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單位繳的養老保險不會劃入個人帳戶嗎
2006年1月1日以前,單位繳納的部分劃入個人賬戶,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從2006年1月1日起,單位繳的養老保險不會劃入個人帳戶。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則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十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此外,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個人繳納,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㈡ 社保繳納個人和企業的比例是多少
企業和個人保險繳費比例,對於不同的參保者來說,單位和個人保險繳費的比例是不同的,而且,由於不同城市的經濟水平不一樣,社保繳費比例也是不一樣的。下面為一般繳費標准:
1、養老保險:單位繳納比例20%,個人繳納比例8%。
2、醫療保險:單位繳納比例9%+1%,個人繳納比例2%+3。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個人繳納比例0.2%(農業戶口個人不需繳納)。
4、生育保險:單位繳納比例0.8%,個人不繳費。
5、工傷保險:單位繳納比例0.8%,個人不繳費。
(2)養老金單位和個人進個賬比例擴展閱讀:
社保繳費企業基數:
1、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上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下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2、工傷、生育、醫療保險
上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下限: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保繳費比例
㈢ 上海養老金 個人和單位各繳納比例個人賬戶的總金額是怎麼計算的
單位比例為37%,職工繳納城保的比例為11%,列入職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
單位繳納城保的比例為37%,其中養老保險費為22%、醫療保險費為12%、失業保險費為2%、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各為0.5%。職工繳納城保的比例為11%,其中,養老保險費為8%、醫療保險費為2%、失業保險費為1%、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
列入職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從2000年4月1日起,本市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按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相一致的原則確定。
繳費單位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單位內繳費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從1998年4月1日起,繳費基數的上限設定在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3)養老金單位和個人進個賬比例擴展閱讀:
在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作的人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在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作、實施後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㈣ 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是多少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
其中包括個人繳費的全部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企業繳費中劃轉記入兩部分。
1、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4%,
2、企業劃轉部分相應補齊至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
從1998年起每兩年個人繳費提高一個百分點,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企業劃轉部分相應減少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3%。
(4)養老金單位和個人進個賬比例擴展閱讀:
城鎮企業職工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
一、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二、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
(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
(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三、「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
(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
(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㈤ 養老金按比例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是多少
劃入個人賬戶時均按照8%的比例計入。
在職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單位的20%比例劃入養專老保險統籌,個屬人繳納的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
自由職業者身份繳納:全部比例20%中的8%比例劃入個人帳戶,11%劃入養老保險統籌。
㈥ 繳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比例是多少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簡單說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企業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標准:
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按企業繳納 20%,個人繳納8%繳納。
繳費基數:(實際上年月平均工資)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被保險人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也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
被保險人無法確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新招人員、失業後再就業人員以本人到企業工作第一月的工資作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並按規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第二年繳費工資基數按本人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6)養老金單位和個人進個賬比例擴展閱讀:
有的地方對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實行「差額征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
其基本做法是:由社會保障機構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應收取單位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和應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以下簡稱養老金)。若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大於應撥付的養老金,則按其差額向單位收取,即「差額征繳」(對單位來說是「差額繳交」即「付差」);
若應撥付的養老金大於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則按其差額撥付給單位,即「差額撥付」(對單位來說是「差額撥人」即「進差」)。而「個人繳費」則由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由原單位按實發放。
對單位實行「差額征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其賬務處理方法也因「征繳」或「撥付」而不相同。
差額征繳
在「差額繳交」情況下,單位在支付「付差」時,按單位繳費金額扣除應收撥人養老金的差額,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事業單位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按個人繳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 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時,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貸記「現金」。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個人繳費時,借記「現金」或「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
差額撥付
在「差額撥入」的情況下,單位收到撥入款的同時結轉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即按實際收到「進差」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按個人繳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按單位繳費金額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事業單位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
按應收撥入養老金總額貸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在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時,按實際支付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貸記「現金」。
實行「差額撥付」(即單位為「差額撥人」)的單位,在收到撥人款並結轉應繳納養老保險費時,對應收撥人的養老金應貸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而不應作貸記「其他收入」。
在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時,應借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而不應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事業單位則不應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因為這部分養老金屬於單位代社會保障機構發放給退休人員的款項,而不是單位的收入和費用,否則就虛增了單位的收入和費用。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要求「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為此,筆者建議:社會保障應實現社會化,即退休人員與原單位相分離,由社區進行管理。
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障徵收機構向單位全額征繳,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則由社會保障機構直接發放給退休人員。這樣做既保證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又確保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
養老保險費征繳與發放分離的賬務處理為:當單位向社保徵收機構繳養老保險費時,按單位繳費金額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按個人繳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按實際繳納金額貸記「銀行存款」。
當養老保險費實行「征繳與發放分離」後,養老金由社會保障機構直接發放給退休人員,單位不再對養老金發放進行賬務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個人養老保險
網路-養老保險費
㈦ 上海養老金 個人和單位各繳納比例個人賬戶的總金額是怎麼計算的
1、上海的養老金:單位繳納22%,個人繳納8%
2、2011年1月前,個人帳戶為個人繳費的8%+統籌轉入的3%=11%組成,2011年1月1日後個人帳戶為個人繳費的8%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