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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提出三支柱養老金模式

發布時間:2021-01-06 05:01:14

Ⅰ 我國如何建立三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

世界銀行提出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思路,其建議第一與第二支柱均採用強制性方式建立。第一支柱的責任主體是國家,應通過稅收方式籌集資金,實現收入的再分配,從而達到維護最基本的「公平」目標。第二支柱主要由企業負責為職工建立個人積累賬戶,實現共同保險和儲蓄的目標。第三支柱採取自願性方式建立,用以滿足較高水準的養老需求。

我國於20世紀90年代初即確立了逐步建立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

將我國現行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與各國際組織建議的多支柱養老保險模式相對照,不難發現我國現行體系中各支柱均不同程度地背離了其應有的性質、功能和目標: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的融資方式和來源與其應實現的目標不吻合。

第二,企業年金的「自願」建立方式難以適應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目標的需要。

第三,作為第三支柱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發展近乎停滯。

正是由於第一支柱的融資重任轉移給了企業,使得第二支柱難以有充分發展的空間,從而只得將企業年金的發展定位於自願。同時又擔心一些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及領取環節「搭便車」,又對企業年金發展採取「限制性」政策,這樣又將大量有意願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排除在外,進而一方面抑制了企業年金的發展,另一方面加劇了企業年金發展的地區間、企業間不平衡。

導致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存在上述問題有其更深的歷史背景和原因:我國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由於老制度下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支付缺乏「專門儲備」,使得「統賬結合」的新型養老金制度一開始就承載著新舊制度的「雙重」責任,既要面對近五十年來老制度下形成的養老金歷史債務,又要為新制度下的人員准備養老金。而老制度遺留下來的養老金「即付」任務又迫在眉睫,於是,政府一方面提高企業基本養老金的繳費比例,另一方面盡可能提高計入社會統籌公共賬戶的比例。這正是導致企業繳費壓力大、加劇繳費環節「搭便車」現象及統籌層次低的制度性原因。不僅如此,這種「寅吃卯糧」的辦法還導致新制度下的基本養老金支付大面積虧空,新養老金制度在事實上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重構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設想和建議:

首先,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應通過專門渠道予以解決。

據世界銀行測算,在2001~2071年間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與GDP的比始終在100%以上,至2006年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就達25萬多億元,並且還呈較快增長趨勢,如果隱性債務得不到很好解決,將會給未來財政帶來極大壓力。雖然國務院在《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中即明確「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老人老辦法」,但對中人、老人的養老金資金來源卻始終沒有明確落實。

迄今為止,國家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都未對歷史形成的養老金債務應如何籌措和清償、新舊養老金制度如何對接等問題提出明確解決辦法。現實中,新養老保險制度所設計的個人賬戶及企業繳費的社會統籌部分均承擔著上述「歷史遺留重任」。若該問題得不到明確解決,不僅無法解決現實中「社會統籌」中的「搭便車」問題,也難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統籌。

為此,建議必須劃清新老養老保險制度下的養老金責任,對歷史遺留的養老金債務,除每年安排財政專項預算資金解決外,還可通過發行(中央、地方)政府特別債券籌措資金予以專門解決,也可由以後年度的基本養老金基金增值部分償還。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重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面臨的先決難題。

第二,通過立法方式將基本養老保險費改為養老保障稅或社會保障稅。

這樣與第一支柱的性質、功能、目標相吻合,既可以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剛性,也可解決現行用行政手段實行統籌的軟收硬支、統籌層次難以提高等問題。養老保障稅按照面廣(將所有注冊的企業都納入征稅范圍)量少(低稅率,具體還需進一步測算)的原則徵收,既可切實降低企業負擔,又可保證充足稅源。「費改稅」也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政府收入形式的一種必然趨勢和要求。

