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保局日常檢查內容
社保局是依法享有國家賦予權力、以國家預算作為活動經費行使職權的、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政府部門,是政府行政機關,是負責社會保障各項業務的管理與經辦機構。
社保局的全稱,有的地方一般為「社會保障管理局」或「社會保障局」,也有的地方社保局不單獨設立,其社會保障的業務,歸納到在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
社保局的直屬單位一般包括: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農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等。
社保局一般設置有服務大廳,辦理社會保險業務。可以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投保人員,辦理其在職期間的有關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等保險繳納的繳納工作,為退休離休人員辦理離退休金核定發放及相關工作。
社保局一般都建立網站,按業務工作內容和專題特色分類,一般設立了人才引進、就業訓練、人才培訓、就業再就業、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多個業務專題頻道,來便民服務。
社保局的職責雖各地不一,但主要職責一般包括如下幾點: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且受託,研究起草有關本級地方性社會保險政策;
2、擬訂轄區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政策意見,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統籌、規劃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關社會保險工作;
3、統籌建立覆蓋轄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准,貫徹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轄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轄區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轄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4、負責轄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5、組織實施本級社會保險工作計劃,加強業務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證計劃按時完成;
6、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線管理工作,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各項社會保險徵收的原始資料,負責按時撥付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7、負責辦理企業參保登記和職工參保、轉移、終止、中斷等手續,統一核定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審核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生育等費用,並按期足額支付;
8、建立各項社會保險業務台賬,定期與企業、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核對,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系統計算機開發利用,對各項賬、卡和冊進行檔案化、計算機化管理;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稽核工作,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會計、統計和信息工作;
9、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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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養老金不夠了,未來會不會取消養老保險
到60歲退休,如抄果養老保險累計繳納不到15年,辦理退休時可以選擇補交滿年限後再按月領養老金。也可以辦理退休時申請一次性提取個人賬戶余額,提取後不能再按月領養老金。個人賬戶余額就是之前自己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
如果經濟能力允許,盡量補交滿年限,按月領養老金。是否允許一次性補足需要咨詢參保地社保局,屬於地方規定
③ 提示本次申報養老保險費平均基數低於當地預警值怎麼辦
低於最低繳費基數,社保就按最低繳費基數收費,申報數就不起作用了。
④ 社保提示低於當地預警值是什麼意思
每個城市的最低社保繳費基數都取決於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資,這個標准版是固定的。而繳納的權費用不能低於每月最低的繳費基數。
社保一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就是俗稱的五險一金:
養老保險:單位每個月繳納20%,個人繳納8%;
醫療保險:單位每個月繳納7.5%,個人繳納2%外加10塊錢的大病統籌(大病統籌主要管住院這塊);
失業保險:單位每個月繳納2%,個人繳納1%;
工傷保險:單位每個月繳納1%,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單位每個月繳納0.8%,個人不繳;
住房公積金:單位每個月繳納和,個人繳納一般1:1
⑤ 2019年永嘉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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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浙江省永嘉縣上塘城區縣實驗中學內(下塘)
郵編:325100
電話:12333(咨詢專線)
網址:
永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如下:
職能調整:
劃入的職責
1.將原由縣衛生局承擔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職能,劃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擴權強縣、市區體制改革中,省、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將負責我縣公民境外就業管理的職責劃給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
2.取消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和制定企業懲處職工基本准則的職責。
加強的職責
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人才開發職責,健全人才培養吸引激勵機制,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加強統籌城鄉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加強統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創業到養老的保障和服務體系;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發展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統籌醫療保險工作職責,推進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強化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強化勞動監察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負責編制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機關和縣屬事業單位人員計劃,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統計工作。