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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時間

發布時間:2021-01-01 05:29:44

A. 深圳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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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廣東戶籍的,可以延版繳延退,交多一年就權可以辦理退休了,如果是非廣東戶籍的外來人員,暫時不能享受這個政策,目前能做的就是轉回戶籍地補交多一年,就能領取退休金,或者先不要轉回去,等深圳這邊的社保政策看有沒有什麼變化。

B. 補充養老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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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水平的確定各國政府通常制定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同時,政府也對享受優惠政策的補充養老保險水平給予了一定的限制。為了推動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中國政府也應該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同時限制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以避免企業藉此逃避國家的稅收。
整個養老保障的目標是保障退休者能夠維持其退休前的生活水平。一般來說,養老金替代率達到80%左右即可保障退休者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替代率為60%,因此,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應限定為20%以內。據專家測算,假定工資增長率等於投資回報率,要達到20%的替代率,所需要的繳費率為5%~8%.因此,可以將中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補充水平確定為:繳費率上限為5%~8%,養老金替代率上限為20%左右。
需要說明的是,中國目前的基本養老金的平均替代率在80%以上。由於地區間不平衡,一部分地區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在80%以下(有的甚至接近60%),尚有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空間,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應根據當地實際的基本養老金替代率來確定(80%—實際替代率=補充養老金替代率);對於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高於80%的地區,基本上沒有發展補充養老保險的空間,這些地區首先要做的是降低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而不是發展補充養老保險。
(二)補充養老保險的管理形式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管理形式雖多種多樣,但比較普遍的是獨立的養老金基金會。養老金基金會由一家企業或多家企業(或一個行業、一個地區)聯合組建,基金會的管理是獨立的,與發起的企業完全分開。基金會的獨立性能夠避免發起企業對養老基金的管理運作進行干預;多個企業或一個行業、一個地區聯合組建又能夠有效降低管理成本,這兩個優點是養老金基金會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中國不妨考慮建立獨立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承擔管理補充養老保險的職責。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自主確定基金會的層次:規模較大、資金管理能力和承擔風險能力比較強的大企業、企業集團可以單獨建立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但基金會及其基金的管理都要與企業管理、企業經營性資金的管理分離開來;內部差異比較小、相互之間聯系較為緊密的行業可以考慮由行業工會發起建立統一的行業補充養老金基金會;發展比較均衡的地區可以由地方工會組織地區性補充養老金基金會;而那些規模小、承擔風險能力弱的企業可在自願的基礎上聯合起來(通過工會)建立跨企業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多樣化的管理層次既維護了企業的自願選擇權,也便於適應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經濟承受能力的企業的實際情況。目前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補充養老保險應該盡快分離出來,交給企業選擇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來管理。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應採取委託投資的方式,由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委託具有基金投資經驗的機構,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投資公司等。政府要對受委託的投資機構進行資格認定,並制定有關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規則;補充養老金基金會則行使委託者的權利,對受委託的投資機構進行監督。
(三)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補充養老保險沒有政府財政兜底,必須自己承擔風險。因此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至關重要,既要提高投資效率,又要保證基金安全。目前,按有關政策規定,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只能存銀行、買國債,比較強調基金安全而不太注重效率。在國外,補充養老保險比較高的投資回報率是吸引職工積極參加的重要因素。不講求效率,補充養老保險就沒有生命力。因此,首先應該將補充養老保險從社會保險機構中分離出來,由獨立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來管理,基金投資運營再委託給專業性的投資機構來承擔,實行市場化管理;其次,逐步放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准予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在一定限度內進入資本市場。近幾年中國的資本市場發展很快,投資機構數量不斷增加、管理能力不斷提高,市場中的投資工具也不斷增加,應該說中國已經初步具備養老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條件。當然,為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政府一方面要採用先試點、後逐步推進的辦法,盡量減少養老基金給資本市場帶來的沖擊和養老基金投資本身具有的風險;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據中國金融市場的發育狀況,參照國外的先進經驗,制定適用於中國的各類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並隨著資本市場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
