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職工可否起訴單位要求補繳養老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近期有勞動者向我咨詢,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可否訴就此事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單位補繳養老、醫療等保險。董律師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台之前和《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絕大多數法院支持對職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養老等社會保險的請求是支持的,但是結合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和法律法規的完善,法院就單位拒不補繳保險一事很難強制執行,因此當前在石家莊職工如果起訴單位要求補繳養老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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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部分員工要求自己購買養老保險,要求把公司該補的部分每月以工資形式補給,如何寫承諾書
員工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單位需要為員工繳納足額的社保,如果單位直接將社保費用補貼在工資內,那麼是屬於違法行為。寫任何承諾書都沒有作用。
員工和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後,那麼是不能在工作地自行繳納社保費用的,除非員工戶籍所在地和單位並不在一個地區才可以繳納。單位為員工繳納的社保中,單位繳納部分是直接劃入當地統籌的,而在員工在戶籍所在地繳納養老保險,一部分是劃入繳納地的統籌的。如果單位不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由員工自己繳納,本身就是屬於違法行為。
依據《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C. 單位沒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金,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嗎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3)員工討要養老保險律師函擴展閱讀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仲裁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D. 在一家公司工作20年公司從未交養老保險。然後找了家律師事務所給公司
你好,首先得搞清楚公司是沒給你繳納任何社會保險,還是只有養老保險沒繳納?這個問題關乎你後面問題的解答。
E. 公司聘用的是員工,養老保險公司該繳納的也不繳,讓職工自己繳,我想申請勞動仲裁。
1、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勞動者(農民工、職工、員工,民工、工人、所有的打工者)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3、據《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企業必須按照約定給勞動者繳足社保費並且足額發給工資,否則,政府執法部門會依法嚴格處罰違法的企業。私人老闆同樣必須按照國家政府的法律發給各項勞動報酬與勞動保護用具和辦理社會保險費「五險一金」並且按時付給工資,如果違反有關工資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規定及勞動報酬與勞動保護的法律規定,政府同樣會嚴格依法懲處違法的私人老闆。
如果公司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五險一金),就屬於違法,勞動者就可以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12333、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法院,等等,及其他部門)投訴舉報告發這個企業用人單位(私人老闆),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幫助解決這個問題
同時打電話12348法律援助熱線電話,這是政府提供免費律師幫助勞動者各種問題的電話號碼,可以通過這個電話要求政府提供的免費律師幫助你們在法律方面得到援助,也可以和免費律師商量辦法,以便順利維護你們勞動者的各項合法權益與社會保險費五險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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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公司讓員工自己承擔全部養老費用的行為是否合法
現實困惑
小王於2013年7月份畢業後,與同學一起進了一家私營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小王和其同學發現,在該勞動合同里有一條款寫明,該公司員工如想要繳納養老保險金,需自己承擔全部的養老保險費用,該公司不負責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小王和同學對此產生質疑。那麼,請問,該私營企業不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師答疑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全力保障勞動者充分享有社會保險的合法權益。養老保險即我們通常說的「五險」之一,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0條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應該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向當地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用。關於養老保險費用的繳納比例各地規定各不相同,一般按照當地經濟水平、企業效益以及單位職工工資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況下是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0%。案例中該私營企業的這種無視員工基本權利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單位作為繳納社會保險的主體,必須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以保障職工退休後的正常生活,職工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的情況。當小王及其同學發現這種情況時應該及時跟單位交涉,如果權益得不到保障,他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第一款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G. 討要工資和向公司追要養老保險
勞動合同跟考勤記錄,在公司工作的證據,勞動仲裁
H. 職工可否起訴單位要求補繳養老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近期有勞動者向我咨詢,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可否訴就此事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單位補繳養老、醫療等保險。 董律師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台之前和《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絕大多數法院支持對職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養老等社會保險的請求是支持的,但是結合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和法律法規的完善,法院就單位拒不補繳保險一事很難強制執行,因此當前在石家莊職工如果起訴單位要求補繳養老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有未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行為的,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