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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養老保險a

發布時間:2021-01-05 02:58:14

A. 農村養老保險到底怎麼交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理流程

1、參保范圍

具有本地農村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2、所需證件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二份。

(2)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二份。

(3)4張1寸免冠照(60周歲以上人員6張)。

3、辦理方法

到所在村街填寫《登記表》4份,《戶籍表》2份,貼相片,並由本人簽字按手印確認。16—59周歲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100—1000)繳費,由村街經辦人員開具收據並填寫《繳費明細表》。60周歲以上人員不需繳費,填寫《待遇申領表》2份,提交存摺復印件兩份。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保基本」就是要從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出發,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廣覆蓋」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盡可能多的農村居民納入到新農保制度之中。「有彈性」就是要適合農村、農民的特點和地區發展差異性,政策和標准具有適當靈活性。「可持續」就是各級財政有能力支付,廣大農民能夠承受,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實現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

與老農保相比,新農保最大的特點就在於其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新農保基金從以下途徑籌集:

(1)個人繳費。當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暫時設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但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要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1)農村的養老保險a擴展閱讀: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本簡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被稱為新農保,是相對於以前各地開展的農村養老保險而言,胡曉義表示,過去的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最大的特點是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有三個籌資渠道。

「特別是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這個補助又是直接補貼到農民的頭上。我認為它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

此外,不同於老農保主要建立農民個人賬戶的模式,新農保借鑒了目前城鎮職工統賬結合的模式。胡曉義介紹,新農保在支付結構上分兩部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這意味著中國農民60歲以後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

不過胡曉義強調了即將啟動的新農保仍處試點階段,「新農保政策要通過試點完善之後逐步推開,並不是說從明天開始大家就可以領錢了。」根據規劃,將於2020年前全部實現所有農民都享有新農保。

B. 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農保和社保屬於國家社保制度的兩種不同類型,主要區別在於針對的群體不一樣。農保主要針對農民,繳費少,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也少;社保主要針對城鎮就業人員,繳費多,退休時領取的退休金也多。

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區別主要如下:

一、是保障對象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的參保對象主要是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含農村戶口人員);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的參保對象是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

二、是繳費標准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是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和基數進行繳費,繳費相對較高;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准按照國家規定,目前設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個檔次。自願選擇繳費檔次,繳費較低。

三、是籌資結構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主要籌資方是用人單位,雖然個人也繳費,但用人單位繳的是主要部分;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給了現在的老年人基礎養老金,同時對中年人的繳費予以補助。

四、是待遇標准不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待遇計發辦法是按照養老保險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待遇標准相對較高;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較低,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目前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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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的待遇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網路—農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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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給付方式有按年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兩種,供投保人投保時選 定。內

D. 養老保險A檔交多少錢

社保養老?