(三)綜合管理全縣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實施全縣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縣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四)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政策;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五)負責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全縣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及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全局黨務、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起草工作計劃和總結;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信息綜合、秘書事務、檔案、保密保衛和機關財務的管理工作;綜合辦理信訪、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研究制訂人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信息管理及網路規劃、標准;組織指導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局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管理局機關公共事務和後勤工作,組織實施對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工資、職稱評聘、人事檔案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承辦局下屬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和獎懲工作。綜合管理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新聞宣傳、新聞發布信息公開、門戶網站綜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
行政審批服務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局行政審批制度;負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相關工作;負責協調局行政審批等相關工作;承擔本局所有行政審批服務職能;牽頭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擔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備和清理工作;牽頭辦理局外法規性文件徵求意見工作;牽頭局調查研究工作,參與局重要文稿起草;承擔國內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動態的收集和綜合研究工作;牽頭承辦行政復議、應訴、賠償和處罰聽證等相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縣本級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局法律顧問和專家咨詢事宜;負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公務員管理科
擬訂貫徹公務員考試錄用、轉任調任、交流迴避、職務任免升降、職位聘任、考核、培訓、辭職辭退、獎勵懲戒等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負責政府機關公務員及政府系統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職位分類、考試錄用、聘任制管理、試用期管理、轉任調任審核、任職定級、交流迴避、日常登記、年度考核、辭職辭退、表彰獎勵、懲戒、申訴、控告、教育培訓和信息統計等工作;負責政府機關和政府系統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非領導職務職數的審核稽查工作;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報批和人員過渡工作;承辦縣政府人事任免手續;負責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政策、規劃、計劃和標准;參與縣行政學校培訓公務員的有關工作;負責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工作;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工勤人員的招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轉業軍官隨調(遷)家屬安置落戶的協調工作;承辦在永的市、省、部屬單位轉業軍官的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維穩政策措施並做好相關的信訪穩控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配套方案;負責推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制度,負責其聘用、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鑒證工作,承辦在永的市、省、部屬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鑒證;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選聘人員工作;承辦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流動手續,以及在永的市、省、部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執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崗位設置方案核准及崗位結構比例的控制與調整;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負責全縣事業單位人員統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大學生村官選拔考錄工作。
科技人才管理科
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制訂科技人才開發政策,負責全縣高層次、緊缺急需專業人才、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選拔、引進,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參與博士後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回國來永定居專家、留學人員的管理協調及科研資助工作;負責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推進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管理、協調全縣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監督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研究擬訂全縣國外智力引進和外國專家工作的政策,統一管理全縣國外人才智力引進工作,管理、協調全縣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出國(境)培訓工作,制訂出國(境)培訓的政策,組織、協調年度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申報和執行;協調、指導和組織實施國外智力引進項目;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制訂繼續教育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人才資源的調研、統計、預測、規劃,管理、協調人才開發工作;承擔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2]
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監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擬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地方性補貼政策標准、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審核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方案;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的編制審核工作;負責新錄用人員和調入人員工資待遇的核定和調整;擬制貫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福利工作政策、法規的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連續工齡的審核工作;按許可權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續,負責延長離退休年齡的核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調整、死亡後撫恤金核定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確認等工作;承擔縣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職稱評聘中心
