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可終止嗎
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權 (二)亂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此終止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什麼時候
依法享受基本養老抄保險待襲遇的年齡,就是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達到退休年齡,繳納養老保險滿十五年,就可以辦理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國家目前 規定的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工50周歲,女幹部和靈活就業女性為55周歲。
C.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與《勞動合
不沖突,是你理解有誤,因為有的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例如繳費年限不足等等)。法定退休年齡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等同。
D.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對嗎
對。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E.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如何認定
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是勞動關系。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系。
正式離退休人員再受聘後與單位之間形成的關系是勞務關系。但用人單位繼續聘用已達退休年齡人員,該人員未享有退休待遇,因此其仍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人關系應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F. 法律上如何定義勞動合同法中第44條第2款「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中第44條第2款「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其內容是,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因為法定的退休年齡就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當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終止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如果規定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有可以導致部分企業的高管人員在達到退休年齡時,不去辦理退休手續,以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的用工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同時也不利於年輕人盡快的占居重要位置,甚至影響到一定新增勞動者的就業。
實踐中,不僅存在著職工雖然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未滿15年,不能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而且存在著根本就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G.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什麼時候
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就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時候,男60,女工50,女幹部以及女靈活就業人員55周歲
H.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中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法抄實施條例第二十一襲條規定是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補充。有的勞動者雖然未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由於特殊狀況而提前退休,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是一種情況。還有一種情況是勞動者雖然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由於諸如社保繳費年限不夠等原因無法享受或尚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這兩種情況下勞動合同都會終止,單位都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