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會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帶來什麼樣的影響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沒有任何影響,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是和企業一樣實行繳納養老保險制度,企業的養老保險依然按照原來的規定執行。
❷ 如何解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人社部解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精神
新華網北京1月14日電題:養老保險改革破冰 社會保障更顯公平——人社部解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精神
記者董峻、徐博
國務院日前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這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一個重大舉措。如何看待這次帶有根本性、制度性的改革?對此,記者14日采訪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
改革養老「雙軌制」時機成熟、勢在必行
這位負責人說,國務院決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改革條件逐漸成熟、社會共識逐漸凝聚的結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有企業由原來的統收統支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被賦予用人和工資分配的充分自主權。在這一背景下,再延續企業自管職工退休的制度,難以適應市場平等競爭的需要,也無法為廣大職工提供穩定、可靠的養老保障,由「企業保險」轉向「社會保險」迫在眉睫。
上世紀90年代以後,我國逐步建立了統籌互濟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均衡了企業之間的退休費用負擔,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後來,這一制度又擴大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到2014年底,已覆蓋城鎮3.38億職工和退休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由於不像企業那樣處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最前沿,改革的重點是建立規范的公務員制度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而養老保障改革的進程相對滯緩,總體仍維持單位退休制度。這是形成「雙軌制」的歷史原因。
這位負責人表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退休費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退休費不堪重負,甚至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退休費是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算的,難以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
從全社會的角度看也有兩個突出問題:由於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相互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費(養老金)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同類人員之間的待遇差距拉大,產生不平衡。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地區和行業對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探索,先後有28個省區市開展了局部試點,全國約2100萬人參加。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部分科研院所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相繼啟動「事業轉企業」改革。2008年,國務院決定在5個省市先行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這些改革取得了一些局部經驗,為全面實施改革奠定了實踐基礎。
奠定統籌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里程碑」
這位負責人表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貫徹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策在社會保障領域的具體實踐,也是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一項重大突破。
近年來,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廣大農村和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加上企業職工和其他就業群體,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國8.3億多人;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短板」和「空白」。現在距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期只有6年時間,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確保實現第一個「一百年」目標的重大舉措。
同時,這一舉措也有利於促進機關事業單位深化改革。近年來,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開始實行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部分地區還開展了公務員聘任制試點;事業單位也正在加快分類改革,推行全員聘用制。建立統籌互濟、社會化管理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分散單位的退休費用負擔,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發放,維護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形成能進能出、合理流動的用人機制的制度保證。
不僅如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不繳費而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費,權利與義務不對應,成為近年來社會熱議的焦點矛盾之一。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相同的養老保險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同類人員待遇差距拉大的矛盾,更好體現制度公平和規則公平。
此外,將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確定基本養老金待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能夠更加全面地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進一步增強激勵性。
「一個統一、五個同步」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不久前國務院副總理馬凱在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詢問時提到,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如何理解它的含義?
這位負責人說,「一個統一」是指,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鉤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在此基礎上,形成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並行的兩大制度平台,並可相互銜接,從而構建起完整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五個同步」是: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避免單獨對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在優化保障體系結構的同時保持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四是待遇確定機制與調整機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突出體現多繳多得,今後待遇調整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並與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統籌安排,體現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五是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防止地區之間出現先改與後改的矛盾。
他表示,「五個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平衡前後左右的各種關系,有助於形成社會共識,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新聞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1/14/c_1113996924.htm
❸ 國家養老金改革十年過渡期從什麼開始的
自2014年10月起。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十年過渡期,是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實行十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起,過渡期為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
人社部發[2015]28號
三、准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實繳;
Xn、Xn-1、... 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 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 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 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❹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中人
改革肯定對老人好,因為中年人交的保險還享受不上,都給上一輩提前享受了。
