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河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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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個問題我可以回答你;回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與社會答及企業養老保險分屬兩個系統,且這部分的繳費沒有被納入手機的查詢系統,所以查不到。但你的四險一金(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公積金)這些是屬於社會保險,且與手機APP數據相聯,就能查到。你是事業單位,養老金和職業年金是在市級或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統籌處」,需要到當地的社保中心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專門窗口查詢並可以免費列印。
Ⅱ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系統
我是負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的,可以給你這樣解釋一下,在不同的省內市是不一樣容的系統構成,我們這里是管理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系統叫做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管理企業保險的叫做社會養老保險局,前者簡稱機關保險局,後者簡稱社會保險局,那麼你是社會團體,是歸社保局管理,具體的不同之處在不同的省市也有不同的差別,如果就我這來講,事業單位保險分為財政全額,差額等,還有合同制參保的不同,企業那邊有高低線的不同,這是專業的東西,不會是很容易明白的,但是我可以給你解釋,你雖然是社會團體,但是社保局的參保對象包括城市自由人,社會團體,企業人員,所以你的養老保險是歸社會保險局管理,有些地區沒有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局,因為已經和社保局合並了。所以國家大方向是這樣的。目前國家正在努力的方向是社保,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更加走近企業還要等事業單位改革以後。希望你滿意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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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怎麼查詢
可去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3)山西企業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查詢系統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主動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工作,指定專、兼職人員做好本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業務,接受參保人員的監督。
定期向每一名參保人員提供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交情況以及個人醫療帳戶情況企事業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須為其終止時在冊的在職職工。
第五十四條 以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作為基數,按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之和一次性繳清兩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原在職職工享受兩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Ⅳ 行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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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方法如下;
一、電話查詢:撥打社保局服務電話12333查詢。
二、社保中心查詢:可以咨詢當地的醫保部門或單位社保辦理人員;
三、網上查詢:
1、首先打開自己所在城市辦理的醫保卡官網網站;
2、找到以後直接進入,然後找到【信息查詢】模塊點擊進入;
3、接著點擊【個人醫保查詢】進入開始查詢;
4、然後我們在查詢入口輸入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和密碼進行查詢即可。
Ⅳ 山西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查詢
之前沒交納過,現在也就不能補繳.
Ⅵ 陝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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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陝西省財政廳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陝人社發〔2017〕30號
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部門,中央駐陝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同意,決定對2016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養老金(含退職生活費,下同)水平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二、退休人員15年及以內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過15年的繳費年限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按整年計算後,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三、以退休人員本人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增加金額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四、193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2017年調整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低於所在市(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後平均水平的,予以補足。
六、本次調整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七、對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到達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尚未核發到位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暫按預發待遇調整,待核定基本養老金後重新計算,多退少補。
八、本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陝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17年7月5日
Ⅶ 遼寧省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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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擬訂工作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車輛、接待、保密、保衛、信息報送等機關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
組織開展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調研工作;擬訂本系統科研課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廳網站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審核工作。
(三)法規處。
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規執行情況;承擔相關政策法規的咨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機關其他法律事務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及省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匯總編制本廳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負責管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經費;承擔廳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廳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廳屬國有資產;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政策和措施;負責制定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省就業管理規定。
(六)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處(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負責全省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推行市場准入制度,規劃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開展流動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級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和申報工作;承擔全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養、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吸引高層次人才和留學人員來遼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歸國留學人員服務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統公派出國留學申請。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遼寧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指導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省直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安置、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的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
(九)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處。
負責推進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全省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准;負責管理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實施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審批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擬訂全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崗位數額,並負責省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指導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執行;負責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人員聘用管理、考核培訓、獎勵懲戒等工作;協調核定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結構比例;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省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方案審核和組織實施工作;按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統籌協調落實國家關於農民工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擬訂我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督促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勞動關系相關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規范國有企業裁員行為;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貫徹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負責特殊工時審批工作;擬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准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統計調查;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時間、假期、工齡認定和死亡撫恤政策;指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業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城鎮企業職工(含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鎮企業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生前所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政策;擬訂未就業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規劃、政策及待遇標准;負責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中、省直企業、省直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擬訂和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擬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和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我省城鎮企業單位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政策工作。
