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背景
新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從50年代初建立和發展的,其面對的主要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部分內容還涉及到城鎮居民。
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簡稱勞保條例)。條例對保險費的徵集及管理和支配、保險項目及標准、保險實施范圍、執行和監督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由財政支付、財政部和人事部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支付、全國總工會管理。由於當時達到退休條件的老人很少,繳費率(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占月工資的比例)僅為 3%,養老金工資替代率(相當於某基期職工工資的比例)為50%~70%。後來對條例進行了修改,擴大了實施范圍,提高了若干待遇,但基本格局一直保持到60年代。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勞動保險制度是以單獨的法規確立的。1955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等4個文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與企業職工根據上述條例享受的大體相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制度也是在50年代建立的。1952年公布的《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患病期間待遇暫行辦法的規定》,使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得到了較好的醫療保障,其醫療保險的范圍比《勞保條例》較廣,待遇也稍優厚。此後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也有相應的完善。到60年代中期,中國已經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一套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職工基本生活、醫療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社會保障制度受到嚴重干擾和破壞。社會保險工作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社會保險金的徵集管理和調劑使用制度被停止,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退休金、醫療費和其他勞保開支改在營業外列支,使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不但使職工失去了保障,也給負擔過重的企業的經營發展施加了沉重的壓力。
在「文化大革命」以後,中國進入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時期。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開始恢復和重建。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頒布,對從事危險工作的工人退休條件有所放寬,鼓勵提前退休。養老金替代率提高到 60%~75%。繳費率從1978年的2.8%增加到1985年的10.6%。
到80年代中期,形成了以企業為主體的社會保障系統。由企業負責資金的籌集、發放和管理,屬典型的受益基準制,保障水平較高,其覆蓋面主要是國有企業。
值得指出的是,直到90年代中期,改革主要針對企業職工養老制度和公費醫療制度進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變化不大。
隨著國民經濟體制的變化,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已成必然。各地進行了大量的試點,獲得了許多有益的經驗,相關的理論研究和策略探討也為新體制的設計提供了可貴的意見。
1986年《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范圍擴大到勞動合同制工人,其費用來源是企業和個人繳費,企業繳費率15%(包括醫療、喪葬、撫恤等),個人交納標准工資的3%以下,並開始在縣、市級實行統籌。1991年全國96%的市縣實行了養老保險統籌,標志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入了實質性階段。
中國部分地區在社會保障改革方面走在前面,一些國有企業在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方面從80年代初已經試行社會統籌的方法,一些地區已經取得了許多有益的經驗,如上海市的養老保險改革始於1993年,現在已覆蓋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事業單位,覆蓋面達到97%(上海市勞動局,1997)。
一些行業的養老保險改革也已經啟動,如煤炭行業從1995年起,開展省級統籌,1996年實行全國全行業統籌調劑。煤炭行業進入統籌的有286家企業,在冊職工327萬人,離退休人員120萬人,養老金占工資總額的29%,是全國第一困難行業。實行統帳結合後,退休人員能夠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維持了社會穩定,對在職職工而言,解決了後顧之憂,提高了生產積極性。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力地保證和促進了企業改革(朱登山 1996)。
根據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建議》,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公平和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管理體制集中統一、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建立起適用於各類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資金的社會保險制度。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進入90年代以後把在全國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放在優先位置。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4年國家體改委發布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
B. 養老保險的照片是什麼底色
沒有規定,反正我每次交的時候人家也沒有說。
C. 養老保險的照片背景是什麼顏色
無具體顏色要求,2寸免冠的彩色近照。建議用紅背景的,紅色背景的用處多
D. 機構養老項目建設的背景與意義
新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從50年代初建立和發展的,其面對的主要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部分內容還涉及到城鎮居民。
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簡稱勞保條例)。條例對保險費的徵集及管理和支配、保險項目及標准、保險實施范圍、執行和監督都進行了明確規定。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由財政支付、財政部和人事部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支付、全國總工會管理。由於當時達到退休條件的老人很少,繳費率(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占月工資的比例)僅為 3%,養老金工資替代率(相當於某基期職工工資的比例)為50%~70%。後來對條例進行了修改,擴大了實施范圍,提高了若干待遇,但基本格局一直保持到60年代。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勞動保險制度是以單獨的法規確立的。1955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等4個文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與企業職工根據上述條例享受的大體相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制度也是在50年代建立的。1952年公布的《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患病期間待遇暫行辦法的規定》,使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得到了較好的醫療保障,其醫療保險的范圍比《勞保條例》較廣,待遇也稍優厚。此後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險也有相應的完善。到60年代中期,中國已經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一套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職工基本生活、醫療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社會保障制度受到嚴重干擾和破壞。社會保險工作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社會保險金的徵集管理和調劑使用制度被停止,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退休金、醫療費和其他勞保開支改在營業外列支,使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不但使職工失去了保障,也給負擔過重的企業的經營發展施加了沉重的壓力。
