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休了一年產假還能再請哺乳假嗎
病假與產假、哺乳假不發生沖突,病假、產假與哺乳假在法律關系中是版分別設立的,相互權之間互不影響。產假前已經修過病假(無論多長時間),不應影響法定的哺乳假,可以正常申請哺乳假。
哺乳假是指作為不滿一周歲嬰兒的母親,所擁有的給孩子哺乳的時間。它是每個媽媽都應該享有的權利。寶寶出生後的一年內,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時間內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B. 產假結束後可不可以休哺乳假
可以休哺乳假。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2)產假後請哺乳假期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哺乳假工資演算法具體有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請了3個月、6個月的假期,那麼這段時間的工資將會有所變化,具體為基本工資加上崗位津貼和省直補貼的8成來算,但是不會影響到升職、薪資的調整與工齡的計算。
2、如果請了1年(含法定產假)的假期,在此期間工資依舊發放,而且不會影響職位升遷、工資調整,而且依舊算工齡。但是,職務(崗位)津貼和省直補貼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將不享受。
3、如果生育了多胞胎,女職員可以向單位申請一年的休息時間。在這一年的長假中,除了產假的工資,其他時間內的工資都是按照原來工資的8成來計算。
C. 我單位有個員工,休完產假回來,要休哺乳假。
有,以下是今年最新的法律規定: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專不得延長勞動屬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所以公司應該給員工休哺乳假,除非她本人不願意休。如果是出於本人意願,最好事先與本人簽訂相關的說明文件,說明是本人自願放棄休哺乳假,否則後面絕對有風險。
D. 哺乳假可以和產假一起休嗎
所謂哺乳假,是指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內假。哺乳假容自寶寶出生後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並為1小時,採用提前1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
因此,產假和哺乳假當然是連續休息啊
E. 女教師產假休完後可否繼續請哺乳假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具體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勞動法專家陸胤解答,《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簡稱《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雖然法律規定了女職工有權申請哺乳假,但其前提是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還需經用人單位批准。因此,給予女職工享受哺乳假並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只能視為用人單位可以為女職工創設的一項權利,而非法定的權利,單位可以不批准職工的哺乳假。
但是,即便單位最終未批准哺乳假,根據上海市的規定,對於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有義務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鍾。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鍾。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並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1、《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1] (已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於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為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3、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七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望採納
F. 一般產假休完 有繼續休哺乳假的嗎
隨著各省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了享受生育延長假後,已不再設內有「哺乳假」。容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涉及哺乳的女職工,只能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第一、第二款執行,即「對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G. 我休完產假正好合同到期還能請哺乳假嗎
產假期間勞合同期用單位擅自與勞者解除勞合同公司擅自決定解除勞合同違勞者通回申請勞仲裁撤銷答用單位錯誤決定。勞者願意繼續與用單位保持勞關系通向勞仲裁委員申請勞仲裁讓用單位支付《華民共勞合同》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標准二倍向勞者支付經濟賠償金。面律規定 第四十二條勞者列情形用單位依照本第四十條、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合同: (四)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者本單位工作限每滿支付月工資標准向勞者支付六月滿按計算;滿六月向勞者支付半月工資經濟補償 勞者月工資高於用單位所直轄市、設區市級民政府公布本區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叄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叄倍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限高超十二 本條所稱月工資指勞者勞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合同應依照本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標准二倍向勞者支付賠償金
H. 產假之後還可以申請哺乳假嗎
哺乳假是法律為保護生育婦女及嬰兒的權益,在產假結束後再繼續給予女職工休息照顧嬰兒的一種法定假期的法律規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所以,如果你想休哺乳假必須經過單位的批准。
I. 休完產假和哺乳假是否還能休年假
休產來假不影響年休假,但是法律源規定沒有哺乳假,用人單位同意休哺乳假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資報酬的,可以先行安排為年休假,是否可以休年休假按用人單位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六條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