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研究綜述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08-16 10:39:00 ] 作者:未知 編輯:studa20摘 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推行十多年來,在實踐上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在理論上也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對這些文獻研究的焦點問題,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的問題、實踐中的區域差異、今後發展的對策和建議等進行整理和總結,並分析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今後的發展能起到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並不成功的。在理論上,這一制度也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和批評。90年代以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是人口經濟學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積累了大量的文獻資料。這些文獻全面地反映了各地各時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在目前這一政策面臨轉折時,對這些研究進行綜合分析,能使我們全面地總結這項工作的經驗教訓,為今後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工作提供參考。本文在大量查閱90年代尤其是1995年以來的文獻資料的基礎上,發現研究的焦點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現有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宏觀必要性基本上沒有異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建立對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保證社會的穩定和進步都有積極意義。另外,它還有助於減輕農民「養兒防老」的思想,從而有利於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何承金等人的研究認為,中國西部農村人口控制的主要障礙在於社會保障體系殘缺不全,農民養老難以落實。
更多的研究從微觀經濟個體的養老需求與供給出發進行分析,認為由於農村家庭的小型化,大量青壯年農民流向城市,老年農民社會地位下降等原因造成了近年來農村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淡化、弱化。而土地、家庭儲蓄和農民自身的養老能力都難以擔負起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
盡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必要建立,可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能否建立起真正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呢?一些文獻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性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我國資金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因此現階段我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楊翠迎、張暉等人分析了我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可行性,認為目前建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不可行的,只有東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備開展這項工作的條件,「。從世界經驗來看,馬利敏認為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及大比例的農村人口決定了現在不宜把農業家庭人口納入帳戶養老保險體系。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諸多問題已引起許多學者的關注。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有的是在執行過程當中出現的問題。前者主要包括: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這樣,由於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在這種資金籌集方式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儲蓄或鼓勵性儲蓄,也正因為這一點導致了不可能強制要求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如果要使這項工作開展下去,常常需要採取強制性的行政命令,這又違背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自願性原則。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就使其執行陷入了兩難境地。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制度上的不穩定性。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地對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養老金的發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長官的意願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實際上,我國政府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態度也時常發生動搖,導致了本來就心存疑慮的農民更加不願投保。這也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結果。
3)基金保值增值困難。《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於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採取存入銀行的方式。但是1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現已出現參保的人越多,國家賠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為了使資金能夠平衡運行,國家原先承諾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利率只好下調,造成投保人實際收益明顯低於按過去高利率計算出的養老金,使人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D·蓋爾·約翰遜指出,由於中國1993—1997年的投資收益率為負,對於從1993—1997年每年投入了同等數量保金的個人來說,他們積累的基金實際價值低於他們支付出的保費(D.蓋爾·約翰遜 1999)。