第三,通過立法方式強制要求企業建立企業年金。

縱觀世界各國對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有強制性、自願性和准強制性三種類型,各國際組織也建議企業年金的建立可以採用強制、自願或者兩者結合的方式。究竟採用哪一種類型與各國所處特定發展階段相關制度背景有關,更與該國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所要達到的目標直接相關。就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所處階段及企業年金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來看,認為我國應採取立法方式強制推進。首先是因為我國大量私營企業、中小企業是發展企業年金不可忽視的重要對象。其次,企業年金尚沒有被大多數企業當作吸引和激勵人才的機制。再次,供過於求的勞動力市場也是我國當前需要採取強制力推動的又一原因。

當然,採取強制性措施主要是針對企業年金的最低標准部分,超出最低標准部分,企業可在國家激勵性稅收優惠政策的框架下本著自願原則建立,以適應企業年金靈活性的需要。同時,為兼顧效率和公平,防止有的企業僅為少數高管建立豐厚的年金計劃,或一些效益好的企業通過建立企業年金逃稅,國家應制定嚴密的稅收政策予以調節和嚴格審查。

第四,採取適當措施鼓勵第三支柱的發展。

我國一直具有高儲蓄率的傳統,發展個人養老儲蓄計劃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我國只需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予以引導,通過金融部門的宣傳即可得到落實,如金融機構可開設個人養老儲蓄專戶、予以優於普通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對該部分免徵利息所得稅、對其支取規定最短儲蓄年限等方式即可達到發展第三支柱的目的。

Ⅱ 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將提速了嗎

2月6日,人社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召開會議,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啟動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工作。多部委聯合共同推進,意味著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將提速。

而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均已實現市場化投資運作,隨著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的啟動,「第三支柱」也將會迎來規模放量及投資市場化之旅。

Ⅲ 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是什麼

養老保險「三大支柱」是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回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答、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3)誰提出三支柱養老金模式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Endowment Insurance)是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勞動崗位後而建立的一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參考資料養老保險_網路

Ⅳ 養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是什麼

養老金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個人稅延養老金,自願參加。內總體上看,在我國三支容柱的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一支柱一枝獨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尚未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第一支柱負擔非常重。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4)誰提出三支柱養老金模式擴展閱讀:

養老金的主要分類: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高於企業退休人員

Ⅳ 如何理解多層次多支柱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一)多支柱養老社會保障模式中的責任分擔機制。
1994年世界銀行提出了建立包括公共養老金、強制性養老金和自願性養老金在內的三支柱養老保障模式。其他國際組織也相繼提出了「多支柱(層次、級)」養老保障制度框架。自三支柱模式提出之後,許多國家借鑒世界銀行模式,改革本國現收現付制公共養老金制度,實施各具特色的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比如英國、瑞典、東歐國家,以及東亞國家。多支柱養老社會保障模式在世界性公共養老金制度危機的背景之下出現,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設立的養老金制度的主要目標:第一,防止老無所養;第二,拉平一生中消費支出的分布;第三,保險功能――為壽命特別長的人提供養老生活保障。養老社會保障體系的設計應在維護社會公平和制度結構彈性的基礎上,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從表中四大國際組織倡導的多支柱(層次、級)養老社會保障體系比較中可以看出,國家、企業與個人分別承擔各自的保障項目,並提供資金支持和履行擔保責任。
(二)養老保障責任分擔的理論分析。
從經濟學角度來說,養老金制度是一種准公共晶,根據公共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由政府提供的公共養老金制度和由非政府提供的私營養老金制度。1954年薩纓爾森(PaulA.Samuelson)首先討論了市場機制無法有效解決具有外部性的公共晶的資源配置問題,並給出了政府供給的效率條件之後,人們普遍認為公共晶應該由政府提供。但是,政府提供也存在「政府失靈」,因此,新自由主義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科斯(Coase)、林達爾(Lindahl)、納什(JohnForbesNash)等經濟學家從不同的角度重新審視市場提供公共品問題,相應給出了非政府供給的效率解。對於養老金制度,現代公共品理論普遍認為,政府應提供公共養老金制度以致力於解決社會公平問題,實現收入再分配;而非政府提供的私營養老金制度能更好地增進制度供給效率,即提高管理效率。因此,通過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既能實現再分配效率,又能提高管理效率,促進養老保障資源的合理配製,增進個人福利和社會福利。從公共管理學角度來說,養老金制度的改革基礎是公共部門管理理論與實踐演進、創新的結果,是政府治道變革的必然結果。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世界公共部門展開的突出市場價值、強調效率與效能的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運動是其實踐層面的原因;而公共選擇理論和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等研究對公共管理的滲透和融合是其理論原因。可以說,新興的公共管理範式為養老金制度的「混合供給」提供了技術和管理上的支持。

