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西省養老保險補交新政策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並政發〔2011〕4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1〕20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城鎮居民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與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起實現我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四、基金籌集城鎮居民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現設定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政府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補貼分基礎養老金補貼(出口補)和繳費補貼(入口補)兩部分。1.基礎養老金補貼(出口補):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2.繳費補貼(入口補):市政府對參保人個人繳費給予每人每年10元補貼;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個人繳費分別給予繳100元補20元、繳200元補25元、繳300元補30元、繳400元補35元、繳500元及其以上補40元補貼。城鎮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群體,由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最低標准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適當提高補貼標准。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沖抵個人繳費。縣(市、區)政府可制定長繳多得的鼓勵政策,積極引導中青年城鎮居民參保。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縣(市、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分項目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及調整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財政每人每月支付55元,市級財政每人每月支付10元。縣(市、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其他參保人養老金支付。政府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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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山西養老保險必須補繳嗎
養老保險不是必須補繳,職工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補繳。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
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但該情形僅會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法律依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三條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山西省養老金補繳政策1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於社會的安全穩定: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於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③ 補繳養老保險
你辦理退休可以一次性補繳夠15年的養老金,各地養老保險繳費標准不同退休後的養老金有一定差距,另外醫療保險要繳納20年才能在退休後享受醫療保障,你辦退休的話也要一次性補繳才行。
④ 山西省自己補交養老保險能領多少
養老保險領取如下:
按月領取: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回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以上兩項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注意:基答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⑤ 山西省補交養老保險新政策
山西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准設12個檔次,每年100元、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
山西養老保險新政策:個人繳費分12個檔次可自主選擇,多繳多得
一直以來,山西農村戶口居民養老待遇低於城市戶口居民養老待遇,抑制了農村居民養老繳費的積極性。對此,2012年起,山西省在實現新農保、城居保全覆蓋的基礎上,逐步探索兩項制度的合並實施。意在通過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之間的互聯互通,對居民基本養老需求進行兜底設計,逐步消除城鄉二元結構。
2014年2月,國務院印發文件,要求各地逐步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截至目前,山西省已有靈石、山陰等46個縣(市、區)整合資源,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標准分100元至1000元10個檔次。這46個縣(市、區)建立了統一的政策銜接、經辦規程,制定一級經辦、二級操作、三級管理的經辦模式。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項制度的繳費檔次、財政補助標准和養老金待遇水平全部統一。
在先行先試的基礎上,山西省於6月24日出台《意見》,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一政策即日起在全省統一施行。今後,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將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部分,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以後將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准。參保人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新政策在個人繳費部分的設定上體現三個「亮點」:按照社會保險制度的普遍原則,明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履行繳費義務是其獲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多繳可以多得;把原來新農保和城居保分別設置的100元至500元5個繳費檔次和100元至1000元10個繳費檔次,統一歸並為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給予城鄉居民平等的自主選擇權;增設1500元、2000元兩個檔次,為有更高繳費意願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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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國家新政策養老金如何補交
具體如下:
1、參保人員繳費期間可補繳之前未繳費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員到達養老金領取年齡時,繳費未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15年的養老保險費。
2、補繳實行按年繳費,繳費標准根據辦理補繳手續當年的繳費標准最低檔次確定,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3、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攜帶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補繳手續。
4、養老保險在戶籍地的,當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5、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6、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6)山西省養老金補繳政策1擴展閱讀
關於領取養老金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2、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參考資料:網路:養老金)
⑦ 補繳養老保險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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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補交條件
將6月30日前工作期間的繳費進行補繳後,應繼續繳費至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時,其中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以按照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低於15年的,可延長繳費到滿15年為止,延長繳費至女年滿60周歲、男年滿65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低於15年,需一次性繳費滿至15年為止,可按照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二、養老保險補交范圍
養老保險補交范圍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需本人自願,可按照個人的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就是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1、6月30日前,曾經與城鎮企業(包括勞服公司、城鎮集體企業、家屬工廠、五七工廠等)、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因多方面的原因離開了事業單位或解除了勞動關系,且能夠提供有效原始材料又未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2、2010年12月31日及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都會具有城鎮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