4)保障水平過低。《基本方案》規定,農民交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個檔次繳費。但由於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後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後每月可以領取 9.9元(王國軍2000),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麼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主要包括:
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而一地的民政部門又直接受制於當地的政府。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麼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對這樣的要求,民政部門往往難以拒絕。因此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佔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後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2)機構管理費用入不敷出。按照《基本方案》的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來支取。但是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難以滿足開展業務的需要。有的市(縣)提取的管理費連給職工發工資也不夠,加上會議費、宣傳費等,空缺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現在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的管理費都已明確規定不從保險基金中支取了(何承金等2000),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卻仍然要靠這一渠道來解決工作經費。
3)幹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基本方案》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對象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在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過程中,同一個行政村的幹部和群眾卻不平等享受集體補助。參加投保的絕大多數村和鄉鎮是補幹部,不補群眾;少數村都補的,也是幹部補得多,群眾補得少。群眾一般一年僅補助3-5元,而幹部補助少則幾百元,多則數千元,上萬元(彭希哲等1996)。這樣大的差距加劇了原本就存在的農村社會不公平,強化了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抵觸情緒。
4)多種形式的保險並存,形成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吳雲高1998)。在蘇南地區,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開展得較早,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多種養老保險形式:有民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鄉鎮合作經濟組織辦理的,有社會保障局辦理的,等等。它們各自為政,操作方法各不相同,導致了原本就「稀薄」的資金更加分散,缺乏規模效應。在其他地區,由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保險也產生競爭,雖然競爭本身可以給投保農民帶來實惠,但由於政府的不正當干預,商業保險往往受到排擠,打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盡管存在著以上這些問題,有的研究者認為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失為一種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解決農村老年經濟保障的重要方式。應當在現有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而不應全盤否定其積極作用。但有相當一部分學者對這一制度持否定態度。有人認為,「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制度需求與制度供給的不平衡」(田凱 2000);有人認為,「當前試點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一個能夠擔負起農村跨世紀社會養老責任的制度,需要更有效的制度來取而代之」(馬利敏1999);有的人甚至認為,這項舉措「存在著重大的理論和實踐上的錯誤」(王國軍2000)。
三、農村社會化養老的區域研究
從實踐情況來看,我國農村養老仍主要依賴於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范圍還十分有限。在眾多的相關研究中,有相當部分的文獻研究不同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文獻表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存在著相當大的區域差異。王海江對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發現農民所在省份對其是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顯著的解釋性(王海江,1998)。薛興利等的調查也表明集體經濟越發達、農民人均純收入越高、村領導越強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行情況越好(薛興利等1998)。從全國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行情況是東部沿海地區顯著地好於中西部地區,上海、江蘇、山東等地區已達到較高的覆蓋率,而在中西部大部分地區,推行這一政策十分困難。
但幾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相對較好的地區,其對老年農民的保障並非完全依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反,他們往往是在《基本方案》的做法之外,發展了不同方式、各有特色的社會化養老。