(十五)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省失業預警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擬訂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指導和規范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依法審核省本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指導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和指導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全省公務員醫療補助、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離退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擬訂和實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確認及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省傷殘等級再次鑒定;負責參加省本級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中省直企業因病、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及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組織實施全省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全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指導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擬訂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我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
(二十一)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負責宣傳勞動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和監督全省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信訪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預警穩控及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受理、復查、復核工作;承擔廳機關、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省委、省政府接訪工作;承擔省委、省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任務。
(二十三)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審查工作。
(二十四)外國專家工作處。
研究擬訂全省引進國外智力規劃、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全省外國專家管理與服務工作,按許可權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介紹外國專家來我省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負責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工作;負責全省聘請外國專家資格單位的管理(經濟、文教、技術管理類等)並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年檢工作;負責引智宣傳工作;負責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擬訂國外專家表彰獎勵辦法並組織實施等。
(二十五)引進國外智力項目處。
研究擬訂全省國外專家、智力項目引進相關政策和出國(境)培訓政策及管理辦法;制定全省引進國外專家和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負責歸口管理國家和省引進國外專家、出國(境)培訓、研修項目的審核、審批工作;承擔國家和省引進國外專家項目經費的撥付、管理工作;建立與國外專家組織和境外培訓機構的合作關系,組織、指導全省企事業單位與國外組織項目對接;組織指導全省引進國外智力成果推廣和示範基地建設工作;承擔本系統國外培訓的相關工作。
(二十六)國際交流合作處(海外研發團隊引進處)。
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及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辦派往國際組織職員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擬訂省政府吸引海外研發團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引進海外研發團隊工作計劃,並負責相關工作;負責建立海外高層次專家庫,協助企業引進海外研發團隊。
(二十七)省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
主要負責擬訂政府績效評估內容、方法和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二十八)離退休老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九)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三十)監察室。
設置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紀檢和行政監察工作。
(三十一)公務員局。
綜合處
擬訂全省公務員管理相關規章及政策規定;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全省公務員管理政策法規的協調落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完善全省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文字綜合、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職位管理處
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准,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全省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政府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和特殊人員選調、安置工作;代省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考試錄用處
完善全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省政府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勤人員招聘計劃的審批工作;擬訂新錄用人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考核獎懲處
完善並組織實施全省公務員考核、獎勵制度;貫徹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草案,初步審核以省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活動和人員;指導和協調省政府部門開展的系統行政性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對我省公務員的投訴接待工作;負責全省公務員懲戒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培訓教育處
指導全省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省公務員培訓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全省公務員培訓登記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並組織貫徹落實。
Ⅷ 西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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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和企業的社會保險並軌是從201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到目前為止,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有關數據還沒有錄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計算機系統,所以查不到。目前還沒有任何網站采錄這些信息,要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所有數據全部錄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之後才能查詢到。謝謝閱讀!
Ⅸ 山西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計算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繳費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按月發給: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當地上年末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21%計發;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22%計發;滿20年不滿25年的按23%計發;滿25年不滿30年的按24%計發;滿30年以上的按25%計發。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每滿一年,按1.3%計發。計發年限最高不超40年。
(三)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80計發。
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滾動積累,逐步降低繳費性養老金計發比例。
第二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其個人帳戶養老金,按本規定施行時本人工資總額的3%乘以原工作年限再乘以12計算予以補貼(不計息,不繼承,不隨個人帳戶轉移),與本規定施行後個人帳戶內基本養老金合並計發。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或重大貢獻獎勵者,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退(離)休的人員,仍享受原規定的養老待遇。
本規定施行後離休的人員,仍按國家離休政策享受待遇。
退職人員仍按原渠道享受退職待遇。
第二十三條 按本規定計發的養老金低於晉政發[1994]4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標準的,按文件規定標准補貼,但非因繳費年限所應享受的部分不予補貼。
第二十四條 單位補充養老保險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可根據本人意願在退休時一次性或按月發給。
一次性發給的,須將本金和利息一次付清。
按月發給的,計發辦法與基本養老金中個人帳戶養老金相同。
第二十五條 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或暫時喪失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權利:
(一)服刑期間;
(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未包含的其他待遇,仍由原渠道按國家規定執行。
晉勞社養[2003]160號
四、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問題
在國家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職)金計發辦法原則上不變,離退休(職)人員仍享受原規定的養老待遇。實行個人帳戶的參保人員,除按照現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用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外,同時加發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20(由企業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在計發待遇時,原企業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處理仍按晉勞社養[2001]261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政策出台後改按國家統一政策執行。
Ⅹ 網上能否查詢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情況
事業單位去機關保險處,其實都是一個操作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