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婚養老保險怎麼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回養老保險金條答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可得知,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金無法實際進行分割。而分割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後養老保險金的一部分,可以說,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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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有幾種不同的情形?如果夫妻雙方離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年齡還很遠,那麼,根本就無法預測將來的養老金到底有多少,還怎麼分割養老保險金?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處於三種不同的情形: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二、離婚前雙方繳交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離婚時雙方均未退休,均未領取養老保險; 三、是離婚時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達到退休年齡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的。 第一種情況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賬戶存儲額進行平均分割,或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即可。 尚未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第二種與第三種情形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對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儲存金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對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無法確定,不存在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情形。因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法院既不能按預測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依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已繳交養老保險費的總額為基準,再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割。因個人死亡時間的不確定性,未退休之前死亡的,企業繳交的部分不能作為個人財產返還給個人。 筆者認為可依據養老保險法有關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交部分可以繼承的規定,依照個人實際繳交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本著利益平衡原則對此進行分割。在司法操作層面上可採取變通的辦法,即以雙方或一方的養老金賬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工資所繳交的養老保險費數額為參照,將一方或高於對方的部分,按各半進行分割。這樣既體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又保障了養老保險金賬戶的個人專屬性原則。
『叄』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回件,另一方請求答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可得知,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金無法實際進行分割。而分割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後養老保險金的一部分,可以說,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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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的分割方式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的屬於夫妻「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養老保險金有兩種:(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由於這兩種情況存有較大的差異性,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對這兩種養老保險金的處理,也是區別對待的,適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這種情況是指當事人已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轉到自己個人工資賬戶,大體包括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已退休,已按月實際領取養老保險金;或雖未退休但按相關政策已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等情形。對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認定和分割,由於其具體數額是確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可以按一般離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則進行認定和分割即可。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轉到自己個人工資賬戶。它大體上也包括兩種情形:(1)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如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已退休,可按月定期領取養老保險金;但法院判決前因養老保險金發放時間未至,故有部分養老保險金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關政策已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的,雖結算手續基本辦妥,但由於相關部門支付養老保險金的資金尚未到賬,離婚時仍處於等待發放狀態。這種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數額明確無爭議,與實際取得養老保險金並無太大的區別,領取它只是時間問題。因此,對此也可以按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則進行認定和分割即可,也並無作出特別處理的需要。(2)不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主要是指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也沒有按相關政策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的,但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參與了養老保險,並交納了相關養老保險費用,已為日後領取或結算養老保險金提供了根本條件,一旦時機成熟,基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參與的養老保險必定獲得相應的養老保險金,但到底應當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其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當然也就不具有進行實物分割的可操作性。由於養老保險金賬戶基於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具有與個人身份的緊密關聯性和專屬性,因此衡平不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這種利益形式時,不能簡單和武斷地打亂正常的社會養老保險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應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共同財產總體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月起至法院判決之月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庭審中也可就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數額確定)為依據、以現有價格補償為手段,將其與離婚雙方其他可實物、價金分割的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進行利益調劑、補償和衡平,找齊離婚雙方的利益落差。
『伍』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應如何分割
根據現實狀況,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存在著三種不同的情形:一種是離婚時,男女雙方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已開始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二種是離婚時,男女雙方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已繳納了一定數額的養老保險費,但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三種是一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
第一種情形,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
第二種情形,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無法確定。此種情形,法院只能根據平等原則進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時,雙方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按平等原則進行分割,由養老保險費賬戶總額多的一方給少的一方補差,調平原、被告的財產差額。
對於第三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法條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是,離婚時,可以對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陸』 離婚時養老保險分割
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將《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解釋為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但由於在「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理解上的分歧導致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十分不統一,同案不同判現象非常突出。有的法官直接告訴當事人,本院甚至本地從來沒有判過分割養老保險金的案件,也沒法執行,所以不支持養老保險分割的訴訟請求。
退休後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雖然與退休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密切相關,又由於養老保險費根據工資的一定比例由公民個人、單位進行繳納,從而易使人誤以為既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密切相關的退休後養老保險金也應該像分割其他共同財產那樣簡單地平均分割。這種簡單的推理顯然忽視了養老保險金所具有的人身依附性和社會保障性,這才是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根本不支持分割養老保險或者分割養老保險的判決難以執行的真正原因。有鑒於此,離婚時對養老保險的分割需要採取慎重和節制的態度。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對養老保險的分割作了如下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首先,對雙方均已經實際取得養老保險金的,由於此時雙方的養老保險金數額確定,資金到位,可以像其他共同財產那樣進行分割。
其次,對於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婚姻法解釋中,未作出明確界定。根據法理,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發到個人工資賬戶中。此種情況下,養老保險金的數額也是確定的,只是資金尚未到賬,可以作為雙方的共同債權在其他共同財產的分割中進行折抵。
再次,如果離婚前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保險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先計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對具體分割達不成一致意見而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養老保險賬戶中的個人實際繳付部分可以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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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能否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回金條件,另一方答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可得知,離婚時,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我國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養老保險金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金無法實際進行分割。而分割的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的養老保險費即是日後養老保險金的一部分,可以說,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於夫妻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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