(四)補充養老保險的籌資和待遇支付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為其職工建立的,企業必須繳費。不過,應該鼓勵職工參與繳費。美國的401K計劃(職業年金計劃的一種形式)規定,只有雇員繳費,僱主才須按一定比例配合繳費。這種配合機制促進了401K計劃在美國的迅速發展。在目前企業不願意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情況下,通過雇員繳費促使企業配合繳費也是推動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的重要手段。至於政府,在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之外,不承擔繳費責任,也不承擔彌補補充養老保險財務赤字的責任。
目前,中國的補充養老保險全部實行基金積累制個人賬戶模式,待遇採用繳費確定型支付方式,即根據職工的工齡、貢獻大小等因素,將企業繳費分解到每個職工的個人賬戶中,養老金待遇根據個人賬戶的積累額來確定。這種方式的優點在於:就企業方面來說,企業不承擔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風險,企業無需向職工承諾將來退休時有確定的養老金待遇;就職工個人來說,採用個人賬戶方式,便於職工流動時將其養老金權利隨同轉移。個人賬戶方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個人賬戶完全的可轉移性使得企業通過這種方式留住職工的作用大為降低,不利於調動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個人賬戶基金的投資風險由職工承擔,由於金融市場的波動和投資的成敗,將會導致職工補充養老金待遇的不確定。權衡利弊,目前的這種個人賬戶模式應該堅持,個人賬戶應成為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的主導模式,其缺點也要通過政策規范和加強管理來加以控制和縮小。當然,根據補充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財和多樣化特徵,也應該允許企業建立完全企業出資、待遇確定型的補充養老保險,允許一些有經濟承受能力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建立這種待遇穩定的補充養老保險。在國外,大型企業往往通過建立待遇確定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職工穩定的福利,藉此鼓勵職工長期留在企業。
(五)補充養老保險的轉移在國外,職工必須滿足一定的工作年限,才能獲得完全的補充養老金權利,其補充養老保險才能隨同職工的流動全部轉移;達不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則不能轉移或只能部分轉移。限制職工補充養老金權利獲得和轉移間接地表明:補充養老保險既具有職工「延遲收入」(推遲到退休時才能支付的收入)的特性,也具有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企業福利」的特性。這種延遲收入和企業福利的雙重特性決定了職工的補充養老金權利是不完全的。不過,獲得養老金權利的工作年限要求限制了職工的流動,這又與各國保護勞動力自由流動的政策產生矛盾。部分國家已經採取措施,逐步縮短工作年限要求。如加拿大准備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2年;荷蘭已將工作年限由1972年前的5年縮短為1年;美國也將工作年限由10年縮短為5年。就中國來說,目前,為了鼓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可規定相對較長的工作年限(如4~5年)要求,更多地體現其企業福利的特性;在將來,隨著補充養老保險較為普遍地建立,再逐步將工作年限要求降至1~2年(即職工工作滿1~2年,就可以完全轉移其補充養老金權利),更多地體現其職工延遲收入的特性。另外,在職工未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就發生流動時,應該規定職工可以部分享受補充養老金權利。
(六)稅收優惠政策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激勵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重要手段。有些國家的自願性補充養老保險之所以達到較高的覆蓋水平(如英國、美國),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目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中國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只能來自企業的自有資金和獎勵福利基金,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不過,在少數地區,地方政府則作出了相對靈活的規定。如福建省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5%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江蘇、湖北、廣東等地也作出了將部分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稅前列支的規定。因此,中央政府應該盡快作出全國性規定:最高允許5%~8%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繳費享受免稅優惠政策,各地根據現有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來確定具體的補充養老保險的免稅費率;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收益同樣享受免稅待遇。至於發放的補充養老金,則應計入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基數。
(七)補充養老保險的監控為了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健康發展,需要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行有力的監控。中國可參照英國的做法,在制定有關法規和政策的基礎上,成立國家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企業代表、工會代表、有關專家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代表等共同組成,辦公室可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具體承擔政府對補充養老保險的監督職能。國家補充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職責確定為: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方案進行認定;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管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對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進行監控;對各地有關補充養老保險的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接受有關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投訴,並對違反有關法規和政策的事件進行調查、糾正和處罰。在政府的監督之外,更為重要的是,應成立由企業管理者和職工聯合組成的監督委員會,對所參加的補充養老金基金會進行直接監督,維護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保護自身利益。

