報和執行;協調、指導和組織實施國外智力引進項目;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制訂繼續教育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人才資源的調研、統計、預測、規劃,管理、協調人才開發工作;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2]
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擬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地方性補貼政策標准、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審核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方案;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的編制審核工作;負責新錄用人員和調入人員工資待遇的核定和調整;擬制貫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福利工作政策、法規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的審核工作;按許可權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續,負責延長離退休年齡的核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調整、死亡後撫恤金核定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確認等工作;承擔縣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職稱評聘中心
其職責為承擔社會化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工作;負責職稱評審材料的收集、審核,評審結果材料的整理和上報;受職稱管理部門的委託組建評審委員會,報上級領導部門審核;協助職稱管理部門做好有關調查研究和參與職稱評審政策的制定。
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
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和醫療服務項目的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服務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執行醫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縣級醫療機構和葯店醫保定點資格審查;擬訂全縣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監督管理辦法;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組織實施因工緻殘程度、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負責全縣企事業單位,在永的市、省、部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承擔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養老保險科
掛縣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勞動者以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繳費費率確定、基金征繳辦法、個人賬戶管理、養老金調整等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企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調整、死亡後撫恤金核定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確認等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非因工傷殘職工、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的待遇政策和給付(補助)標准;負責全縣參加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職工提前退休所從事特殊工種及年限的認定;負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核准;指導開展企業年金工作,受理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縣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勞動管理和技能建設科
擬訂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擬訂「農轉非」政策;管理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工作;擬訂全縣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勞務派遣管理辦法;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及特殊工時審批操作規范,指導工時制度、職工休息休假制度及勞動定額等勞動標准制定工作;指導用人單位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並監督企業實施最低工資標准;定期組織確定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參與縣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擬訂縣級國資營運公司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縣級國資營運公司招聘方案的備案審核以及錄用手續辦理工作;承擔縣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工作;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健全勞動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大賽;擬訂全縣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培訓和技術工人等級的考核、發證工作;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承擔縣技工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仲裁科
掛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及其政策;負責對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指導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參與勞動、人事仲裁案件的處理工作;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1]
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
擬訂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發辦法和給付標准;擬訂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穩定就業經費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牽頭擬訂高校和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服務工作;牽頭負責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工作;發展、規范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含網上人力資源市場),綜合管理人力資源交流服務機構;制定有關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全縣性人才交流活動。
社保稽核股
負責依法對本縣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稽核工作,對本縣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進行稽核工作,對本縣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進行稽核工作,對醫療保險費用報銷情況和醫院醫生開具醫保葯品及葯費結算情況進行稽核,對本縣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進行稽核工作,受理單位和個人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的舉報進行稽核工作。
下屬單位
①永嘉縣人力社保局甌北分局
甌北新區羅浦西路2號
②上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上塘城區縣前路105號(電視台隔壁)
③橋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橋頭鎮橋興路3號
④烏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烏牛街道皮服城11幢3-4號
⑤橋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橋下鎮鎮政府大院內
⑥岩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岩頭鎮小港溪頭鎮聯建房6幢
⑦岩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岩坦鎮老鎮政府大院
⑧碧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碧蓮鎮政府大院內
⑨巽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巽宅鎮巽宅大街94號(大會堂對面)
⑩鶴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鶴盛鎮政府對面

❹ 1978年12月工作,2013年底上調為七級管理崗,今年11月退休,每月拿多少退休金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回年齡時累計繳費答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所以你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是辦不了退休手續的,應按社保法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時,才能辦理退休。

❺ 我在單位工作多年單位不給買養老保險向有關管理機構反應都說管不了因為單位是部隊醫院地方管不了

關於做好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
移交地方安置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各軍區聯勤部,各軍兵種後勤部,各省軍區
(警備區)總參管理保障部,總政直工部,總裝後勤部,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國
防科學技術大學校務部,總後直屬師以上單位:
2005年9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
安置工作的意見》(民發[2005]135號)下發後,軍地各級、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認真抓好
各項工作落實,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移交安置工作進展比較順利。目前,尚有部分省市
已經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符合移交民政部門安置條件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未進行移交
安置。為盡快落實這部分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工作,經研究,各地勞動保障
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將其個人繳費部分(含利息)余額和移交當年剩餘月份的養老
保險關系。軍地各給本人,在養老金發放完結的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軍地各級、各有關
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現行安置政策規定,切實做好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處
理工作。