在「文化大革命」以後,中國進入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時期。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開始恢復和重建。197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頒布,對從事危險工作的工人退休條件有所放寬,鼓勵提前退休。養老金替代率提高到 60%~75%。繳費率從1978年的2.8%增加到1985年的10.6%。
到80年代中期,形成了以企業為主體的社會保障系統。由企業負責資金的籌集、發放和管理,屬典型的受益基準制,保障水平較高,其覆蓋面主要是國有企業。
值得指出的是,直到90年代中期,改革主要針對企業職工養老制度和公費醫療制度進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變化不大。
隨著國民經濟體制的變化,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已成必然。各地進行了大量的試點,獲得了許多有益的經驗,相關的理論研究和策略探討也為新體制的設計提供了可貴的意見。
1986年《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范圍擴大到勞動合同制工人,其費用來源是企業和個人繳費,企業繳費率15%(包括醫療、喪葬、撫恤等),個人交納標准工資的3%以下,並開始在縣、市級實行統籌。1991年全國96%的市縣實行了養老保險統籌,標志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入了實質性階段。
中國部分地區在社會保障改革方面走在前面,一些國有企業在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方面從80年代初已經試行社會統籌的方法,一些地區已經取得了許多有益的經驗,如上海市的養老保險改革始於1993年,現在已覆蓋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事業單位,覆蓋面達到97%(上海市勞動局,1997)。
一些行業的養老保險改革也已經啟動,如煤炭行業從1995年起,開展省級統籌,1996年實行全國全行業統籌調劑。煤炭行業進入統籌的有286家企業,在冊職工327萬人,離退休人員120萬人,養老金占工資總額的29%,是全國第一困難行業。實行統帳結合後,退休人員能夠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維持了社會穩定,對在職職工而言,解決了後顧之憂,提高了生產積極性。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有力地保證和促進了企業改革(朱登山 1996)。
根據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建議》,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公平和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管理體制集中統一、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建立起適用於各類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統一制度、統一標准、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資金的社會保險制度。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進入90年代以後把在全國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放在優先位置。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決定》,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4年國家體改委發布了《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
E. 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文件背景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復一的城鄉居制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F. 桂林市養老保險出台背景
親,桂林市養老保險出台當然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啊。
G. 在老齡化背景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應怎麼發展
未來養老保險制度必須與中國經濟轉型、經濟全球化相適應,與城鎮化、老齡化、社會結構多元化及養老需求多層次化相契合,具備普惠化、公平化、法制化以及可持續化特徵。具體來看應當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建立一個覆蓋全體國民的制度,即通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保證居民具有平等參與養老保險的機會,以實現制度的准入公平,讓每個國民都能獲得一份基本養老保障,形成基本養老保險的全民覆蓋。
第二,不同國民的養老保險負擔水平公平合理,享有均等的公共財政支持或資助,同時也能體現對弱勢群體和特殊群體的傾斜與照顧。
第三,不同國民所享受的養老保障待遇水平均等。這里說的均等並不是所有人絕對待遇的相等,而是一種相對均等。完全或絕對相等是不可能的,差距是一種客觀存在,但不同人群之間的差距應該在社會可容忍范圍之內。
第四,基本養老保障水平是適度的,即必須與經濟發展水平、人們的基本養老需求相適應;同時需要建立養老保險水平的動態調整機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中,消費支出的增長情況、人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市政府的財政收入情況等因素來進行動態調整。
為應對老齡化帶來的巨大壓力,中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目標是最終建立起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統一的國民養老保險制度,這就必須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體系進行系統改革和調整,改變目前各種養老保險制度地區分割、城鄉分割和群體分割的狀況,把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孤立存在和運行的狀態改造成有機聯系的整體或體系,建立起制度相對統一、責任明確、分擔合理、互助共濟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並逐步提高籌資水平和縮小保障水平差異,建立起統一規范的制度框架,以實現全體國民「老有所養」。一個覆蓋全民的養老保障體系應該是提供主體多元化與制度多層化的混合型保障體系,以適應老齡化的需要並滿足不同層次老年人的需求。按照責任承擔主體與承擔方式,養老保障體系可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一是家庭養老或自我保障;
二是普惠式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即社會統籌部分,其資金來源是稅收;
三是差別性職業養老保險制度,既個人賬戶部分,其資金來源是繳費;
四是作為職業福利重要組成部分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或非企業單位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險等);
五是商業性人壽保險以及其他通過市場獲得的老年保障。
其中普惠式國民養老保險與差別性職業養老保險可以組合成中國未來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H.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改革背景
20世紀90年代以來,來一些地區和自行業對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探索,先後有28個省市開展了局部試點,全國約2100萬人參加。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相繼啟動「事業轉企業」改革。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5個省市先行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這些改革,由於沒有更高層次的整體設計,政策的統一性、規范性不足,因而並未從總體上、根本上改變現行退休制度;但把改革中的主要矛盾梳理得越來越清晰,也取得了一些局部經驗,為全面實施改革奠定了實踐基礎。
I. 我國養老金入市的背景是什麼
8月19日晚間,九陽股份(002242)發布半年報。股東名單方面,牛散鄭素娥退出十大版股東名單,陸權股通小幅增持,前十大股東中機構也不多,不過,第十大股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八零二組合持有公司286.7萬股,佔比0.37%。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國際金融論壇常務副理事長戴相龍指出,地方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投資的著眼點是長期回報,將有利於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但不是所謂的政府救市、托市。
J.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背景
21世紀是抄一個不穩步推進改革就沒有發展的時代。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GDP從1978年的3645.22億元增長到2011年的471564億元,增長129.37倍,從第七大經濟體一躍而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與此同時,中國的養老保險體制也在此過程中不斷地進行著改革、發展與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