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每年在加養老金時。有一條政策不知怎麼理解例如:"繳費每滿一年加x元。那幾個
每年在增加養老金時的「繳費每滿一年加x元」,指的是在調整養老金時,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按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x元。
『貳』 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的政策有哪些
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人群:
1、 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停止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補足社會養老保險。
2、老固定勞動合同工,包括長期臨時工在計劃中,臨時工在城市戶籍,以及那些沒有參保或者停止繳費的,可以補養老保險。
3、被開除、未經公共服務被釋放、出名的人,未參保或者中斷繳費的,可以補足社會養老保險。
如果屬於上面提到的某一種人群,那麼就有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資格。
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關於養老金交費的政策擴展閱讀:
相關報道:一次性補繳,讓農村老人老有所養
山東省2015年推出統一規范補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政,凡各市符合條件者皆可參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者,以個人身份一次性補繳15年養老金後,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2月13日《光明日報》)
千百年來,中國人都延續著「養兒防老」的規矩。但社會發展到了今天,這一規矩越來越顯示其脆弱的一面。尤其是幾十年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421」、「621」結構型家庭越來越多,甚至還有「821」的。在這種情況下,指望一個兒子養活父母以及爺爺奶奶,基本就是不可能的。
以前城裡有工作的,大都有養老保險。這一政策使職工子女免除了贍養老人的重負。他們只要撫養好自己的子女,對老人略盡照料之力,也就過得去了。但農村億萬農民,卻仍然面臨養老困境。尤其在新生代農民不得不進城務工,又不得不面臨婚戀、購房等諸多困難的情況下,農民的養老困境更加凸顯。
雖然這些年也推出了一些政策,比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農民滿60歲以後將享受國家普惠式養老金。由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供參保人自主選擇,多繳多得。國家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這些措施因為保險額度過低,養老金發放太少,終因杯水車薪,並不能真正解決農民養老的問題。
山東去年出台的這一政策,就讓農民和城裡職工一樣,有了相對穩定的養老保障。比如山東省榮成市大龍嘴村68歲的岳愛娥,年前拿到了第一筆「月工資」1230元,外加1700元取暖費,「想到我快70歲了,還能每月從國家領這么些錢,自己想吃點什麼也捨得買了。」事實上,老人一年養老金幾乎是過去一年農活收入的3倍,是60歲基礎養老金收入的11倍。這自然是人見人愛的好政策。
當然,兌現這項待遇,需要一次性補繳15年養老金,這對一些家庭而言可能是很難逾越的障礙。希望政府對此予以關注,發動藉助社會力量,幫他們解決困難。子女也要看到這一政策長遠的好處,為父母盡一份該盡的孝心。
『叄』 國家新政策養老金如何補交
具體如下:
1、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可補繳之前未繳費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到達養老金領取年齡時,繳費未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的養老保險費。
2、補繳實行按年繳費,繳費標准根據辦理補繳手續當年的繳費標准最低檔次確定,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3、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攜帶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補繳手續。
4、養老保險在戶籍地的,當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5、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6、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3)關於養老金交費的政策擴展閱讀
關於領取養老金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2、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參考資料:網路:養老金)
『肆』 現在關於城鎮居民交納養老保險是什麼樣的政策 詳細點
各省市的情況不盡相同,你看看國家的政策吧!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實施范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八、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並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國務院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伍』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有什麼補貼政策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屬於居民養老保險,是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的,具體補貼措施是由各地政府來自行制定的。
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六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700元、2300元、3300元、4300元、5300元10個檔次。
(5)關於養老金交費的政策擴展閱讀:
《上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第八條 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區政府對本轄區戶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按照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700元、2300元、3300元、4300元、5300元繳費標准,對應的繳費補貼標准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25元、575元、625元、675元。
區政府為本轄區戶籍的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的養老保險費。重度殘疾人的個人繳費標准按照每年1100元確定。其中,個人按照繳費標準的5%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600元,其餘部分由區財政代繳。重度殘疾人中領取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人員,個人不繳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代繳600元,區財政代繳500元。具體辦法,由市殘聯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陸』 個人養老保險交費標准
個人養老保險交費標准根據城市和農村不同情況介紹如下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通過個人、集體、政府多方籌資,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參保范圍,達到規定年齡時領取養老保障待遇的保險制度。
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
新農村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般是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繳費的,具體繳費比例則是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根據2018年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顯示,2018年度的農村老人的基礎養老金有所上漲,我國多數農村地區的養老金已經由去年的每月70元漲到了現在的每月90元。具體的上調幅度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最低生活標准而定,部分地區已經調整至180元每月。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柒』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7)關於養老金交費的政策擴展閱讀:
