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未到退休年齡就死亡,請問如何退保
退保程序:
1、當事人親屬或其所在單位向養老保險一股提出退保申請;
2、養老保險股經辦人員接收申請資料後將當場檢查申請是否符合條件,所附資料是否完整。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復;
3、受理後,材料齊備,當日即可辦理完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所以,已經交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可以退的,但是只退還個人交的那一部分。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1)養老保險如未到年齡已死亡擴展閱讀
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後十五天之內由死亡人員的戶主或其家屬、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持《戶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證》、本市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死亡注銷戶口手續。
派出所受理後,簽發《殯葬證》,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暫住人口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的戶主持死者《居民身份證》、本市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到暫住地派出所報告。
暫住地派出所受理後,簽發《殯葬證》,並及時通知死亡者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據暫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屬的申報,辦理死亡注銷戶口手續,同時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
Ⅱ 交了養老保險,未到退休年齡死亡和退休後只領取一個月退休工資死亡。如何處理
(一)未到退休年齡死亡的
1、社保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去世,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本息合計由其繼承人全額繼承,符合當地文件規定者,社保機構發放喪葬費、撫恤金。
2、《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
(1)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2)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二)領取一個月退休工資死亡的
退休後人死亡的,如果其個人賬戶尚存余額,余額中個人繳費本息可以繼承,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2)養老保險如未到年齡已死亡擴展閱讀:
退休死亡待遇的領取標准:
1.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補助金=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2.企業退休人員撫恤金=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
3.個人賬戶存儲額余額=個人賬戶儲存額-已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舉例:退休時核定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為5000元,已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為3000元,則其個人賬戶儲存余額為5000-3000=2000元
家屬應該自退休人員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前來辦理死亡待遇的申領。每月的1-25號下午4:30前,家屬可帶齊資料到禪城區參保所屬鎮街行政服務中心綜合窗辦理。
辦理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件(境內人員提供第二代身份證,港澳台人員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通行證,外國人提供護照)。核原件收正反面復印件1份。
2.參保人社會保障卡
(1)不能提供社保卡的,提供以參保人名字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存摺或借記卡,提供存摺的需提供賬戶頁復印件,提供借記卡的需在復印件中註明開戶銀行全稱、開戶名、銀行賬號。
(2)參保人所有銀行賬戶均注銷的,可提供以承繼人名字在金融機構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存摺或借記卡,提供存摺的需提供賬戶頁復印件,提供借記卡的需在復印件中註明開戶銀行全稱、開戶名、銀行賬號),核原件,收復印件1份。
(3)遺囑(死亡待遇發至遺囑指定繼承人銀行賬戶的需提供。提供經公證的遺囑及相關公證文件),核原件收復印件1份。
(4)夫妻關系證明(死亡待遇發至參保人配偶銀行賬戶的需提供。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核原件收復印件1份。
(5)遺產繼承證明(死亡待遇發至除配偶外的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銀行賬戶的或非遺囑指定繼承人的需提供。提供經公證處出具的遺產繼承證明和代理人證明),核原件收復印件1份。
(6)代辦人身份證件(死亡待遇發至非參保人銀行賬戶,且法定繼承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的需要提供。境內人員提供第二代身份證,港澳台人員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通行證,外國人提供護照)。核原件,收正反面復印件1份。
(7)授權委託書(死亡待遇發至非參保人銀行賬戶,且法定繼承人或代理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的需要提供)。收原件1份。
(8)註明死亡日期的證明。(申請人需提供以下其中一份註明死亡日期材料,核原件,收復印件1份。1、公安機關出具的注銷的戶口本;2、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3、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
Ⅲ 交養老保險如果還沒有到退休的年齡就去世了,或者剛領就去世了。。那怎麼辦
參保人去世,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余額加利息,全部作為遺產,由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領取,並且發給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所以,已經交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可以退的,但是只退還個人交的那一部分。
(3)養老保險如未到年齡已死亡擴展閱讀:
如果參保在職人員死亡,個人賬戶繼承額為本人死亡時個人賬戶儲存額。如果是參保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繼承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個人賬戶繼承額=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退休後個人賬戶利息-個人賬戶月養老金×已領取養老金月數。
註:按男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71.5歲才能領完。按女性50歲退休計算,領自己的錢,在66.25歲領完。
參保人員在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在退休之後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以繼承。
退休前死亡的繼承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
亡者最後1個繳費單位攜以下材料至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1、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3、繼承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村居委會出具的亡者與繼承人的關系證明;
5、《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及個人賬戶金額繼承資格證明》一式2份;
6、繼承人委託繳費單位辦理手續的委託書。
二、核對
社保險經辦機構對以上材料進行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繼承手續,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遺屬繼承審批表》。
三、確認及領取
繳費單位和繼承人本人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遺屬繼承審批表》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後,由繳費單位攜此表至社保經辦機構復核並出具《財務收據》至社保經辦機構財務部門辦理領取手續。
Ⅳ 家人未到退休年齡去世 養老保險和喪葬費
未到抄退休年齡不幸去世,養襲老繳費的個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返還!可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經辦人的身份證、死者身份證、火化證、死亡證明,經辦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辦理手續,社會保險支付喪葬費、撫恤費、返回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個人賬戶中的錢分139個月發完,按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繼承。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是可以取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繼承,辦理死亡手續,參保人員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Ⅳ 農村養老保險,如果保險人未到領取年齡死亡,退還本金,有沒有利息
農村養老保險,如果保險人未到領取年齡死亡,退還保險賬戶中的余額。當然包版括利息了。
《實施〈中權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六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後,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Ⅵ 養老保險金,繳滿15年,繳費人未到退休年齡死亡的,金額可以退回嗎
第一、未到退休年齡的,只領取個人賬戶的金額!第二、如果已經領取養老金的,領取個人賬戶剩餘金額+12個月補貼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滿意!並給我加積分!謝謝!
Ⅶ 沒到退休年齡就去世了交的養老金退還嗎
沒到退休年齡就去世了,養老金是不會退還的,但是其養老金的個人部分是可以被繼承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7)養老保險如未到年齡已死亡擴展閱讀:
《鄭州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退休、退職職工死亡的,其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和辦法支付。
第三十二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及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在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後,由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給職工本人。職工在職死亡或退休、退職後死亡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或余額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或余額作為職工個人遺產,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Ⅷ 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未到退休年齡死亡後的繼承金額如何計算
國發[1997]26號《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第四條規定:按本回人繳費工資答的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個人賬戶存儲額只限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
參保人員退休前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建立個人賬戶前個人繳費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員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
關於個人社保賬戶里個人繳費總額信息可以去當地社保辦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