E. 1991年民政部在農村進行的試點工作是A.養老保險B.醫療保險C.生育保險D.社會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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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建立起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西方國家(如德國),從事獨立經營的農民與具有僱傭關系的工人和職員一樣,能夠享受到所有社會保險的保護。而在我國,由於受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歷史文化傳統的限制,農民社會保障與城市社會保障相比,不僅建立得比較晚,而且項目不全,保障水平也很低。農民社會保障的現狀表明,農民低水平的社會保障,不僅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而且影響社會穩定。因此,重視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不僅對於深化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盡快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重要的作用和意義,而且對於減少社會沖突和矛盾、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秩序有著同樣重要的作用和意義。本文擬通過對我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發展和現狀以及存在問題的介紹,進一步論證我國農民是否應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在我國健全和完善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建構我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以此為我國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作出些許努力。
一、中國農民社會保障的產生發展、現狀和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民社會保障包括農民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個方面。
1、農民養老保險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951年頒布「勞動保險條例」,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確立。但是當時占人口總數90%以上的農民沒有被納入保障之列,這是因為一方面國家出於迅速建立工業化國家的考慮,有意對城市居民的社會保障實行傾斜政策,即對有工資收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營企業的職工,大中小學的教師等實行國家保障,對沒有工資收入的城市貧民實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社會救濟;另一方面當時國家沒有充足的國力為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提供保障。這種把農民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的制度延續了43年。
1983年中國農村率先實行經濟體制改革,把過去由農民共同經營的土地承包給農民個人耕種,這種適合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的生產方式,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進了農村經濟的極大發展。尤其是在沿海地區和內地自然條件比較好的地方,由於興辦鄉鎮企業和實行科學種田,農村和農民很快富裕起來。據1990年的統計,年人均收入在千元以上的縣有184個,在800元以上的有431個,[1]而人均年收入700-800元的農民就具備了投保條件。而且農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以後,他們的收入除了滿足基本生活需要之外還有剩餘,於是就產生了強烈的養老保障願望。同時,由於生活水平和醫療條件的改善,人口的平均壽命在延長,這又加快了人口老齡化。據1990年的人口普查,我國農村60歲以上老人7285萬,占農村人口總數的8.2%,並且每年以3%的速度遞增。[2]人口學家預計,到2020年我國農村65歲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3]在中國農村,老人與子女住在一起的比例雖然高達88.7%,但是收入來源和生活料理依靠老人自己的比例分別是50.7%和82.2%,[4]可見目前在農村,家庭養老已不佔絕對主導地位,很大一部分農村老人的生活缺少必要的保障。特別是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後,農村核心小家庭迅速增加,家庭規模的縮小,進一步弱化了家庭的養老功能。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跨地區或者城鄉遷移的速度和規模在不斷上漲,而遷移者大多數是青壯年人口,這在一定程度上又加速了農村的人口老化。所有這些情況都使得農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成為一個突出問題。
1991年1月,國務院決定由民政部負責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民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和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並從1991年6月開始在山東省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取得了很大成效。當時的實踐證明,「方案」比較符合農村實際,是可行的。1992年1月3日民政部正式頒發「方案」,使農村養老保險在「方案」的引導下逐步在全國農村有條件的地區推開。《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只有7條,是中國政府從中國實際國情出發制定的、引導廣大農民自願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一個規范性文件,它雖然由於不具有強制性,因而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法律規范,但是它的頒布和實施在中國社會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第一、中國是一個農業國家,農民占人口的絕大多數,因此中國的問題仍然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解決好了,就有利於中國社會的發展和穩定。農民的老年保障問題歷來是農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養兒防老」就是農民對自己老年生活依靠的一個生動寫照。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於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對於推行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第二、在國際上尚無大范圍解決無固定收入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險問題的成熟經驗以及中國整體發展水平仍然比較落後的情況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現了中國政府對農民的責任和關心,這對於調動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都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第三、方案頒布之前,中國農民依靠或者希望依靠家庭養老,根本沒有社會保險的意識。方案的頒布和實施不僅使農民產生了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意識,而且進一步強化了社會全體成員的社會保障意識,這對於促進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將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第四、「方案」雖然只具有引導功能,但是它的制定和頒布實現了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在中國從「0」到「1」的突破,標志著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從農村的實際出發,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堅持資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自助為主,互助為輔,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相結合;農村農、工、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由點到面,逐步發展。
