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本溪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安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凡納入我市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休、退休人員均屬養老保險范圍。
國家和省駐我市的機關、事業單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應執行本暫行辦法。第三條 市、自治縣、區政府人事部門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投保單位性質的認定,投保人數、工資總額、投保金額的審核。
市、自治縣、區社會養老保險部門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籌集、支付和結轉等業務,並接受人事、財政、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第四條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及以支定收、略有結余、適當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第五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在職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增值收入;
(四)依照本暫行辦法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第六條 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
(一)市直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按上一季度核定離退休費總額40%和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8%繳納;
(二)市直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上一季度核定離退休費總額45%和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8%繳納;
(三)在職人員個人負擔的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3%繳納。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為准。
縣、區機關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費比例由各自治縣、區自行測算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第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繳納辦法:
(一)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列入預算按季度劃撥;
(二)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按季度從單位收入中列支,稅前提取;
(三)在職人員人個負擔的養老保險費每月從工資中扣繳。第八條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工作年限滿10年;
(三)單位和個人(本暫行辦法實施前離休、退休的除外)均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第九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下列各項養老金:
(一)離退休費、退職生活費、各項補貼、津貼、護理費;
(二)喪葬補助費、遺屬困難補助費和撫恤費。
暫未列入養老保險項目的醫療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其他費用仍由投保單位支付。第十條 養老保險基金繳納比例和養老保險待遇經市政府批准適時進行調整。第十一條 投保單位和個人未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實際繳納金額所佔應繳養老保險費總額的比例相應支付養老金。第十二條 投保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計入個人繳費帳卡並按規定利率計息,待改革或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時,與新規定相銜接。投保人在繳費期內死亡,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返還其繼承人;未達到退休年齡去境外定居的,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返還本人,保險關系同時終止。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分級管理,逐步向市統籌過渡。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年末結余基金轉存財政在銀行設立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第十五條 養老保險基金收繳、支付和增值運營實行預決算制度。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可按年度收繳養老保險費總額1%提取管理服務費。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免徵稅費,免繳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和其他基金。第十八條 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投保單位和個人實行帳卡管理制度。在本暫行辦法實放後調入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范圍的人員,應從起薪之日起按本暫行辦法投保;已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應依據本暫行辦法及時辦理轉保手續,調整養老保險繳納比例。在本暫行辦法規定范圍內單位之間調動工作的,須辦理過戶手續。第十九條 對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欠繳費額日加收5‰的滯納金; 對冒領養老金的,責令限期退還,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冒領額1至3倍的罰款。
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Ⅱ 唐山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件》和河北省人事廳冀人福[1995]23號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的范圍和對象為:
(一)市直黨政機關以及執行機關工資制度的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二)市直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
(三)上述單位已離退休的人員。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統一組織,強制實行。每單位和每個工作人員都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機關和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以後逐開展。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籌集第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工作人員按規定繳納,不得逾期繳納或者漏繳少繳。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工作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個人收入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第五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按本單位全部人員工資總額的22%繳納養老保險費。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單位列入財政預算支付;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分別列入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支付;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由自有資金支付。納稅單位在稅前列支。第六條工作人員暫按個人工資總額的3%繳費(單位補貼2%),以後隨著工資的增長,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離退休人員不繳費。第七條本暫行辦法中的工資總額,是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第八條本暫行辦法下發後,列入范圍的單位均應向人事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機關事業單位在新錄、聘、調用工作人員時,應自錄、聘、調用之起三十日內,向人事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單位發生撤並、分立以及單位與工作人員解除關系(包括辭職、辭退、開除等)時,應在三十日內向人事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個人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第九條單位和工作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人事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款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自行決定基金的其它用途。
銀行對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基金。第十條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工作人員工資總額16%的費率記入,本暫行辦法實施的第一年,包括如下內容:
(一) 本人按工資總額的3%繳費部分;
(二) 按工作人員本人工資總額的8%從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入部分;
(三) 按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上年的月平均工資總額的5%從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入部分。
上述(一)和(二)合計為11%,以後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單位劃轉記入部分的比例相應降低。第十二條工作人員個人帳戶的積累儲存額按不低於銀行一年期居民定期存款的利率計息,當年繳納記入的部分減半計息。
人事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個人帳戶記錄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含利息),每年結算一次,並向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結算清單,由單位負責與個人核實。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於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支付養老金,不能移作它用。第十四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後剩餘部分作為社會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原已離退休、退職人員的養老金;退休人員死亡的撫恤金、喪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本辦法實施後退休人員壽命超過社會平均壽命的養老金;根據在職工作人員工資增長調整養老金待遇所需的資金。
Ⅲ 廈門市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廈門市轄區內的下列職工:
(一)企業的職工;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
(三)境外企業駐廈代表機構的中方職工;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及其雇員。第三條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第四條養老保險實行統一管理辦法、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徵集標准和計發辦法。第五條廈門市社會保障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會同勞動、人事和民政等行政部門對全市養老保險業務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第六條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如下: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滯納金;
(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四)財政補貼;
(五)其他收入。第七條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實行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第八條單位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工資總額的20%,職工按本上年底人月工資總額的3%,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九條個體工商戶業主按本人月收入的23%繳納。
個體工商戶的雇員,由業主按其月收入的20%,個人按3%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條單位和職工作為繳費基數的月工資總額低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60%的,按60%繳費;職工月工資總額超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300%的,按300%繳費,超過300%以上的部分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工資總額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總額的,可將超過部分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50%,作為繳納職工本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退休費用開支狀況,可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率進行必要的調整。第十二條鼓勵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職工自願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職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並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給予支付;職工退休前死亡的,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第十三條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的30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同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第十四條單位經濟困難,暫時確無繳費能力的,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內,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緩繳期滿後,應當如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第十五條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在清算單位財產時,應優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應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名職工建立養老保險檔案,並發給《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記錄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符合法定的退休條件,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依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十八條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第十九條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稱繳費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其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第二十條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全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職工本人繳費年限計發,單位和職工本人繳費滿10年至20年的,按15%計發;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開始,繳費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應提高0.5%。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滿10年以上的,繳費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在此基礎上,保留原特區補貼30元。
Ⅳ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如何實施的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繳納比例是:職工所在企業繳納版20%,職工個人承擔權8%。
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准後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及喪葬補助費等。
計算養老金公式:社平工資*20%+個人帳戶*1/120之和。
政府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善各項政策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
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確保做實個人賬戶離退後實際資金。
Ⅳ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什麼與什麼相結合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下,按照個人賬戶的一定規模建立養老保險儲備金,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失衡問題。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就是將每一個參保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都記入參保人的賬戶,做到賬錢相符、賬人相符、賬賬相符,形成個人繳費的完全積累;
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從「統賬結合,並賬管理」向「統賬結合,分賬管理」的實質性轉變,真正落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進而為緩解經濟波動和老齡化對養老保險事業的沖擊提供基金保證。
(5)單位養老保險實際實行什麼管理擴展閱讀: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
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賬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