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地被徵收以後買養老保險可享受國家什麼優惠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標准如下: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內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容標准,按不低於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
2、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給予全額補償;
3、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准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補償,需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
2、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
5、年滿16周歲。
Ⅱ 土地徵用後從多大開始買社保
目前,各地在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時將被征地農民按照年齡分成了三類:
(1)被征地養老人員。不同的地方規定的年齡不同,有的地方是男滿55歲,女滿45歲,例如,上海市;有的是男滿60歲,女滿50歲,例如杭州市;
(2)被征地勞動力。指年滿16歲以上至養老年齡的被征地農民;
(3)被征地未成年人。指16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
Ⅲ 被征地農民的農民要買養老保險但自己買了的怎麼辦
你好!養老保險是稿團卜不或余能夠買雙份的,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協調處理,並且,不能夠退一半錢,應該全部的繳納錢。這有國家政鍵穗策規定。
Ⅳ 關於農村被征地購買社會保險的問題!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渝府發〔2008〕45 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 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 號)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 2008 年 1 月 7 日市人民政府第 117 次常務會議通過,調整我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准
(一)主城區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中心城區:1062 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 16000 元,二類地區(次中心城區:1062 平方公里至 2737 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 15000 元,三類地區(都市區:2737 平方公里至 5473 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 14000 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 28000 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 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 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未年滿 16 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 16 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 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 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2.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青苗的補償標准分別按附表 2、3 執行。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的補償標准,按附表 4、5 執行;其餘被徵收土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採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綜合定額補償的具體標准和計算方式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為 30平方米。
積極推行住房貨幣安置方式,貨幣安置具體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本區與被征地范圍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原則制定。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修建住房,並由建設單位定向銷售給已進行貨幣安置的征地農轉非住房安置對象,以滿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並銷售給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居住的住房應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優惠政策。
2008 年 1 月 1 日後,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主城區外其他區縣(自治縣) 主城區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確保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和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調整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 0.5 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 0.5 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平 0.5 畝以上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三、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 從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
征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城鎮發展用地按照主城區每畝 3 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 2 萬元的標准收取;對新征工業用地按照主城區每畝 1 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 0.5 萬元的標准收取。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收取,作為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統籌調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各區縣(自治縣)對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建立和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子女就讀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可參照《中共重慶市委關於加快庫區產業發展著力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渝委發〔2006〕18 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資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 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 2007 年 12 月 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 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 號)的規定執行。 2008 年 1 月 1 日後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各區縣(自治縣)應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認真落實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努力解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實現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土地行政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實施和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費劃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轉非人員及參保人員身份確認、登記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制定相應辦法。
民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要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要做好征地統籌費收取、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征地統籌費徵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統建安置住房、定向銷售住房的選址、施工、質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所屬行政區域(含北部新區)。
八、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原渝府發〔2005〕67 號文件同時廢止。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照原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
Ⅳ 土地被徵收後怎麼辦理養老保險
需要由政府組織引導被征地農民自主選擇參加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和集體出資給予參保繳費補貼,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年老後基本生活。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四個層次(或部分)組成。即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在這種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可稱為第一層次,也是最高層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現行有效規定:
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申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需要的條件:
1、失地農民參保需要其所在的村集體出具征地協議和征地補償合同。
2、被征地農民提供身份證以及戶口本。
3、被征地農民要填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花名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申請表》及《被征地農民待遇審批表》;
以上提交資料完成並經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審核後,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手冊》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證》。
Ⅵ 農村土地被徵用後農民養老保險怎麼辦
農村土地被徵用後農民可以納入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在參保時給予適當參保繳費補貼。
以甘肅為例,根據《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四條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參保時給予適當參保繳費補貼。本辦法實施前已享受政府補貼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再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第九條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參保繳費,每年從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預存賬戶劃撥12%,個人繳納8%,繳費補貼資金劃完後,由個人負責繳納全部費用。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人員,將剩餘的參保繳費補貼資金一次性發放本人;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的人員,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劃撥參保繳費補貼資金。
(6)農村征地後購買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甘肅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討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經縣市區農牧部門和國土部門審核,人社部門確認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天。
公示結束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確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時間以用地批復日為准。
Ⅶ 土地被徵收以後買養老保險可享受國家什麼優惠
土地被徵收以後買養老保險可享受國家什麼優惠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 保險補償標准如下:內
1、縣級 以上人民 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次性養老保容險補償標准 ,按不低於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
2、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給予全額補償;
3、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准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補償,需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
2、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
5、年滿16周歲。
Ⅷ 土地被政府徵用了能買養老保險嗎
可以的「一次性交付保險金(2-3萬元),男60歲,女50歲到了就可以領取養老金。」專
被征地農民的屬養鬧爛老保險行彎敏補償標准如下: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按不低於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
2、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給予全額補償;
3、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准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補償,需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
2、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檔枝》;
3、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
4、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
5、年滿16周歲。
Ⅸ 農村土地徵收買社保怎麼交
農村土地徵收來,應當足額安排自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 關於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使用分配辦法土地管理法沒有明確說明,但是《物權法》第59條有明確規定:應當以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即「協商調解」,屬於非訴訟解決爭議(ADR)的一種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協調的具體步驟沒有特別規定,由主持協調的政府裁量確定。
裁決。如對補償標准爭議協調不成的,則由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裁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里的「批准徵用土地的政府」是指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裁決程序如何進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都沒有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