由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起步晚,待遇水平仍不高;由於各地財政承受能力和基金結余分布不均,且統籌層次仍偏低,社會保障互濟功能發揮不夠,導致地區之間待遇差別較大;由於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單位退休養老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雙軌」運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會反響強烈。
由於我國社保體系建設採取先城鎮後農村、分人群漸次推進的方式,再加上農村社保制度實施時間不長,而且實行自願參保政策,目前全國還有1億多人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主要是部分非公經濟組織員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以及部分農村居民等。[3]
中國在職公務員數量約為700萬,126萬個各類事業單位在職人員30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無需自己支付,直接由財政統一支付,而社會企業單位則由單位和個人按照一定標准繳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於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情況做了調研,根據調研報告提供的數據,49%的被調查者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與企業職工養老金差距大表示不滿。
今年5月開始全國人大財經委成立了調研組,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社會救助制度等幾個方面為重點,進行了專題調研。
調研報告指出,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雙軌制亟待解決。這一結論是依據調研組在中國人大網一份問卷調查得出,據悉,根據這份調查問卷,49%的被調查者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與企業職工養老金差距大表示不滿。
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的企業養老保險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並未參加,雖然後來一些地方開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試點,但多數僅是在形式上繳納社保費,體制機制沒有根本改變。在調研中,各地也反映雙軌制是當前社保制度不公平方面的突出問題。
調研報告還指出,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和企業職工養老金的差距逐步拉大。甘肅省有關部門向調研組反映,2014年全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費水平為月人均3227元,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為月人均2065元。一些國有企業的退休職工,當時接受國家分配到企業工作,退休後養老金遠低於機關事業單位和自己條件相當的幹部職工的退休金,對雙軌制很有意見,企業管理人員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退休職工意見更大。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喪葬補助等福利標准不同,進一步拉大了待遇差距。
調研報告還指出,雙軌制也影響了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流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不用繳納養老保險費,也沒有個人賬戶。企業職工要繳費,有個人賬戶。人員流動時存在繳費記錄的差別,影響到將來的養老保險待遇。從完善制度體系的角度看,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也是養老保險制度最後未覆蓋的領域,應該將各類人群納入到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體系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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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我國養老保險改革經歷了哪幾個階段
三個。
第一階段:探索、建立新制度(1984~2005年)。
1984年湖北沙市等地陸續試點退休費統籌,在一定范圍內均衡了企業間的退休費負擔,支持了退休金發放,但並未從根本上解決其資金不足與企業間負擔差異懸殊的問題。
1989年海南省、深圳市試點,探索儲存基金保險制(個人賬戶制)與現收現付統籌制(共濟賬戶制)相結合。海南省設定個人賬戶為18%,共濟賬戶為6%;深圳市設定的個人賬戶為22%,共濟賬戶為8%。
第二階段:擴大覆蓋面與提高養老金待遇(2005~2013年)。
從2005年起至2013年,政府的養老保險改革顯現出兩個維度,一是新一屆政府確立的擴面與提待,另一是前任政府所確立的既定改革路徑,但明顯第一個維度成為這一階段政府養老保險改革的主導。
2005年將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職工養老保險制度。2006年研究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階段:攻堅與克難(2014年至今)。
2014年以後我國養老保險改革進入攻堅克難階段。整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整合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企業養老保險中央調劑金制度。2018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明確從2018年7月1日起按照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的3%建立中央調劑金。
(5)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擴展閱讀
我國從1991年明確了養老保險三支柱,1995年確立了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二者究竟以何種方式、比例結合,至今依然模糊。
雖然目前我國個人賬戶繳費比例明確為8%,社會統籌繳費比例為20%,但這僅僅是基金收入方的結構,作為支出方,基礎養老金和個賬養老金各自的比例並不清楚,這表明我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只是收入方實現了統賬結合,支出方仍是現收現付。
❻ 我國養老保險改革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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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養老保險事業,從1951年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便和新中國相伴相隨。但長期實行的是「企業養老保險」,新老企業負擔畸輕畸重、苦樂不均。進入80年代中期,我國的養老保險事業進入建國以來最活躍、改革力度最大的時期。其幾次改革舉措在養老保險史上留下了重重的一筆。到1998年底,新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包括了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全國有8475.8萬企業職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占企業職工總數的80.7%。有2727.3萬企業離退休人員參加了離退休費社會統籌,占企業離退休人數的98.5%。全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為1459億元,支付全國離退休退職費總額為2073.7億元。
社會統籌——均衡企業負擔
1984年,我國開始了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對企業按照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徵收養老保險費,使退休人員多的老企業從沉重的負擔中解脫出來。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將社會統籌確定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從而使企業從各自負擔退休人員的「自我保險」變為社會互濟、共擔風險的保險。到目前為止,全國己全部實行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其中,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立了省級調劑金制度。
三方負擔——權利和義務的體現
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改變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辦法,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的費率從1991年標准工資的3%到1997年的不得低於繳費工資的4%,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財政建立社會保險後備基金,在必要時給予補貼。實行三方負擔,不僅扭轉了國家包攬過多、企業負擔過重、個人自我保護意識薄弱的現狀,緩解了國家和企業雙方負擔的壓力。更重要的是轉變了人們的觀念,增強了個人的參與意識,使參保者個人始終關注著養老問題。
三個層次——責任的重新定位
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實行的是單—的退休金制度。職工退休後按月領取本人工資75%~90%的退休金,這是職工退休後生活的唯—來源。隨著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國家、企業、個人三者責任開始了重新定位,從而產生養老保險的三個層次,即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政府統一組織,基本保險建立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待遇水平以滿足基本需求為標准。目前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為60%。補充保險的建立是在國家政策規范下,由用人單位具體實施,重在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得到不斷的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個人儲蓄性保險由勞動者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依賴商業保險類機構進行的自願性養老儲蓄。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的體現
