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補充養老保險 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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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是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可以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該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征納個人所得稅。在該文件規定的免稅項目中,並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補充醫療保險個稅也是要繳納的。
關於補充醫療保險個稅,也並不是全部都要繳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中就明確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四以內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並准予稅前扣除。很多企業在平安保險商城中為員工購買了小微企業團體意外險。平安團體意外險提供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身故、殘疾以及意外醫療保險金,並有意外住院誤工和護理津貼,還提供電話醫療服務和醫療費用墊付服務,是社會基本醫療的極好補充,雖然屬於商業補充保險,但並不用繳稅,是企業為員工提供的最好福利。
2. 補充養老保險怎麼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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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所以不是基本的不能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所以,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准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就是說,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而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免稅項目,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應當徵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於網路
3. 補充養老保險個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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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代扣的補充養老保險按照文內件規定交的不容用交個人所得稅,超過比例部分交個稅。可以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一下是文件全文,您可以不用再去查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615號)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郵電系統發放職工補充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你省郵電系統將1998年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結余工資,以每人3000元的標准發放給在職工及離退休人員,作為補充養老基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征稅辦法為:
一、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1999年9月16日
4. 補充養老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4)補充養老保險個人扣除個稅擴展閱讀:
1、中國目前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有以下一些共同特點:
(1)採用個人賬戶積累模式。
(2)一般情況下,只有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3)繳費來源主要是企業的自有基金、獎勵與福利基金,基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4)積累基金只能存銀行、買國債,不能進行市場化投資。
(5)企業自願建立,國家不強制。
2、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方法:
(1)到達退休年齡一次性領取;
(2)員工在職期間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
(3)出國定居提前領取;
(4)重大疾病無勞動能力的提前領取。
5. 單位為個人辦理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工作的單位是一個事業單位,今年單位為每個職工辦理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請問單位為個人辦理此類養老保險如何征稅?
專業解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6. 單位為員工交的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7. 補充養老保險怎麼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在職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全額計入發放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合並計繳個人所得稅。對離退休職工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規定計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
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個人按照上述規定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7)補充養老保險個人扣除個稅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補充養老保險不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范圍,是國家提倡的一種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性質相當於是一種商業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單位實行補充養老保險,應選擇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三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補充養老保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個人所得稅
8.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補繳的基本養老金不需要扣稅。
參考文件:根據回國答稅函[1999]615號,企業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金,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該筆所得,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