「方案」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1、農民養老保險不是商業保險,而是有集體與國家參與其中的、以確實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為目的的政府行為;2、對於農民個人來說,是否參加養老保險,選擇何種交費標准,由農民自己決定,不強制,不搞「一刀切」。對於一個村,一個鄉鎮,一個縣來說,也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決定統籌范圍,能搞多大規模就搞多大規模,也不搞強制。這種「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發展策略,非常適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能被廣大農民接受,有發展前途和成功希望;3、「集體給予補助,國家給予政策扶持」,體現了集體和國家的責任,又不至於使集體和國家背上沉重的包袱,這將更有利於農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長遠發展。總之,由於「方案」從中國農村人口多,底子薄,各地發展不平衡的國情出發,因而是一個適合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極具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由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符合廣大農民的願望以及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視,幾年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基金積累初具規模。到2000年底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的294個地區,2052個縣(市、區),32610個鄉鎮,428889個村,101691個鄉鎮企業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全國參保人數為6172.34萬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總額為195.5億元。2000年當年領取養老金的人數為97.81萬人。[5]
可以看出,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在群眾生活解決了溫飽問題,基層組織健全的地區,採取政府組織引導和群眾自願相結合的辦法,就可以逐步建立較為規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此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由於在中國農村建立農民養老保險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在國內和國際都沒有成功的經驗和模式可資借鑒,因此在這一制度建立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是:第一、一部分幹部對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把這項工作列入黨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幹部認為,農民應該依靠家庭和土地養老,有條件的農民可以搞商業保險,不必搞社會養老保險;有的認為,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加重農民負擔,不應推行而應制止;有的認為,農民養老是農民個人的事情,政府不應過問,由農民自己計劃和安排自己的晚年生活。
第二、基金管理存在著比較棘手的問題。基金投資渠道單一,收益有限。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難以使基金的增殖同國民經濟增長水平、國民收入增長水平同步,難以迴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基金由縣級管理,使得基金分散、運營層次低和難以形成規模效益;縣級財政普遍吃緊,有些地方用養老保險基金發工資或彌補財政赤字。
所有這些問題,尤其是1999年國家有關部門在有關文件中指出的「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保險的條件。有條件的可以逐步將其過渡為商業保險」,[6]給農村養老保險帶來較大震動,造成消極影響,使農保業務處於停滯不前甚至倒退的狀態。具體表現在:1、由於一些基層單位退保,使得已開展農保工作的基層單位比上年減少,縣級單位有所減少,但主要是鄉鎮單位從去年的33806個減少到32610個;2、由於機構改革、人員精簡,地方各級專門機構和工作人員的數量有所減少,其中鄉鎮機構減少4569個,人員減少2338個;3、由於一些農民怕政策變化而不再續保,有些農民乾脆退保,使得參保人數逐年下降,到2000年底,參保人數下降到6172.34萬人,比上年下降了287.65萬人;4、由於退保人數增加,尤其是由於根據國務院對農村社會保險整頓規范指示精神,不再接受新的業務,造成參保人數下降,因而保險費收繳額下降,到2000年底,全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總額為195.5億元,雖比上年增加12億元,但增幅比上年下降了4%;5、2000年提取的管理費為4173.3萬元,而各地實際支出為6958.33萬元,缺口為2785萬元。管理費嚴重不足,使得動用調劑金成為普遍現象,部分省市甚至動用責任金發工資;6、由於農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存入銀行和買國債,而目前銀行存款的不安全性有明顯的表現,由財政部門管理的基金也有違規經營的情況,這就使得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潛在很大風險。[7]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在經歷了幾年的蓬勃發展之後,進入到目前的這種立法沒有進展、實踐在倒退的局面。
2、農村合作醫療
中國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可以追溯到1944年抗日戰爭時期在陝甘寧邊區建立的醫療合作社。在群眾積極參與和政府的支持下,醫療合作社迅速發展,到1946年達到43個。[8]1955年全國實現了農業合作化,一些省份(例如山西、河南、湖北等省)的農村出現了農業生產合作社舉辦的保健站,通過由農民出保健費,由農業社從公益金中提取適當補助的辦法來籌集資金,以解決本社農民的防病治病問題。可以看出,這是將我們中華民族的合作互助、同舟共濟精神應用於農民防病治病領域的一種嘗試。1965年湖北省麻城縣政府制定了《關於加強合作醫療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麻城縣合作醫療暫行管理辦法》,這對發展和完善我國的合作醫療制度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間的1968年,毛澤東批發了湖北省長陽縣樂園公社辦合作醫療的經驗,並稱贊「合作醫療好」,之後農村合作醫療迅速發展和普及起來。1979年衛生部在總結合作醫療經驗的基礎上,與農業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農村合作醫療章程》。在各級政府的支持和扶持下,到1980年,全國約有90%的行政村實行了合作醫療。
1982年農村實行經濟體制改革以後,集體的公益金積累明顯減少,由此也使以公益金為一部分資金來源的合作醫療制度受到嚴重影響,加之政府沒有及時給予引導和支持,到1985年全國實行合作醫療的行政村由過去的90%下降到5%.[9]近幾年,雖然有些地方政府對合作醫療給予重視並採取了相應措施,但是總的情況仍不盡如人意,1996年實行合作醫療的村佔全國行政村總數的17.7%,農村人口覆蓋面僅為10.1%.[10]
實踐證明,重建合作醫療有相當大的困難。主要問題是:第一、從政府官員到農村基層幹部以至於到一部分農民對合作醫療不重視甚至有不正確的看法,是影響合作醫療進一步發展的思想障礙。許多政府官員認為合作醫療與經濟發展關系不大,甚至認為在市場經濟下,農民可以加入商業保險,政府不必過問,因而對農村合作醫療支持和領導不力;有些農村基層幹部在農村合作醫療問題上有畏難情緒,認為合作醫療資金難籌措、難管理,容易引起群眾的不滿和意見,因而對辦合作醫療缺乏積極性和主動精神;有些農民對合作醫療的互助互濟的性質認識不清,生怕自己因不生病而吃虧,生怕幹部生病吃好葯、自己生病吃次葯,所以也不積極參加合作醫療。第二、資金籌措有困難是最主要的問題。應該說,國家在農村合作醫療上承擔著一定的責任,然而實際情況是,近年來政府財政對合作醫療投資在逐年減少。例如,國家財政在衛生事業費中用於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費1979年為1億元,1992年下降到了3500萬元,僅占衛生事業費的0.36%,農民人均不足4分錢;[11]目前大多數農村集體經濟薄弱已是不爭的事實,因而沒有足夠的能力支持合作醫療事業;在以個人集資為主的籌資原則下,由於多數農民並不富裕,加之思想上有各種顧慮,對集資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使得即使逐戶收繳也比較困難,成為農村合作醫療難以向前推進的主要問題。第三、缺乏相關的法律保障,是農村合作醫療不能持續、穩定發展的又一個主要原因。法律所具有的強制性、穩定性,不僅使法律所規定的參加合作醫療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和履行,而且可以避免人為的想搞就搞,不想搞就散的隨意性。而我國農村合作醫療一直以來是在用政策進行指導,不是用法律進行規范,這就決定了農村合作醫療不能健康穩定持續地向前發展。