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同義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般指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05年12月3日發布,包括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等十一條內容。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捌』 繳養老保險有優惠政策
國家出台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人員及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出明確規定,為各類人員補繳以前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提供了政策依據。
■補繳范圍:
這次享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包括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徵收。
◎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含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後的原臨時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於用人單位原因部分人員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原長期病休6個月以上時間、判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但補繳的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年1月起補繳),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上條規定的最早補繳時間補繳(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後,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整體未參保單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尚未參保繳費的各類企業和職工。
整體未參保單位參保補繳,應全員參保補繳。單位全員補繳後,由原單位負擔養老保險費用的退休人員,從全部補繳資金到賬後的下月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納入統籌時原單位負擔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2007年底的實際發放額加2008年以後調待全省平均增加額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養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單位實際發放退休人員養老金時,應核實2007年1-12月實際發放額,取月平均數。下同)。
曾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職工,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已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中斷或雖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含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後的原臨時工),現自己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將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應補繳的時間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准進行補繳。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至以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前未繳費的時間,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進行補繳。
原國有、集體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自實行個人繳費起一直未參保繳費,現企業已經滅失,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本人自願,可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從2007年開始向前補繳或向後繼續繳費。男繳至滿60周歲、女繳至滿55周歲,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繳費滿15年以上,辦理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手續。原在企業工作時間,符合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後,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視同繳費年限。勞動合同制職工補繳1993年1月前養老保險費,應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准進行補繳。一直是臨時工,且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現企業已經滅失,不允許補繳。上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規定計算,從補繳完成的下月起計發,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前不補調、不補發。
因終止勞動合同,按國家和省規定一次性結清有關保險待遇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可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補繳或重新繳費滿15年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一次性結清待遇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現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也可按此辦法補繳。
■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
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兩個階段:
一是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5年底以前(建立個人賬戶前)的,按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6年1月以後(建立個人賬戶後)的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時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為中斷當年繳費比例。
二是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個人賬戶前)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6年1月以後(建立個人賬戶後)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均按20%比例補繳。
■滯納金和補繳利息
對於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可適當減收滯納金,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只收取利息。超過補繳優惠期限,即便是主動補繳,也不再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經法院判決或勞動仲裁裁決由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以及經審計、稽核、監察、舉報發現繳費基數不實、少報繳費人數造成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嚴格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不得減收滯納金。
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2%部分按補繳有勞動關系期間單位繳費部分應繳滯納金比例確定收取滯納金標准,8%部分按規定收取利息。但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補繳的起始時間不早於1993年1月。
整體未參保單位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於2009年6月底前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分期補繳協議,協議補繳期限最遲不晚於2010年底。補繳協議期內分期補繳完成的,可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