1.蘇南模式。蘇南農村目前的老年保障模式是一種多形式並存的局面,其基本特徵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社區保障為核心,商業性保險為補充」 (彭希哲等1996),上海市農村也基本上屬於這種類型。這種社區保障是社區范圍內統籌的制度,社區成員一般都享有類似的保障福利而不受其就業的那個企業的經營狀況的直接影響。它在資金上主要依賴於社區公共資金的投入,而社區公共資金又主要來源於鄉鎮企業的盈利。蘇南是我國鄉鎮企業較為發達的地區。因此集體有能力對社區成員的養老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彭希哲等1996)。民政部門組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里也有較高的覆蓋面,但在資金籌集上,蘇南模式有其獨特之處:一是集體補助所佔比例較高;二是基金籌集標准不是按照《基本方案》中的10個等級,而是被大大提高了,以適應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實保障老年農民的基本生活。比如上海嘉定區的實際操作中,個人年繳費標准分為3檔:240元、180元和120元。企業繳費則按企業不同性質區分不同的繳費標准。農村「三資」企業,按上月農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5.5%繳費;農村私營企業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25.5%繳費;農村個體工商戶,戶主按上年度計稅工資標準的 10%,為本人和農民幫工繳費。
『貳』 農村養老保險到底怎麼交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理流程
1、參保范圍
具有本地農村戶籍且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2、所需證件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二份。
(2)戶口本原件、復印件二份。
(3)4張1寸免冠照(60周歲以上人員6張)。
3、辦理方法
到所在村街填寫《登記表》4份,《戶籍表》2份,貼相片,並由本人簽字按手印確認。16—59周歲人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100—1000)繳費,由村街經辦人員開具收據並填寫《繳費明細表》。60周歲以上人員不需繳費,填寫《待遇申領表》2份,提交存摺復印件兩份。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原則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是以保障農村居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為目的,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養老待遇由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保基本」就是要從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出發,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廣覆蓋」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盡可能多的農村居民納入到新農保制度之中。「有彈性」就是要適合農村、農民的特點和地區發展差異性,政策和標准具有適當靈活性。「可持續」就是各級財政有能力支付,廣大農民能夠承受,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實現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模式
與老農保相比,新農保最大的特點就在於其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新農保基金從以下途徑籌集:
(1)個人繳費。當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暫時設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但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農村重要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2)如何解決農村社會養老問題擴展閱讀: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基本簡介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被稱為新農保,是相對於以前各地開展的農村養老保險而言,胡曉義表示,過去的老農保主要是農民自己繳費,實際上是自我儲蓄的模式,而新農保最大的特點是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有三個籌資渠道。
「特別是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這個補助又是直接補貼到農民的頭上。我認為它是繼取消農業稅、農業直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一系列惠農政策之後的又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
此外,不同於老農保主要建立農民個人賬戶的模式,新農保借鑒了目前城鎮職工統賬結合的模式。胡曉義介紹,新農保在支付結構上分兩部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這意味著中國農民60歲以後都將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
不過胡曉義強調了即將啟動的新農保仍處試點階段,「新農保政策要通過試點完善之後逐步推開,並不是說從明天開始大家就可以領錢了。」根據規劃,將於2020年前全部實現所有農民都享有新農保。
『叄』 如何看待農村養老問題求解答
時事評論背景: 農村人口的養老問題日益突出,如何解決好廣大農村人口的養老問題已成為事關和諧社會構建以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事。目前農村養老、醫療都缺乏必要的保障,而能否妥善解決農村的養老問題,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因此,深入了解和分析農村養老所面臨的困境,探討現階段農村養老的可行路徑,是理論和現實都亟需解決的問題。 時事評論觀點: 農村家庭養老方式轉變及制度保障不健全 我國農村歷來基本實行的是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這是當前中國農村使用最普遍的養老方式。然而,隨著我國正在發生的急劇社會和經濟變革,家庭養老正受到來自計劃生育政策,城市化和工業化,以及由此帶來的子女減少,家庭規模、結構和功能變化,流動人口增加以及價值觀念變化等多方面的嚴峻挑戰,其功能日趨弱化。制度保障不健全或缺失。廣大農村尤其是欠發達地區農村長期游離在社會保障制度的 邊緣,政府對農村的社會保險、社會福利、救濟和低保投入嚴重不足。
鞏固並完善傳統的家庭養老機制 農村傳統的家庭養老是老年人的最佳養老模式。就老人而言,居住在家裡,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家庭物質資源,根據自己多年的生活習慣安排日常生活、飲食起居,保持原來的生活節奏;另一方面老年人可以通過照料孫輩、簡單的農業生產等方式在家庭中繼續發揮積極作用,從而得到心理上的認同感。政府應該促使家庭養老由傳統的道德軟約束轉變成法律、制度的剛性約束,使家庭養老逐步由「倫理型」向「倫理型+法律型」轉變:加強道德建設和思想教育,大力弘揚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對善待老人的家庭,給予物質與精神的雙重獎勵,提高子女贍養父母的自覺性;依法打擊不盡贍養義務甚至虐待老人的惡劣行為,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和典型案例的教育作用;同時對部分由於子女殘疾、失業等原因而無力贍養老人的家庭,當地政府和有關社會組織在就業、救濟等方面給予特殊照顧。最後,通過制度建設促進和改善農村家庭養老狀況,將家庭養老由道德層面上升為制度層面。