❻ 居委會交的養老金,每年一百,有用嗎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9]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新農保基金暫實行縣級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范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原來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老農保)的地區,要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農保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國務院成立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訂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也要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辦法,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市、區、旗)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新農保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是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❼ 公務員2月29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誰知道詳細內容

沒有具體文件,有一個徵求意見稿,內容不會相差太多。

關於徵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

今年一月,人事部.財政部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意見>>,遵照國務院領導關於進一步研究論證的指示精神,我們在吸收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意見。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越來越緊迫。一些地區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先行開展了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並不斷來函來電詢問改革的有關問題。為了積極穩妥地做好這項改革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要結合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特點,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目標的要求進行。

二、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確定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原則。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建立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養老保險費用籌集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應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科學合理地確定。

三、養老保險待遇是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涉及每個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事關社會穩定,各地區應審慎對待,在國家統一方案出台前,養老金暫按國家現行退休費標准執行,不得隨意提高標准和增加給付項目。

四、切實加強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已經開展改革試點的地區,要逐步將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准備開展改革試點的地區,養老保險基金要直接實行財政預算管理。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五、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標准,應根據實際支付需要和可能合理確定,其管理費用的來源渠道,待國家對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出具體規定後,再按統一規定執行。

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級人事、財政部門要密切協作,重要問題及時報告,確保這項改革健康有序地進行。

各地人事、財政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聽取有關部門對改革意見稿的意見,並將形成的意見報請當地政府領導審定,於今年10月15日前報送人事部、財政部。

附件:<<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人 事 部
財 政 部

附件:

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

(徵求意見稿)

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現對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改革的目標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與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體現機關和事業單位特點,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管理法制化,服務社會化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的原則是:養老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待遇給付與企業相銜接並體現自身特點,實行基本養老金與退休津貼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設;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預算內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嚴格按預算執行。

二、改革的范圍和對象

改革的范圍和對象是: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機關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國家負擔的養老保險費用,根據國家規定的費用標准和實際支付需要,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國家負擔的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單位負擔的在單位經費中列支。具體籌集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過測算後確定,一般不得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確需超過20%的,報財政部、人事部審批。

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費,以本人上月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口徑計算)為基數繳納,改革起步當年不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以後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個人繳費由單位代為扣繳。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97),為每個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個人帳戶包括工作人員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和帳戶儲存額的利息,為實際儲存帳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同期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的實際收益計息。

(三)工作人員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中斷繳費前後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個人帳戶余額不間斷計息。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本人退休後的養老金,不能提前支取;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繼承。

(五)工作人員退休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支付完畢時,其按個人帳戶計發的養老金,在財政預算安排和統籌的基金中支付,直至死亡。

五、養老金計發

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並按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養老金。

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退休津貼構成。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還享受過渡性養老金。

(一)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基礎

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退休前2年平均繳費工資的38%,個人帳戶養老金為本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38%+個人帳戶

儲存額*1/120

(二)退休津貼

本辦法實施後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本辦法實施前

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6%計發退休津貼。計算退休津貼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35年。計算公式為:

月退休津貼=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0、6%*工作年限

(三) 過渡性養老金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工作人員,在享受上

述基本養老金和退休津貼的基礎上,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不超過35年)與繳費年限之差計算,每滿一年增加1%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過渡性養老金=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未繳費

年限*1%

(四)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

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個人養老保險帳戶 的管理以及養老金的發放等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員的工資、辦公經費以及必要的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撥款。

各級經辦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水平和服務的社會化水平,有條件的地區可將由單位發放養老金改為銀行發放,逐步減輕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社會事務負擔。

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預算內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的辦法。經辦機構按年度編制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基金結余除預留相當於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全部購買國債。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財務、會計制度,確保基金安全。