C. 養老保險什麼時候出台

養老保險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可概括為四個階段:1951-1965年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

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主要工作是著手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趨向正規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養老保險制度嚴重破壞階段。

當時中國社會保險事業與全國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受到嚴重破壞,社會保險基金統籌調劑制度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社會保險變成了企業保險,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斷。1977-1992年為養老保險制度恢復和調整階段。

在十年動亂結束後,我國採取漸進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了調整,恢復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調整了養老待遇計算辦法,部分地區實行了退休費統籌制度。

(3)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時間擴展閱讀

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又稱為與僱傭相關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為德俾斯麥政府於1889年頒布養老保險法所創設,後被美國、日本等國家所採納。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工資替代率,然後再以支出來確定總繳費率。

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聯系在一起,即個人繳費是領取養老金的前提,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按退休前雇員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來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

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還通過稅收、利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基本上也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D. 補充養老保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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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也稱為“年金保險”,它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屬於商業保險,不具備強制性和盈利性。而是作為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國構建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俗的講,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就是國家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給企業員工的福利制度。

E. 養老保險從哪一年開始實施的

我國企業職工的復養老制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後分別於1958年和1978年作過兩次修改。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我國建立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5)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時間擴展閱讀: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

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於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截止2016年7月6日,全國有21個省市區符合降低企業養老保險費率條件,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餘20個省市區是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貴州、西藏、新疆、甘肅和寧夏。

F. 養老保險繳多長時間才能領取養老金

參保人員必須達到退休年齡且繳納養老保險滿15年以上,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如果不中斷繳費,當然可以維持。

注意事項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6)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時間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的制度類型

世界各地不同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分類如下:

1、儲金型養老保險。儲金型養老保險制度在一批新興市場經濟國家實行,以新加坡、智利等國家為代表,強調自我保障的原則,實行完全積累的基金模式,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個人養老保險賬戶或「公積金」賬戶。

2、國家型養老保險。國家型養老保險制度曾經在大多數計劃經濟國家實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為代表。按照「國家統包」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繳費,國家統一組織實施,工人參與管理,待遇標准統一,保障水平較高。

3、傳統型養老保險。傳統型養老保險以美、德、法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選擇性」原則,即並不覆蓋全體國民,而是選擇一部分社會成員參加,強調待遇與工資收入及繳費(稅)相關聯,因此也可稱為「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

4、福利型養老保險。福利型養老保險以英、澳、加、日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為代表,貫徹「普惠制」原則,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全體國民,強調國民皆有年金,因此稱為「福利型」或「普惠制」養老保險。

5、混合型養老保險。原來實行福利型養老保險的國家,如今大多已經或正在向一種混合型制度轉軌。即福利型養老保險與「收入關聯型養老保險」同時並存,共同構成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英國與加拿大就是這種。