分層次、有重點地推進社會養老保險 建立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是解決農村養老問題的根本措施。根據我國農村當前的現實,應該逐步推進社會養老保險,並在推進的過程中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解決措施:
在條件較好農村可以低標准起步,堅持個人繳費為主、國家集體補助為輔的原則,堅持以個人賬戶為主的儲備積累方法,堅持自願參加與政策鼓勵相結合的政策措施,堅持社會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的制度等一系列條件的前提下逐步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在條件差的地區,政府要調整財政分配格局,政策向欠發達地區傾斜,在欠發達地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醫療保障制度。其次,完善社會化救濟和「五保」供養制度,以確保能應對因突發災害造成的養老困難以及無子女老人的養老問題。
『肆』 如何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
思想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老齡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隨時聽取老齡工作情況匯報,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發揮縣級老齡工作機構作用,明確職責任務,配強工作人員,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綜合協調、督促檢查等工作。鄉鎮配備老齡工作專職幹部,村、社區設老年協會,確保老齡工作任務落實到基層。把農村老齡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解決老齡人口、貧困老齡人口問題時,應適當給予財力傾斜支持。
健全養老保障體系,提升養老服務水平。全面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農村貧困老人全部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確保其基本生活。推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家庭、集體、社會、國家」四位一體的養老機制,使養老保障覆蓋全社會,實現老有所養。全面落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健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和醫療救助制度,適當提高老年人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實現病有所醫。
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加強硬體設施建設。制定出台更多的優惠政策,加大對老齡事業的資金投入,堅持「政府搭台、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與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相結合,大力建設農村養老服務機構,逐步實施老年服務項目,完善配套設施和服務功能,著力創造溫馨和諧的養老環境。
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提升養老服務水平。以居家養老為主,社會養老為輔,機構養老為補充,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採取國家、集體、企業、個人等多渠道籌資,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投資開發老年服務設施和老年服務業。大力發展家政照料、老年人互助、醫療保健、護理康復、精神慰藉等服務項目,實行有償、低償或無償服務。加強老年生活產品的組織生產,建立老年生活產品專供市場,不斷滿足不同層次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發展老年文化事業,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積極探索發展農村老年人文化事業的新思路、新方法,把老年文化事業納入全民教育和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在政策上加強引導和鼓勵,建立健全適應老年人多元化需求的教育體系。切實加強老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把開展老年人文體活動與農民生產、生活相結合,與增收致富相結合,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全面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伍』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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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關繫到占總人口約7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是其中的關鍵內容之一。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涌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
為了尋找合適的解決途徑,我國政府從80年代中期開始,探索性地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到目前為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10多年的歷史。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1986-1992年,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農村展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
1992年—1998年,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下簡稱《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
1998年以後進入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官方對這項工作的態度也發生了動搖。
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針對農村養老保障的發展提出了對策和建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應加大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扶持。不少研究者注意到缺少政府扶持是農民缺乏投保熱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均提出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真正具有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福利性」,才能調動起農民投保的積極性。