3、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5年以前,在我國農村只對五保戶和困難人口提供救濟。1995年,民政部在部分地區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點工作,以此改革以往的農村社會救濟事業,保障真正困難的農村人口的生活,樹立政府的良好形象。在各級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到1999年底,全國農村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縣區市有1935個,佔全國2126個縣的91%,占農村人口的3.4%.保障資金由國家和集體籌集。例如1999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北京為295萬元,其中國家支出229萬元,佔78%,集體支出66萬元,佔22%;上海為1031萬元,其中國家支出434萬元,佔42%,集體支出597萬元,佔58%;廣東為10218萬元,其中國家支出8628萬元,佔84%,集體支出1590萬元,佔16%;陝西為11024萬元,其中國家支出1852萬元,佔17%,集體支出9172萬元,佔83%;新疆為17萬元,全部由國家支出。1999年全國共投入資金62240.6萬元,其中國家支出32483.8萬元。對於保障對象的確定,各地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到1999年底,全國農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數為316.17萬人,占農業人口的0.34%,全國共投入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62240.6萬元,其中國家預算安排32483.8萬元。農村五保戶政策得到較好貫徹,集體為195.4萬人提供資金17.9萬元,國家提供了1.55億元。[12]
農村社會救濟存在的問題與農村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基本相同,這就是:第一、社會救濟資金嚴重不足。1999年農村實行稅費改革之前,農村社會救濟資金主要靠縣財政和鄉村集體經濟投入。2000年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農村稅費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只規定五保戶的供養資金列入農業稅附加,而沒有規定對特困戶救濟的資金來源。由於稅費改革使鄉鎮經費大幅度減少,只靠縣財政提供的有限資金不能保證為所有特困戶提供救濟,有些經費緊張的地方,農村社會救濟工作處於停頓狀態;第二、覆蓋范圍小、待遇標准低。由於經費短缺,需要救濟的人多(到1999年底,全國農村共有社會救濟對象4750.4萬人,國家臨時救濟貧困人口1659.8萬人次),所以只能按照低標准提供待遇,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同虛設、不能貫徹。
二、中國農民有權利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
中國城鄉和工農的巨大差別,使得民間有「跳龍(農)門」之說。人們嚮往城市,希望改變農民身份,有許多原因,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城市人一生的生活有保障。據統計,1990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1103億元,其中城市社會保障支出977億元,占支出總數的886%,農村僅支出126億元,城市人均413元,農村人均14元(這其中包括農村特困戶救濟和優撫軍烈屬等),相差將近30倍。[13]造成農民沒有社會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說是目前農村社會保障舉步維艱的一個主要原因。以農村養老保險為例,1995年至1998年間是農村養老保險搞得最火熱的幾年,農民參保的積極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參保人數急劇下降,這其中除了農保資金沒有得到很好管理、各級政府對農村社保工作不夠重視等因素外,主要是因為1999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目前尚不具備普遍推廣農村養老保險的條件的文件,導致農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還在於對農民和農民利益的忽視和輕視。
也有人以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發展歷程來說明,我國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的狀況是符合社會保障發展的一般規律的。他們指出,工業化一般經過以農養工階段、工農自養階段和以工養農階段。只有當工業化水平處於第三階段,經濟水平總體較高時(人均GDP2000美元以上),才有條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目前處於工業化發展的中期,不發達地區處於以農養工階段向工農自養階段過渡時期,建立規范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條件還不夠成熟。[14]誠然,經濟發展水平是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礎和前提,沒有雄厚的物質基礎,不可能建立象發達國家那樣健全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然而,我們現在首先要討論的問題是,在社會主義中國,農民有沒有權利獲得社會保障的保護?我們能不能基於我國目前處於工業化發展的初期階段或者中期階段,而放棄對農民的社會保障保護?從理論上對這些問題給予論證,對於澄清人們在農民社會保障問題上的模糊認識,重視並進而積極推動農村社會保障事業,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獲得社會保障,是憲法賦予農民的一項權利。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顯然,這里所說的公民也包括農民在內,農民也應該象城市居民一樣,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有從國家和社會[15]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反過來說,國家和社會有責任為那些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提供物質幫助。如果過去我們把這段話理解為在農民處於困境時由國家或者社會向他們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社會救濟的話,那麼在我國民主和法治建設有了極大推進、人權實踐也有了較大發展的今天,我們就應該把它理解為,農民作為人,與城市居民一樣,也能夠或者可能遇到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這些一般生活風險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就應該向他們提供社會保障保護。至於社會保障待遇標準的確定,是另外一個問題,在這里首先要解決的是,必須將農民社會保障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哪怕給予最低限度的待遇。這樣,我們就能夠理直氣壯地說,我國的社會保障覆蓋了人口的絕大部分。
第二、我國農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作出過巨大的貢獻和犧牲。在革命戰爭年代,農民無論是送子送夫參軍,還是用小米養育革命軍隊,用小推車運送前線物資,用乳汁拯救受傷的人民戰士,都是希望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推翻剝削壓迫勞苦大眾的反動政府,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新中國。沒有廣大農民參加和支持革命戰爭,中國革命的勝利是不可能的。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農民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有權利分享社會發展、文明和進步的成果。這種分享,在我國經濟還不發達、城鄉差別還比較大的情況下,不是讓農民以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生活,而首先是當他們處於不利地位時(例如,年老、疾病、殘疾時),國家應承擔起為他們提供物質幫助的責任,也就是為農民建立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社會救濟這些最基本保障項目在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有這樣,農民才能感受到,國家和社會對於他們付出的貢獻和犧牲所給予的回報,增加對於國家的親和力。
第三、我國農民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了可觀的積累。工業化是符合農民長遠利益的,因此從50年代工業化初期到現在,農民為國家工業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資金積累。1952年至1990年,我國農業為工業化提供的剩餘積累額總計11594.14億元,平均每年300億元,其中13.2%來自稅收,75.1%來自剪刀差,11.7%來自儲蓄。1978年至1984年,農民上繳國家農業稅為211.2億元,鄉鎮企業繳納稅金為350.2億元,兩項合計561.4億元;1985年至1994年農民上繳農業稅為979.2億元,鄉鎮企業繳納稅金5475.9億元,兩項合計為6455.1億元。雖然國家也從財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用於農業,1952年至1990年約為1900億元,1978年至1984年為979.9億元,1985年至1994年為3973.8億元,然而農業的貢獻仍高於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支出,到90年代初這種貢獻仍占國民收入的20%以上。[16]然而,工業化帶來的收益幾乎為城市居民所壟斷,即使農業投資用於水利方面,但其中的很大一部分還是解決城市和工業用水問題。[