G. 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

補充養老保險是在強制性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外,國家通過一定的政策引導、支持和規范發展的,以自願性、市場化運作為基本原則的養老保險體系。我國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初步形成了包括企業年金、享受國家政策支持的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及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在內的補充養老保險業務體系。(一)第一階段:「補充養老保險」的首次提出及初期發展(1991—1999年)。作為國有企業改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務院於1991年在《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中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將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重要組成部分。
1995年《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明確了補充養老保險性質和經辦方式,推動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進入實踐階段,1995—1999年間,中央及地方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紛紛根據自身情況建立了不同層次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商業保險公司及部分有實力的企業機構利用自保機制涉足補充養老保險業務領域。
這一期間,國家允許地方根據自身財力狀況,給予補充養老保險不超過上年工資總額4—15%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優惠,使得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獲得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形成了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發展歷程中的小高峰。(二)第二階段:企業年金一支獨大發展時期(2000—2006年)。由於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屬於新生事物,經驗不足,業務發展中出現了多頭經營、監管真空及部分職工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等諸多問題。1999年底,國務院對補充養老保險市場進行了清理整頓,將包括石油、煤炭等11個部門和單位經辦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其他行業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歸屬商業保險,由中國保監會監管。
此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了「企業年金」的經辦模式。隨後,聯合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等各有關部門出台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年金管理指引》等若干規范性文件,逐漸形成了企業年金的政策框架,並在社會保障系統內部發文明確企業年金是補充養老保險的唯一形式。
這一期間,社會保障部門受託管理的11個部門和單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均轉制為企業年金,超百億元的託管資金規模使得企業年金成為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絕對主體,導致社會普遍認為企業年金是唯一的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商業保險領域的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則難以享受各地給予企業年金繳費不超過上年職工工資總額4—8.33%部分准予稅前扣除的政策優惠。(三)第三階段:商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回歸補充養老保險體系(2007年至今)。為推動商業保險領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發展,爭取其與企業年金同等發展地位,中國保監會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是明確企業團體養老保險屬於補充養老保險,指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具體經辦模式包括企業年金和企業團體養老保險。企業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合適的經辦模式」。
二是印發《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第4號),解決養老保險行業的規范問題,使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具有顯著的養老特色,具備了與企業年金等同的功能。
三是積極爭取中央和地方的補充養老保險業務扶持政策,先後在天津濱海新區試點享受財政獎勵的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在上海試行稅延型個人補充養老保險業務。
上述舉措的實施,逐漸推動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回歸補充養老保險體系,獲得與企業年金等同的政策扶持,補充養老保險逐漸呈現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共同發展的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6月2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給予團體投保企業保費支出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從國家稅收政策層面統一了包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在內補充養老保險業務享有的優惠權利,為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領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進一步發展開拓了空間。

H. 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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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社保期限不能超過1994年,94年國內部分單位才開始辦理社保繳納,補交的同時,可能會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吧。
象你這種情況,應該可以補繳,07年物業公司只要跟你簽了合同,應該幫你繳納的,過了退休年齡除外。
另外,有的城市可能有非本地戶口不能補繳的規定吧,不補繳的話,應該可以補償你現金,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交社會保險、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等。

I. 補充養老保險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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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分兩種:商業養老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以獲得養老金為主要目的的長期人生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一般是商業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交納了一定的保險費以後,就可以從一定的年齡開始領取養老金。商業養老保險,如無特殊條款規定,則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時間間隔相等、保險費的金額相等、整個繳費期間內的利率不變且計息頻率與付款頻率相等。農民買商業養老保險的較少,在此不細說。
社會養老保險目前主要有兩種繳交方式。
一種是有工作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遵循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分個人繳交部分和單位繳交部分,每月繳交。個人繳交部分由單位先代為繳納,在員工工資發放中代扣,單位繳交部分由單位每月繳納。繳交標准參考各省市《社保管理條例》。例如深圳的社會養老保險繳交標準是個人每月交工資收入的8%計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單位每月交員工工資收入的10%計入養老保險共濟賬戶。退休時可開始領取養老金。關於多地工作,多地繳納養老保險的問題,可查詢相關的轉保政策。
農民另一種社會養老保險是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具體政策參考《國務院於2009年發布了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保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主要是針對無工作單位的,在家務農的農民。國家政策是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目前地方實施的新型農村社保養老保險政策有所差異。農民若想買這類養老保險,可咨詢當地的社保局或者鄉鎮機關人員,在社保局辦理相關手續。國家政策規定: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引導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很多省市採用的男女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分別是60歲50歲或55歲;關於補繳年限很多省市採用的是補繳至2000年,即可一次性將2000年至今的養老保險一次繳清,後續按照每年的標准繳交,至少繳滿15年。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即開始領取。
建議:有工作單位的農民繳交基本養老保險即可,無工作單位的可到當地社保局購買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經濟能力尚可的農民可適當買些商業養老保險。

J. 養老保險最晚什麼時候交

達到退休年齡之前都可以交。

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齡:男滿60周歲,女幹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社保是按累計繳費年限來計算的,其中,養老保險要至少交滿15年,以後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10)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時間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1、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2、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對於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後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後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3、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於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本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於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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