Ⅵ 誰最先提出的人力資源三支柱理論

戴維·尤里奇(奧利奇)教授
全球知名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專家。密歇根州立大學商內學院教授,他致力於研容究如何使組織通過人力資源建立快速發展、學習、協作、責任、智能和領導力等方面的能力,並在此領域享有盛譽。他還在評估策略與人力資源實踐和能力的資料庫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
他已經發表了100多篇文章,出版了12本書:《人力資源冠軍》(Human Resource Champion)、《人力資源價值命題》、《人力資源管理的未來》、《人力資源業務流程外包》、《高效人員管理及更佳人員實踐百事通》、《新人力資源資格》、《如何通過人員和組織構建價值》、《結果導向的領導力:領導如何構建成功業績並提升底線》、《組織能力:來自組織內外的競爭》等。
Dave ulrich在《人力資源冠軍》中對HR四角色的闡述,這是三支柱理論也就是角色理論的基礎,在2001、2002年進入中國。

Ⅶ 哪些部門將啟動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工作

據報道,人社部、財政部近日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人民銀行、內銀監會、證監會、保監容會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啟動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工作。

第二支柱企業(職業)年金取得了積極進展,截至2017年底,全國已經有近8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加職工人數達到了2300多萬人,積累基金近1.3萬億元。目前第三支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和商業養老保險正式進入制度建設啟動階段。

Ⅷ 養老保險「第三支柱」是什麼

2月9日出現在人社部官網的一則新聞,受到業內人士高度關注。消息顯示,2月6日,人社部、財政部共同組織召開會議,會同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啟動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工作。

業內專家分析,隨著全球老齡化趨勢發展,「三支柱」模式正成為各國養老金體系改革的主流選擇。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對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滿足人民群眾對更加美好老年生活需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體來說,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的啟動,不僅有助於為政府分擔社會養老、醫療壓力的重任,同時也有利於推動商業養老保險駛入增長快車道,同時亦利好資本市場。

在美國等發達國家,養老保險是各類要素市場的長線資金,不僅支撐了資本市場幾十年的長期穩定發展,同時也支撐了實體經濟的發展。

而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均已實現市場化投資運作,隨著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的啟動,「第三支柱」也將會迎來規模放量及投資市場化之旅。

這意味著,我國資本市場又將迎來新的長期資金。

意味著又要交錢了。

Ⅸ 什麼是社會保障的「三支柱」

社會基本保障、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商業養老保險。

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促進保險與保障緊密銜接,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

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社會基本保障、企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三支柱保障體系。前不久,國家又開始對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實行遞延納稅的優惠政策,對保障體系中「第二支柱」的進一步完善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此次常務會議再次提出,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這樣一來,企業年金的政策通道被大大拓寬,更多企業有望在保險機構的幫助下建立完善的年金計劃。

(9)誰提出三支柱養老金模式擴展閱讀:

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的提出和實行:

1991年我國首次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2000年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正式更名「企業年金」,提出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並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據有關預測結果顯示,到2020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佔到總人口的比重將突破16%以上,屆時對養老金的需求將是目前的10倍以上。

因此,我國發展企業年金市場意義重大。企業年金制度的建立和企業年金市場的發育,是對傳統企業福利制度的根本性改革和建立新型的企業薪酬福利制度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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