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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退休年齡用工勞務合同

發布時間:2023-09-11 10:37:57

1. 超過退休年齡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
當事人到了退休年齡還能簽勞動合同嗎
當事人到了退休年齡還能簽勞動合同嗎
當事人到了退休年齡還能簽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退休年齡是自己工作的限制,所以在法律上會有明確的規定,只要自己到了退休年齡自己就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自己簽訂,那麼自己行為導致的後果有關的法律將不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有關的企業還會受到處罰,所以自己要仔細的考慮。

2. 退休後的勞務合同受勞動法保護嗎

法律主觀:

1.是, 2.勞動者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以後或依法享有 養老保險待遇 或領取退休金後,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已不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企業聘用退休人員的,不構成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成立民法意義上的勞務關系。 3.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必須對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內容進行規定,體現了勞動法對於勞動者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 解除勞動合同 時應 支付經濟補償金 等。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 簽訂的協議 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主體平等,所有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不再受國家特殊保護,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協議時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5.其次,從社會保險關繫上看,員工退休前已經購買了 社會養老保險 ,退休後便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退休人員再就業與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那麼單位必須再次幫其購買保險,我國社保機構不接受一個退休員工一面享受養老保險,一面又繼續 購買工傷保險 。退休人員再就業的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則意味著退休人員與在崗人員無區別,那麼我國制定的相關退休制度形同虛設。這樣操作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公平的。 6.最後,勞動者勞動年齡在法定年限屆滿之後,也是勞動者勞動年齡的終止之時,退休人員重新受聘,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的勞動,應享有獲取報酬的權利,同時其已經享受 社會保險待遇 ,領取了退休金,國家已保證其老有所養,因此退休再就業的,不應在劃入勞動關系中,雙方應當屬於勞務關系。 7.員工退休後如果又被單位返聘,繼續工作,那兩者之間的關系應為民事上的勞務關系,雙方不再具有勞動關系,因此也不再適用於勞動法和 勞動合同法 。所以,在退休返聘的情況下,無論是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會有一定的風險,雙方在 簽訂勞務合同 時要更加慎重、仔細。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3.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簽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無效。復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制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已經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麼與公司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只可以簽訂聘用合同,性質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同時也不需要繳社保和住房公積金。

4. 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怎麼簽訂

已經超過退休年齡員工,在單位工作是不能屬於勞動關系,是屬於勞務關系。員工和單位簽署的並不是勞動合同,各地區的說法不一樣,可以是返聘協議,也可以是就業協議。協議內容需要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 ,超過退休年齡明襪上班也應當簽訂勞務關系合同,協議應當明確工作內容,勞務報酬,以及勞保待遇,退休以後工作的應當依照勞動部關於勞動制度通知,應當與單位簽訂協議,即勞務關系協議,簽訂協議,有利於雙方履行責任和義務,便於解決爭議。
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根據上述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
雖然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提醒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的用人單位,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問題,工作中發生意外的概率更高,一定要為該離退休人員購買商業保險,以避免承擔高額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系。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系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清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答槐哪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仍為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調整范圍。
綜上所述,過退休年齡後上班的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法,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務關系協議,合同應當明確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防止約定不明造成爭議,勞動協議應當具備單位名稱,工作時間,協議期限,勞動保護,職業危害等詳細情況。以免發生糾紛。

5. 超過退休年齡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1、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不能再與其續簽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生效條件之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退休員工不再具有勞動者身份;
2、退休年齡是自己工作的限制,所以在法律上會有明確的規定,只要自己到了退休年齡自己就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自己簽訂,那麼行為導致的後果有關的法律將不會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有關的企業還會受到處罰,所以要仔細的考慮。以合同期限為標准,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6. 60歲以上員工怎麼簽勞務合同

聘用60歲以上員工,用人單位應與其州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雙方在進行蓋章或簽字後,即可生效。
六十歲已經達到退休的年齡了,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而未過退休年齡的則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處理。對於60歲以上的受聘人員,如果是僱傭關系的話,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可以為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作為一種補充。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相應保險,那麼員工在僱傭期間發生事故,責任將可能需要由僱主承擔。所以,用人單位只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扮慎或協議,並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才能最大可能地避免產生相關勞動糾紛,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冊缺搏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兩倍。在此期間,如果非法終止勞動關系,雇員還可以要求僱主支付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補償金額應相當於員工一年零兩個月的工資,考慮到有關公司聘用的保安員已年逾60歲,在已過退休年齡和未過退休年齡的情況下,應給予不同的待遇。
六十歲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是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就業協議或者聘用協議,凡是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定,年滿六十周歲已不符合勞動者就業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7. 退休人員可以簽勞務派遣合同嗎

我國勞動者達到一定年齡後,可以辦理退休手續的,勞動者退休後,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退休生活,而有些勞動者可能退休後還繼續參加工作的,那麼退休員工可不可以簽訂勞務合同?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退休員工是否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者退休後不再是勞動者,如果繼續參加工作屬於勞務人員,所以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二、因病提前退休辦理所需材料有哪些呢
1、縣以上醫院出具「醫療診斷材料」原件一份。
2、勞動鑒定表或鑒定結論書原件一份
3、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福建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定表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
5、單位公示回執單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6、個人申請報告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7、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的人事檔案原件,及檔案中招工登記表或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應征入伍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公章)一份
8、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各一份,若辦理過雙確認或政策性補繳的須提供確認表、政策性補繳表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各一份
9、原國有、集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復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10、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後重新就業,與新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並在新就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須提供與新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一份
11、單位有託管的附託管協議書復印件一份,加蓋單位公章。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所以退休人員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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