其職責為承擔社會化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工作;負責職稱評審材料的收集、審核,評審結果材料的整理和上報;受職稱管理部門的委託組建評審委員會,報上級領導部門審核;協助職稱管理部門做好有關調查研究和參與職稱評審政策的制定。
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科
擬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和醫療服務項目的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職工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費率調整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服務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執行醫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縣級醫療機構和葯店醫保定點資格審查;擬訂全縣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監督管理辦法;擬訂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組織實施因工緻殘程度、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負責全縣企事業單位,在永的市、省、部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承擔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養老保險科
掛縣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勞動者以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繳費費率確定、基金征繳辦法、個人賬戶管理、養老金調整等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企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調整、死亡後撫恤金核定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確認等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非因工傷殘職工、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的待遇政策和給付(補助)標准;負責全縣參加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職工提前退休所從事特殊工種及年限的認定;負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核准;指導開展企業年金工作,受理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承擔縣社會保險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勞動管理和技能建設科
擬訂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特殊招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擬訂「農轉非」政策;管理境外人員入境就業工作;擬訂全縣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勞務派遣管理辦法;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及特殊工時審批操作規范,指導工時制度、職工休息休假制度及勞動定額等勞動標准制定工作;指導用人單位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並監督企業實施最低工資標准;定期組織確定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參與縣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擬訂縣級國資營運公司公開招聘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縣級國資營運公司招聘方案的備案審核以及錄用手續辦理工作;承擔縣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擬訂全縣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工作;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健全勞動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大賽;擬訂全縣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術等級培訓和技術工人等級的考核、發證工作;擬訂全縣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規則;承擔縣技工學校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仲裁科
掛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統籌擬訂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及其政策;負責對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以及對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指導並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參與勞動、人事仲裁案件的處理工作;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承擔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1]
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科
擬訂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勞動保障基層工作平台建設,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發辦法和給付標准;擬訂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穩定就業經費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穩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牽頭擬訂高校和中專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負責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就業指導、服務工作;牽頭負責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工作;發展、規范全縣人力資源市場(含網上人力資源市場),綜合管理人力資源交流服務機構;制定有關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全縣性人才交流活動。
社保稽核股
負責依法對本縣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稽核工作,對本縣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進行稽核工作,對本縣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進行稽核工作,對醫療保險費用報銷情況和醫院醫生開具醫保葯品及葯費結算情況進行稽核,對本縣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進行稽核工作,受理單位和個人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行為的舉報進行稽核工作。
下屬單位
①永嘉縣人力社保局甌北分局
甌北新區羅浦西路2號
②上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上塘城區縣前路105號(電視台隔壁)
③橋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橋頭鎮橋興路3號
④烏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烏牛街道皮服城11幢3-4號
⑤橋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橋下鎮鎮政府大院內
⑥岩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岩頭鎮小港溪頭鎮聯建房6幢