■繳費時間
對於不同群體確定了不同的補繳時限。單位已經參保,但有部分人員未參保的企業職工,原固定工最早可從1993年1月補繳;原臨時工1994年12月以前轉招為勞動合同制的,最早可從1990年3月補繳;原臨時工1995年1月以後轉招為勞動合同制的,最早可從1986年10月補繳;一直是臨時工的最早可從1986年10月補繳。
■特別規定
未在企事業單位工作過或在企事業單位參保繳費不足10年的,從1993年1月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准補繳的女參保人員,必須滿55周歲後,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養老保險需要繳納費用滿15年,方可在退休時享受養老保障。那麼,如果由於某種原因造成養老保險繳納中斷該怎麼辦呢?對此,國家實施了養老保險補繳政策以解決這一問題。
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通知明確,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職工,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按規定參保補繳後,其已辦理退休手續由單位負擔其養老保險費用的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統籌。
未全員參保續保和整體參保單位在進行社保登記後,可補繳至本文下發前,以後應按規定正常繳費。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現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原始證明材料和原職工檔案,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可對原在企業工作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進行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其在原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連續工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可視同繳費年限。
未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不允許補繳。未參保人員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5周歲的,允許其參保繳費,從參保之月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不滿15年的,可延續繳費滿15年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的,可按本文規定補繳。
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
未參保繳費的單位或人員和2005年底以前中斷繳費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可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其中,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的,以1990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單位和個人按當年繳費比例補繳。
滯納金和補繳利息
通知明確,補繳單位繳費部分加收滯納金,補繳個人繳費部分補繳利息。補繳的1995年底以前單位繳費部分和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1996年1月至2005年底單位繳費部分,按11%賬戶規模將本息劃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連同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其中,補繳單位繳費部分按日加收2‰滯納金,其中,中斷6個月以內的時間,不收取滯納金,超過6個月的時間按日加收滯納金。
應參保未參保企業整體參保和因生產經營困難中斷繳費的單位整體續保,在2009年6月底以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根據其現經營情況,可適當減收滯納金。
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由企業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按規定補繳的滯納金,不得減收。經審計、稽核、監察發現繳費基數不實、少報繳費人數造成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不得減收。
需補繳的利息不得減免。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建立個人賬戶後歷年公布的記賬利率的平均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後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補繳。個人補繳的建立個人賬戶前的利息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的建立個人賬戶後的利息記入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共同補繳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建立個人賬戶時間起,為個人建立個人賬戶。
我從2001年到現在上的養老保險,但是中間06到08斷了不到兩年,請問可以補交嗎?怎麼補交,大概補交多少?有什麼其它需要補交的嗎?怎麼補交合適?
註:2001年-2006年在以前單位投保,2006年末-2008年初未投,2008-至今投保
但據我所知,你也可以不補的,因為社保都是累積交滿15年或者20年就可以了,你中間差的這兩年,你自己決定,可以選擇補或者不補的,上面的各位老師都說要補,我有點暈暈了!!但是地區不同,所交費基數也是不同的,要跟當地的社保局咨詢,那樣得到的數據才最准確!
還有,如果你不是差這兩年就滿15年或者20年,而你又正好退休的話,我覺得這兩年你可以不補也沒關系的,當然了,這要根據你自己的情況而定,你自己決定!!!補交是肯定可以補交的,但不補也應該可以的!
1、社保政策各地差異是很大的,能否補交,建議你直接咨詢當地社保中心,以確認相關政策及辦理手續。這是最穩妥的。
2、社保事務是相當繁瑣的,可以登陸當地社保官方網站了解了解相關政策、辦事指南等等。
有任何社保疑問,也可直接咨詢當地社保中心,統一咨詢電話12333。
社會養老保險補交問題
社會養老保險補交問題失業補貼可以進行申請,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天內辦理。手續包括解除勞動合同書,失業證,交納失業保險證明,身份證,申請書等到當地社保局辦理即可。
退保申請養老保險退保申請請問社保退保申請怎樣辦理?退保後有多少現金返款?
社保退保分兩種情況:1、外地戶籍的農村居民,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不在該市繼續就業、確實無法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可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並一次性申領本人
新勞動法養老保險的規定
我的父親一直在原單位上班,公司給辦理了養老保險金已經交了30多年了,但是前段時間我父親意外突發心臟病去世了,作為子女可以要求返還么?可以繼承么?1.不可以要求返還2.不可以繼承
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系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平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一規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暫行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
個人是不能補交社保的,只能在單位幫你補交。
其實不補都可以的,影響不大,社保最低年限是15年,多交多給。
以個人名義參保的,如果漏繳不能夠進行補繳,只有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漏繳才能夠進行補繳,並且補繳五險。如果單位沒有做申報(沒有給開戶)的只能補繳養老。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為彌補因企業遲繳職工養老保險費,造成職工個人賬戶金額損失,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濟勞險字【1999】7號文件執行。計算方法如下:
補繳金額=補繳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應補年度繳費工資基數%應補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補繳系數
其中:繳費比例按照現行企業繳費比例執行,即28%,企業20%,個人8%。補繳系數起點為1.1,補繳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數增加0.1,逐年計算。
我所在的單位在我在職期間欠繳3年的養老保險。我現在已調離此單位,在調離過程中要求補齊但原單位未補交。現在原單位正轉產清算中我如何寫養老保險補繳的申請?