1992年前後,當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工作基本完成後,各地不約而同地把下一個改革的目標轉向了養老金支付方法的改革。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提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以求在公平的前提下更好地體現效率,突出激勵機制。1997年7月,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工資的11%。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由目前的5%逐步增至8%)。其餘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待遇支付分為兩部分:—是基礎養老金,相當於社會平均工資的20%左右;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支付標准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
全國統一制度——系統的管理體系建立
80年代中後期,養老保險制度出現了區域性管理,並產生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勞動力難以跨地區流動,阻礙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中央政府失去宏觀上的調控權,地區橫向攀比待遇水平,而分散風險的能力卻很弱;極易導致資金的流失。針對這些問題,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至此,完成了50年來由企業保險到區域保險再到全國統一養老保險的演變,從而在我國養老保險史上寫下了最完美的一筆。統—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標志為:統一和規范企業個人繳費率比例;統—個人賬戶規模;統一基本養老金支付結構和標准。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社會保險自身規律所決定,是勞動力資源配置走向市場化過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央政府加強宏觀調控能力的需要。1998年,行業統籌順利移交地方管理,為統一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礎。
【另附一篇:】
❼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前後有何不同
1、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了社會保障。
確定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
2、改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規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要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統一計息。
3、由原來按「最終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檔計發退休費,改為主要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准,工作人員的職務、工資變動可以精細計算到每年、甚至每個月,能夠充分體現個人全部職業生涯所作貢獻。
改革後,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
4、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不再與同職級在職職工增長工資直接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以及城鄉老年居民基本養老待遇調整統籌考慮。這也是一個重大變革,有利於避免相互攀比,逐步建立起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機制。
(7)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擴展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思路如下:
1、一個統一。
「一個統一」就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都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都實行與繳費相掛鉤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2、五個同步。
「五個同步」:一是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避免單獨對事業單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在優化保障體系結構的同時保持待遇水平總體不降低。三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在增加工資的同時實行個人繳費。
四是待遇確定機制與調整機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計發辦法突出體現多繳多得,今後待遇調整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並與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統籌安排,體現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原則。
五是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防止地區之間出現先改與後改的矛盾。「五個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統性和協調性,綜合平衡前後左右的各種關系,有助於形成社會共識,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❽ 聽說社會養老保險改革了,有這回事么
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各地大多已出台,你可登錄中國勞動保障網和各地的勞動保障網。為了方便你查詢,現將我處的計發辦法告知你,可參考。各地情況有差異,但基本原則相同,從2006年1月起執行。因比較專業,你的慢慢學,才會計算。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後均按本意見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 「統賬結合」後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賬結合」前參加工作,本意見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分別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四)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准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按上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賬結合時間、繳費年限、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過渡性調節金計發比例,按《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設立3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按照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於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後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計算。過渡期滿後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仍低於原辦法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附:
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統賬結合時間
統賬結合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時間,2005年12月31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按照繳費工資基數11%或12%計入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2006年1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
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實行個人繳費至職工退休時,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辦法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數除以12換算,保留兩位小數。
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使用的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參加自治區統籌的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電力企業,以統計部門公布的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准,其他企業要逐步過渡到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四、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005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新辦法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以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盟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1998年以前以職工平均工資為依據),按下列公式計算: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上式中,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職工退休當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繳費工資基數,年繳費工資基數等於每個月的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 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至職工退休前的繳費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繳費月數除以12換算。
五、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按本人退休年齡所對應的下表所列標准執行。非整數年齡按月數除以12換算後四捨五入。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