2、應當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國家關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變化無常,不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全國各地在這方面也沒有規范統一的業務、財務及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這都導致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穩定性。而通過立法是達到穩定政策的最好途徑。
3、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投資本身就是一門相當復雜的學問,我國這方面的人才非常稀缺;而且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許多文獻仍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
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
②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福建省就是採用的這種辦法,效果比較好。
到目前為止,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其中比較關鍵的是以下幾個: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
許多研究者都提出應當在農村養老基金籌集時增加政府扶持的力度。但是這個「力度」應當有多大比較合適,即既能充分調動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政府又能承擔得起?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公平與經濟效率之間的替代關系如何?對於這些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定量分析,甚至連定量分析的框架的也沒有,這樣「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便缺乏科學的指導,難以落實。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
按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應當遵循三權分立的原則。但是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1998年以前基本上完全由民政部門獨立管理,1998年以後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也是一家說了算。權利缺乏監督是基金安全難以保障的關鍵,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機構設置應當進行改革。但怎樣改,怎樣體現權利的監督與制衡是目前已有的文獻中研究得較少的問題。
3、城鄉養老保險的銜接問題
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兩套體系,兩者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根本無法銜接。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入,城市化的步伐將會加快,有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將成為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
『陸』 淺談如何做好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我從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以下簡稱農保工作)已經多年,勞動保障所成立後,鄉里的領導繼續安排我分管農保工作。面對2005年的農保工作任務,我感到壓力還是很大的,怎樣完成今年的農保工作任務呢!針對這個問題淺談一下自己的一些觀點。 一、首先爭取鄉鎮領導的支持。領導的關心支持既是我們工作的動力,也是我們農保工作的關鍵,更是我們完成農保工作任務的前提。因此,我們必須向領導匯報好全縣勞動工作會議精神,匯報好勞動保障所2005的農保工作任務,在領導的關心支持下制定好具體的、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把農保工作擺上議事日程是完成與做好農保工作的第一步。 二、求真務實,狠抓落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專業性、政策性很強,連貫性很強。新形勢下的農保工作要求更高,任務更艱巨,工作更復雜。要想實現今年的任務目標,必須付出艱苦的努力,辛勤的勞動。因此我認為,在鄉鎮從事農保工作的同志,必須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發揚求真務實的精神,站在講政治、講大局、講奉獻、講穩定的高度,把農保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不推諉,不等靠,樹立早抓快上的思想,積極主動地研究和制定工作計劃,做到目標明確,責任到位,服務到位。 三、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農民是農村的主體,也是農保工作的主體。只有把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才能使農保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發揚「走千家萬戶,道千言萬語,吃千辛萬苦」的農保精神,深入基層,深入村隊,深入農戶,服務到家門,把宣傳、解釋、測算、養老金發放等工作真正說到農民的心坎里。通過講政策,算細帳,講利益、講好處,讓農民們能夠透徹地了解參加養老保險後能夠解決自己的什麼問題,認識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確實有好處,確實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群眾才會有積極性,才能分清楚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宣傳力度要到位,宣傳方式要靈活。採取標語、廣告、廣播,街頭咨詢、散發傳單、製作圖版等各種宣傳方式和新聞媒體大造聲勢,採取一切可以採取的形式讓廣大人民群眾知道農保工作的目的和意義,在鄉鎮主要街口要道刷寫農保宣傳標語,真正形成立體式、全方位農保宣傳陣勢,不斷擴大農保影響。利用大集等場合對農保政策、知識進行宣傳,做到農保政策家喻戶曉。