我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出爐了!因各種原因欠繳養老保險費人員、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都可以在補繳保費後納入養老統籌,享受養老金待遇。日前,省人社廳、財政廳、地稅局出台了《關於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據介紹,2011年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要承擔法律責任。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經充分研究論證我省出台了養老保險補繳的政策,對補繳范圍、補繳基數和比例、滯納金和利息的繳納以及養老金的領取做了明確的規定。
補繳范圍: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需為職工補繳在單位期間養老保險費
通知規定,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用人單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繳費基數但因各種原因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形成的欠費,可以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單位注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造成應保未保的,以及職工參保後中斷繳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在單位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完成補繳後,2011年6月30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011年6月30日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或補繳,繳費(補繳)5年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補繳基數:無當年工資證明可按當年社平工資的100%或60%為補繳基數
關於補繳用人單位期間的繳費基數,規定補繳1989年底以前養老保險費,以199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補繳1990年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養老保險費的,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
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養老保險費,如能提供原始職工工資收入的,應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補繳,但不低於補費年度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不超過300%;如無法提供當年工資收入的,可選擇按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基數補繳。1995年及以前單位繳費比例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3%;1996年以後按當年實際繳費比例補繳。
對2011年6月30日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通知規定從達到退休年齡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應年份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為基數補繳,1996年及以後年份,可選擇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為基數或60%為基數補繳。一次性躉繳滿15年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以補繳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或60%為繳費基數躉繳。繳費比例為20%。
滯納金:
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可免收2年滯納金
補繳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應收滯納金,個人繳費部分收取利息。其中,已核定繳費基數,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費,補繳時,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單位繳費部分(靈活就業人員12%部分)加收滯納金: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6‰,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間養老保險費按日加收0.5‰。通知還明確,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的滯納金。2013年7月1日以後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費,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單位未整體參保、未全員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補繳個人繳費部分加收利息。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的平均值4.922%計算。建立個人賬戶後按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計算。
養老金:
補費人員納入統籌,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通知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建立個人賬戶。其中:建立個人賬戶至2005年底,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11%;2006年及以後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8%。
補費人員達到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省政府辦公廳辦字〔2006〕77號文件規定計算基本養老金。補繳的1992年12月以前的部分,其繳費指數按「1」取值;補繳的1993年1月至建立個人賬戶前部分,繳費指數按「1.200」取值;補繳建立個人賬戶以後部分,按照實際補費基數計算實際指數。
補繳流程:
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應一次性補清欠費
通知規定,應保未保和中斷繳費人員,應一次性補清在單位工作應保未保或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補繳養老保險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參保補繳申請,並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審定後辦理補繳手續。未全員參保單位為未參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在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繳。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補繳的,由用人單位(含原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經審定後辦理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補費的,由設區市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後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定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玖』 40.50繳納養老保險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每個月的補貼標準是不斷調整的,2013年山東部分地區標准為242每月。40、50再就業優惠政策是指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繳納養老保險,可享受每月180元的社保補貼,憑繳納養老保險發票到就業辦領取,可享受三年。
二、政策規定,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贍養患重大疾病直系親屬家庭就業困難人員和城鎮低保家庭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3年內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75%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補貼。
其他經認定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3年內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50%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補貼。
(9)關於養老金交費的政策擴展閱讀:
申請程序
1、申請人繳納當年度養老、醫療保險三日後,憑本人身份證、託管合同書和繳費票據原件,在市檔案託管中心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受理窗口初審,領取《申請表》和靈活就業證明。《申請表》只需填寫一至七欄,貼照片。繳費票號、繳費金額和補貼金額部分不填。
2、靈活就業證明由申辦人在其戶口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登記蓋章。
3、申請人持《申請表》、《靈活就業證明》及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等相關材料(一式三份)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復核,經審核無誤後簽字蓋章(勞動保障事務所留存一份)。
4、申請人持《申請表》、《靈活就業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市檔案託管中心受理窗口辦理申報手續。
5、由市檔案託管中心查閱檔案,核對出生年月等情況無誤後,匯總上報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撥付資金。
6、按照發放時間通知,申辦人憑身份證和《受理卡》到指定銀行領取社保補貼。
補貼標准
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保補貼時間從2008年9月開始,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可以享受到退休,其他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補貼標准為申請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全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