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陰企業退休金增加多少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
蘇人社發〔2018〕169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監獄管理局、省農墾集團公司: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18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兩部批准,現就2018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7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一)普遍調整
1.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4元。
2.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月增加1.7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7元;本人繳費年限25年以上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9元。按繳費年限月增加額不足25.5元的,按25.5元增加。
3.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按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6%增加。計算額見分進角。
(二)適當傾斜
1. 2017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5元、35元和45元;2017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15元、25元和35元。
2.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根據國家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統一部署,繼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各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事項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於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18年7月1日起,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五、組織實施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執行,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增加傾斜對象。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增加傾斜對象的地區,將予以通報問責,並相應扣減省級調劑補助資金。
2018年7月5日
Ⅱ 江蘇省江陰市退休人員工資什麼時候加
從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上查到的新聞如下:
我市2013年企業退休養老金調整到位
按照省人社廳和財政廳的統一布置,我市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已經實施,此次企業基本養老金調整涉及全市56.9萬人,其中市區人均增資237元。
調整對象為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和定期生活費,於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2012年12月31日前到齡領取養老待遇的市區街道集體企業退養人員、原郊區和新區征地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原郊區養老統籌小集體退休人員、市區街道福利企業二、三類勞動能力殘疾人員,參照退職人員辦法調整。
調整辦法為:一是普遍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10%的增加額低於220元的,再增發80元,增發後的調整標准不超過22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和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月再增發50元。二是適當增發。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發500元。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每月增發500元,副高每月增發400元。
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從2013年7月1日起,參照調整養老金。
另從市社保中心獲悉,1-3月份的增加額在30日補發到位。
附:
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蘇人社發[2013]80號
各市人民政府,崑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對我省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調整的范圍對象和時間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從2013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和生活費
1.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10%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2.退休人員按10%標准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較低的,各地可根據當地養老保險基金、財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水平,結合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等情況,在蘇南地區不高於220元、蘇中地區不高於210元、蘇北地區不高於200元的范圍內,具體確定調整標准;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的生活費標准也可比照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崑山、泰興、沭陽三縣市分別按蘇州、泰州、宿遷市確定的辦法和標准執行)。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准,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人員,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其中1953年底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和退休人員中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每人每月再增發50元。
(二)適當增發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1.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發500元。
2.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正高每人每月增發50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發400元。
(三)發放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生活補助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我省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在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的市、縣(市),由當地政府自籌解決,省支持補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調劑暫行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43號 蘇財社[2010]178號)、《關於印發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人社發[2010]344號 蘇財社[2010]1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2013年上半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
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從2013年7月1日起,參照本文相關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或生活費。在此期間到達70、75、80周歲的高齡人員,比照本文高齡人員增發養老金的相關規定,從2013年7月1日起補差(不再另行發文)。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2013年3月14日
Ⅲ 江陰企退休人員新上調養老金什麼時候發放到位
因為2017年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水平增加,2018年會繼續調整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但如何調整還沒有回消息答,一般在2018年兩會期間確定調整水平,請耐心等待。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