⑦岩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岩坦鎮老鎮政府大院
⑧碧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碧蓮鎮政府大院內
⑨巽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巽宅鎮巽宅大街94號(大會堂對面)
⑩鶴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鶴盛鎮政府對面
⑥ 低保異常預警怎麼處理
發現低保異常預警應當及時進行核查。
低保工作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大局,是構築社會保障體系的「最後一道安全網」。
而低保核查,主要是為了切實糾正「政策保、人情保、關系保、錯保、漏保」等問題,真正實現「陽光低保、廉潔低保」。
那麼低保核查都查些什麼呢?這些知識你要知道!
一、家庭經濟狀況和財產狀況核查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是指低保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在核定家庭可支配收入、財產時,充分考慮所有直系親屬的經濟條件和家庭成員因一、二級殘疾、患癌症等疾病、就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凈(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
二、家庭收入核算辦法
1.家庭收入不穩定的,按其提出低保申請前12個月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2.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按用人單位證明或者本人工資卡的銀行流水計算。
3.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按照當地實際發放標准計算。
4.外出務工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無法提供證明或出具的證明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5.種植業、養殖業收入,按照實際收成和當地價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後計算收入。
6.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照租賃、轉讓協議(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的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計算。
7.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簡稱供養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2)供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月標准2倍的,視為無能力承擔供養義務,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3)供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當地低保月標准2倍的,將其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月標准2倍部分的25%(因地區而異),平均到其應當贍養、撫養、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
基本計算公式為:贍(撫、扶)養費=(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標准)×家庭人口數×25%÷贍(撫、扶)養人數。
8.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一、二級重度殘疾人核算,只計算其個人全部現金、實物收入,以及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應當給予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重度殘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一、二級殘疾人員。)
三、不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包括:
1.國家給予優撫對象和其他人員的特殊照顧待遇。包括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困難殘疾人的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的護理補貼,高齡老人津貼;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定期補助等。
2.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包括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獎學金,見義勇為獎金;獨身子女費、計劃生育獎勵、失獨與扶助金等。
3.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工傷人員的有特定用途的補助資金,包括工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撫恤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
4.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資金,包括住房、醫療、教育、司法、養老、康復、托養、臨時性救助等救助金。
5.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以及其它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四、家庭剛性支出主要包括:
1.低保對象實現就業必要的就業成本;
2.殘疾人康復治療及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支出;
3.因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支出;
4.就讀於國內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支出,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剛性支出。
新博研發團隊,針對低保領域存在的問題,研究開發的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以平台數據採集為基礎,藉助網路通信技術,建立健全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核對平台,進一步提高低保核對的准確性,做到動態監管、復查復核,做到應退盡退、應保盡保。
建設目標
准確高效認定社會救助對象,公平公正實施社會救助,把有限的資源分配給最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
業務架構
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提供金融專項核對介面和社會救助實時智能核對信息介面,能與所有銀行、證券、保險等專業金融機構進行實時信息交換核對,實現核對結果信息與社會救助對象信息進行實時核對和智能提醒,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功能介紹
1、業務辦理平台:工作人員對申請救助對象的基本信息和授權委託書進行數據採集並進行檢查,若數據錯誤則反饋給基層工作人員修正數據,核對完成後系統將自動把核對結果反饋到查詢單位。
2、業務監管平台:核對人員通過查看核對監控來掌握核對進程,包括部門已核對數、未核對數、核對進程百分比等。
3、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實現核對中心與各核對部門數據共享交互,與民政等19個部門32類涉及社會救助個人和困難家庭的經濟狀況指標對接。
4、標准設置平台:依據不同部門對救助人員信息收入狀況的要求進行配置化管理。系統將依據配置的信息進行核對信息的比對以及核對結果的反饋,做到智能化、標准化、配置化操作。
5、統計決策平台:系統自動對核對檢出情況和復檢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利用可視化手段輔助領導直觀了解核對工作成效。
6、預警監督平台:系統針對業務辦理流程進行監督管理,遇到異常操作或流程超時進行預警提示。
功能特點
1、一次採集、多次利用
對不同社會救助的採集信息進行歸納分析,供核對部門進行數據分析,重復、共享利用,做到「申請救助必核,動態管理常核」。
2、信息准確,提高效率
核對信息系統的信息會經過幾輪核對,信息准確,同時由於大部分數據是經由介面實現共享,減少人工錄入,提高辦事效率。
3、准確認定,提高效益
查詢項目涵蓋所有銀行金融資產信息,避免了核查空白及資產轉移等情況,准確高效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最大化利用救助資金。
⑦ 「獨居老人水表12小時不走自動預警」,能否有望實現全國普及