建立健全養老保險監督機制,設立由政府領導.人事、財政、審計、銀行、投保單位及職工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定期對養老保險政策的執行情況和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

七、養老保險改革的相關政策

(一)符合離休條件的工作人員,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仍按國家幹部離休政策的規定享受應有的待遇;本制度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辦法執行,同時按新的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工作人員在機關和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個人帳戶按企業職工個人帳戶規模轉移。

(三)機關和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已經參加勞動部門養老保險統籌的,應將養老保險關系及養老保險基金的本金和利息,一並劃歸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四)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管理;其所屬事業單位,在京的與中央國家機關一起管理,京外的參加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

❽ 遼寧省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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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工作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車輛、接待、保密、保衛、信息報送等機關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
組織開展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擬訂本系統科研課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廳網站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審核工作。
(三)法規處。
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咨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其他法律事務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及省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匯總編制本廳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負責管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經費;承擔廳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廳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廳屬國有資產;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政策和措施;負責制定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省就業管理規定。
(六)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負責全省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推行市場准入制度,規劃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開展流動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級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和申報工作;承擔全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吸引高層次人才和留學人員來遼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歸國留學人員服務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申請。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遼寧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指導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省直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安置、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的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
(九)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處。
負責推進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全省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准;負責管理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實施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審批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擬訂全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崗位數額,並負責省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執行;負責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人員聘用管理、考核培訓、獎勵懲戒等工作;協調核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省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方案審核和組織實施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統籌協調落實國家關於農民工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擬訂我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勞動關系相關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規范國有企業裁員行為;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貫徹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特殊工時審批工作;擬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准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統計調查;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時間、假期、工齡認定和死亡撫恤政策;指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業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城鎮企業職工(含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鎮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生前所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政策;擬訂未就業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及待遇標准;負責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中、省直企業、省直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擬訂和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擬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和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我省城鎮企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工作。
(十五)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省失業預警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指導和規范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依法審核省本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指導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和指導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全省公務員醫療補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離退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擬訂和實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確認及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省傷殘等級再次鑒定;負責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中省直企業因病、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及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指導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我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
(二十一)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負責宣傳勞動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和監督全省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信訪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復查、復核工作;承擔廳機關、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省委、省政府接訪工作;承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
(二十三)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工作。
(二十四)外國專家工作處。
研究擬訂全省引進國外智力規劃、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全省外國專家管理與服務工作,按許可權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介紹外國專家來我省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負責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工作;負責全省聘請外國專家資格單位的管理(經濟、文教、技術管理類等)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年檢工作;負責引智宣傳工作;負責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擬訂國外專家表彰獎勵辦法並組織實施等。
(二十五)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處。
研究擬訂全省國外專家、智力項目引進相關政策和出國(境)培訓政策及管理辦法;制定全省引進國外專家和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負責歸口管理國家和省引進國外專家、出國(境)培訓、研修項目的審核、審批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引進國外專家項目經費的撥付、管理工作;建立與國外專家組織和境外培訓機構的合作關系,組織、指導全省企事業單位與國外組織項目對接;組織指導全省引進國外智力成果推廣和示範基地建設工作;承擔本系統國外培訓的相關工作。
(二十六)國際交流合作處(海外研發團隊引進處)。
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辦派往國際組織職員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擬訂省政府吸引海外研發團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工作計劃,並負責相關工作;負責建立海外高層次專家庫,協助企業引進海外研發團隊。
(二十七)省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
主要負責擬訂政府績效評估內容、方法和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二十八)離退休老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九)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十)監察室。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三十一)公務員局。
綜合處
擬訂全省公務員管理相關規章及政策規定;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省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的協調落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完善全省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文字綜合、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職位管理處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全省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和特殊人員選調、安置工作;代省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考試錄用處
完善全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省政府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勤人員招聘計劃的審批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考核獎懲處
完善並組織實施全省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草案,初步審核以省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活動和人員;指導和協調省政府部門開展的系統行政性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對我省公務員的投訴接待工作;負責全省公務員懲戒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培訓教育處
指導全省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省公務員培訓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全省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並組織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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