F. 養老保險裡麵包括哪些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第四層次是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以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原則。它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社會性。它的強制性體現在由國家立法並強制實行,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參加而不得違背;互濟性體現在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

統一使用、支付,使企業職工得到生活保障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社會性體現在養老保險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由國家宏觀調控、企業內部決策執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它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企業為提高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而自願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一種企業行為,效益好的企業可以多投保,效益差的、虧損企業可以不投保。實行企業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勞動崗位的職工在領取基本養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於穩定職工隊伍,發展企業生產。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實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目的,在於擴大養老保險經費來源,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

有利於消除長期形成的保險費用完全由國家" 包下來" 的觀念,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參與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同時也能夠促進對社會保險工作實行廣泛的群眾監督。

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身險,它是年金保險的一種特殊形式,又稱為退休金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性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

這樣,盡管被保險人在退休之後收入下降,但由於有養老金的幫助,他仍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

(6)農村的養老保險a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並實施。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G. 農村養老保險交多少年為止

農村養老保險交15年為止,45歲以下人員繳費年限須達15年以上,而對45~59歲人員,則不再設最低繳費年限,只要求按年繳費,到60歲方可按月領取養老金。(15年個人賬戶總額/139個月)=248元。

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農村生產力發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養老保險與家庭贍養、土地保障以及社會救助等形式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含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調劑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7)農村的養老保險a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的種類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覆蓋城鎮戶籍非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共同構成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城居保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城居保的資金來源除個人繳費外,還有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的補貼,個人繳費越多,政府補貼也越多,而且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

二是城居保的養老金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由賬戶儲存額,也就是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總額來決定;基礎養老金則由政府全額支付。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根據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情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考慮到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績效工資實施後新標準的工資總額核定,而不是以實際工資收入為依據,確保同等條件的職工繳費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四、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納比例是:職工所在企業繳納20%,職工個人承擔8%。

H.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 )。 A: 國家補貼 B: 集體提留 C: 個人交納 D: 國家、集體、個人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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