“獨居老人水表12小時不走自動預警”,很難做到全國普及。因為如果要普及“獨居老人水表12小時不走自動預警”需要考慮很多的問題。首先要考慮資金投入的問題,以及老人假如今天外出了就沒有用水,可是卻自動預警了的問題。還有農村偏遠地區的獨居老人連水都是水井水又該怎麼普及水表12小時不走自動預警的問題。
三、農村偏遠地區的獨居老人水表12小時不走動自動預警如何普及的問題
有些老人生活在農村的偏遠地區。對於他們來說,使用水井水根本就不會用到水表。裝水表也意味著給老人的生活帶來一定的不便。他們也會不習慣。而且農村的獨居老人也不是少數人而已,所以獨居老人12小時水表不走動就自動預警是很難全國普及的。所以說我們應該多給獨居老人一些陪伴,多去看看獨居老人。
⑧ 人社部是什麼意思
人社部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節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23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和信訪工作。
(二) 政策研究司。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等工作。
(三) 法規司。
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 規劃財務司。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部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五) 就業促進司。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
(六) 人力資源市場司。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有關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從京外調配人員事宜。
(七) 軍官轉業安置司(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完善培訓和安置制度,承擔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有關單位安置、選調和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 職業能力建設司。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使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九)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華(回國)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國(境)外機構在國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十)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十一)農民工工作司。
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系司。
擬訂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指導勞動標准制定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三)工資福利司。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牽頭擬訂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工資政策;承擔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司。
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審核省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十五)失業保險司。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醫療保險司。
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司。
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司。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司。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
(二十一)勞動監察局。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二)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辦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國際交流合作工作;承辦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多邊協議談判工作;擬訂派往國際組織職員管理制度。
(二十三)人事司。
承擔本部和國家公務員局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承辦中央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國家公務員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國家公務員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⑨ 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包括哪些內容
具體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基金運營風險識別,風險預警管理組織建設,風險預回警機制,風險預警內容及答實施過程,風險預警警情、警素的確定,系統風險預警指標體系構建,系統風險預警模型的選擇及模型運行結果,系統風險預警報告,系統風險控制策略以及風險預警管理綜合應用平台等
⑩ 養老金缺口金額和員工期權分別是什麼
最初「缺口」這個提法源於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初期,指沒有繳納養老金即開始領取的退休人員帶來的養老基金池的虧欠。早期工人退休均由企業負擔,一旦企業經營不善,它的退休職工就可能領不到退休費,尤其八幾年改革初試期間,由於貨幣短缺、金融環境太惡劣,大量冒進的企業陷入困境,它們的退休職工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圍堵企業、干擾生產以及組團上訪的問題廣泛涌現。馮鞏演過一個暖瓶廠的職工,廠子陷入困境後用暖瓶抵工資,逼得這孩子每天出去推銷暖瓶。這是描述在職職工的困境,沒有表現廠子里退休職工的境況,一般情況都是去政府大門口了。
因此實行社會養老有三個目的,一是給企業摘包袱,讓它輕裝上陣創造財富;二是以國家財政為擔保確保退休人員的生活費有穩定的來源;三是那時退休群體的遭遇讓在職群體恐懼,拚命攢錢,實行社會養老是希望人民群眾在養老問題得到保障後,能夠降低居民儲蓄率、敢花錢。
在社保部門接過這個包袱的時候,少數效益好的企業需要為職工補繳一定數額的養老金以充實基金儲備,一般按當時的待遇水平乘以平均領取月數,所以這部分退休人員沒有造成資金缺口。而大部分企業沒有能力補繳,養老經辦機構也只能無條件接收,這些該補繳的錢當時就被稱為「養老金缺口」,這個缺口也不是全部不管,有些經濟條件好的地區會由財政彌補。
所以早期的養老金缺口概念很具體、並且有準確的金額,養老經辦機構在接收退休職工時會向本級政府明確匯報由此帶來的缺口多大,申請財政支持。由於時間太早當時的情況不了解,但是各地財政一般都會針對每年的養老金缺口製作彌補計劃,列入預算安排,所以,這個原始的缺口目前應該早已補上了。
那麼,新的養老金缺口又是怎樣一種概念?社保部門一般將收不抵支部分稱為資金缺口,其統計口徑也有兩個,一是當年的收支逆差,二是累計的收支逆差,後者是危險的。一般情況強調的都是當年的缺口,目的是為了向同級財政發出預警,格式一般為:目前養老金基金結余多少、當年利息收入多少、當年收入多少、當年支出多少,缺口多大,如不提高繳費比例、或者盡早列入財政預算逐年彌補,那麼多少年後基金結余將清零,每年缺口將完全由財政負擔。這類地區一般為工業老城,退休人員太多,經濟欠發達,通常很快就會出現收不抵支的狀況。
另一種缺口地區是勞務輸出地區,打工者難以在發達地區落戶,不得不回鄉後他們繳納大量的養老金中大比例的統籌部分都被發達地區截留,而最後的養老卻要由家鄉社保負擔。這也是一種地區差異產生的缺口,可以清楚統計,也可以由國務院協調轉移彌補。
還有一種統計口徑據說是為了突出參保繳費人員的權益。是這樣算的:截止某年年底,實際結余-全體繳費人員個人賬戶累計滾存-繳費人員產生的統籌滾存-退休人員個人賬戶滾存余額=養老金權益的存量缺口。這個口徑的意思是參保人員繳納的錢不能被弄沒了,因此社保部門最少應該為參保人員儲備這么多錢。但是這種統計意義不大,相當於要求社保部門變成一個僵硬的養老金儲蓄保管部門,並且要求,如果某退休人員把自己的儲蓄領完了,它還得無條件繼續支付。
員工期權:公司以約定的價格授予給員工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員工可以在未來以該價格購買相應數量的股票,這個權利就是員工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