只有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好處宣傳的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農民群眾才能自覺行動,積極的擁護支持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四、引導群眾分清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現在社會上的商業保險五花八門,弄得人們眼花繚亂,因此我們更有必要向老百姓做好宣傳工作,向他們解釋清楚,哪些是屬於以盈利為目的、以契約形式確定其法律關系的、具有企業行為的商業保險;哪些是福利性的、政府組織引導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採取低標准入保、高標准受益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消除老百姓的模糊認識,一定要把工作做細,做好,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我們的工作才能抓住實效,取得成績。 五、引導農民不要把參加農保,理解成是亂收費。從根本上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福利而不是負擔。農民在有組織、有管理、有保障的前提下,自願交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則是個人收入的延期消費。這不僅不是農民負擔,而且與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的「村提留」、「鄉統籌」有著本質的區別。一是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年老後領取養老金,多交多領,少交少領。所有權屬於農民個人,權益關系十分清晰。二是農民所交保費的增值和安全還得到國家政策的優惠和法律的保護,從而使農民所交納的保費不但沒有減少,還得到明顯高於銀行存款利率的增值;三是從交費標准上看,從幾元錢開始的不同檔次可供農民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自主選擇,標准比較低,交費方式比較靈活。因此,農村養老保險是已經解決了溫飽並略有節余的農民群眾能夠承受的,這不會形成農民負擔,反而是農民的福利,是農民自己解決養老問題的一個有效辦法和途徑。 六、要把握重點,穩步推進,分類指導,方法科學。鄉鎮農保工作需要把握重點,講求辦法,在全面推進鄉鎮農保工作中,需要根據各村、各戶的不同情況來開展工作。選准重點,以重點帶一般,堅持因村制宜,分類指導,比如在相對富裕的村,可以採取集體入保的辦法,在經濟發展相對較弱、發展不平衡的村,可以選擇大戶、富戶,在計劃生育的典型村,可以選擇獨生子女戶和純女戶拓展工作,還可以探討各村隊幹部參保的優惠政策,達到樹立一點,輻射一片的目的。 七、加強學習,克服畏難發愁情緒。客觀地講,開展農保工作,徵收農村養老保險費難度是有的,幹啥工作都是如此,沒有輕松的工作,要把難度相當大的農保工作能夠推進到位,就是靠的我們對工作高度負責的精神、多年來在工作中形成的一種素質,畏難發愁是不行的。 八、引導農民改變「養兒防老」傳統觀念,樹立靠「社會養老」、「自身養老」的意識。從長遠看,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長期推行,家庭養老資源逐步減少,供養能力逐年下降,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在這種形勢下,只有發展社會養老才是解決家庭養老問題的根本途徑。引導農民趁自己年輕有勞動能力的時候,為自己投一份養老保險,爭得養老的自主權,在喪失勞動能力時,就會安度自己的晚年。因為將來如果子女能履行贍養義務,參加養老保險可以使自己的生活更加充裕;當家庭保障不充分時,養老保險可以提供另一經濟補償;當家庭保障功能失效時,養老保險可以向他們提供生活必須的費用,確保他們晚年的基本生活。農民改變農村傳統的「養兒防老」的觀念後,還可以降低農村計劃生育的難度,會為今後農村的社會進步、農業的全面發展和農民的美好未來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可以有力地推動農村社會的文明進步。 總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是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和關心的重大問題,也是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它涉及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繫到農村的發展,也關繫到農村的穩定。在新形勢下做好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不僅有利於解決農村存在的深層次問題,而且還有利於我縣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我們一定要抓住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起步早,參保面廣,群眾基礎好的優勢,深刻理解新形勢下農保工作的新任務,新內容,新要求,切實轉變思想觀念,提高認識水平,改進工作作風,加強學習,提高掌握政策,運用政策的水平,提高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認識,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做實、做強、做大。
『柒』 社會對於農村老人養老存在哪些問題
農村老人養老主要有幾種方法,一是兒女供養,二是農村土地,不種的話可以收租,三是部分老人有每年約1000元的獨生子女補助和不到1000元的老齡補助,還有一處是農村醫保,大概180元保住院費5折報銷
『捌』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問題
政策規定,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女55)前必須要繳費達15年的才可以專領取養老保險金;在其屬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若其繳費不足15年,應將其之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本金以及利息一次性退還給本人,結束社會保險關系。
也就是說你母親現在交費了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後也領不到養老金,現在交了也是白忙活。除非你能找到當地社保部門的熟人,看看能不能走走關系把之前的補上。具體補多少錢還是要人家來定,演算法很麻煩,涉及到精算學,我就不給你算了,反正不會多太多。
領多少錢你就按500是100的五倍來計算就可以了
你母親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你沒有強制性的。打個比方,要是你在城市裡工作,你的養老保險費是由單位繳納了的,為什麼還要強行加入農村的養老保險體系呢?而且,農村養老保險體系是自願加入的,不強求,這是咱們國家惠及農村的政策。
『玖』 為什麼要研究農村社會養老問題
近年來,我國的農村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日益嚴重;農村老人收入遠遠低於城市,而貧困發生率大大高於城市;此外,農村子女贍養老人的負擔越來越重,贍養老人的觀念越來越淡薄。對於新農保,廣大農民有著迫切的需求。
國家正是在這樣一個國情下提出在全國范圍進行新農保試點的。
『拾』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
我是平安保險公司的,你所說的應該是真的./你的保險可能有以下情況,一版;你的保險本應該連續權交納十,十五,或者二十年,到60歲每年可一領到保單上所說的養老金. 二,如果你交納一次就停交,也沒關系,你到60歲是可以一次性拿回本金和利息. 三,你的保險是在90年代中後期有很多農村辦過,不只你一個,他不是商業保險公司辦的,是國家辦的,他的管理部門應該是勞動局下的社保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