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構和機關的工作人員將於2014年10月後退休。在2024年9月之前的10年內,公共機構退休人員將有權享受過渡性養老金福利。然而,該機構的過渡性養老金福利在計算和支付過程中相對復雜。即使在某些地區會支付完成後,由於差距有很大,導致也會停止發放的情況。
養老金福利不高,但是不用擔心,國家會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化每年調整養老金。養老金通過配額調整、聯系調整和適當傾斜進行調整,以滿足低收入人群、老年人和邊遠貧困地區等特殊群體的需要。養老金的重要保證是支持被保險人直到他們死去,所以無論如何,養老金是非常安全和有保障的。
Ⅱ 什麼情況下會補發過渡性養老金
退休的員工在第一次領到養老金的時候會補發過渡性養老金。對新制度(或"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來說,由於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賬戶,則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能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而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不能簡單用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而應再加上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就解決了這一沒有個人賬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
拓展資料:
1.基本含義:過渡性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基本養老金,即大家口頭所稱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
2.產生原因:199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下稱6號文),這個文件規定了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重要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累計繳費滿15年,或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所領取的養老金來自於個人繳費的積累,即個人賬戶中累積的儲存額,除以預期壽命,就是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但是,由於在此之前,沒有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費的規定,一些職工繳費不久後就要離退休,如果完全按照個人賬戶積累,那麼他可以領取的養老金非常少。例如,某人在1995年時已57歲,繳費3年後即退休,那麼他的個人賬戶中只有3年的繳費,但是他的預期壽命可能是20年,那麼,3年的繳費分到20年中按月領取,養老金就太低了。因此,6號文規定了過渡性養老金。就是說,在國發[1995]6號文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除了領取個人賬戶積累中的錢之外,再加發一部分錢,使他的養老金和6號文實施前退休的職工的養老金差別不大,後退休的略高。這樣,就能夠實現養老制度改革的平穩過渡,加發的這部分錢,就是過渡性養老金,意即為實現政策過渡而加發的養老金。而對於6號文實施後參加工作的,按政策,企業和職工個人都應繳交養老保險費,因此不存在過渡的問題,也就不會有過渡性養老金。從理論上講,隨著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相繼死亡,過渡性養老金也將退出歷史舞台。
Ⅲ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哪些人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摘要 實際上現在的養老金計算公式是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出的新計算公式。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但是文件明確了按照國發1997年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Ⅳ 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2010年12月22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提高幅度按2010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10%左右確定,全國月人均增加140元左右。自2005年起,國家已連續六年七次提高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的總體待遇水平翻了一番。
基本含義:過渡性養老金是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基本養老金,即大家口頭所稱的養老金、退休金、退休工資,是由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三部分組成。
產生原因:199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下稱6號文),這個文件規定了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重要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累計繳費滿15年,或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所領取的養老金來自於個人繳費的積累,即個人賬戶中累積的儲存額,除以預期壽命,就是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但是,由於在此之前,沒有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個人養老保險費的規定,一些職工繳費不久後就要離退休,如果完全按照個人賬戶積累,那麼他可以領取的養老金非常少。例如,某人在1995年時已57歲,繳費3年後即退休,那麼他的個人賬戶中只有3年的繳費,但是他的預期壽命可能是20年,那麼,3年的繳費分到20年中按月領取,養老金就太低了。因此,6號文規定了過渡性養老金。就是說,在國發[1995]6號文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除了領取個人賬戶積累中的錢之外,再加發一部分錢,使他的養老金和6號文實施前退休的職工的養老金差別不大,後退休的略高。這樣,就能夠實現養老制度改革的平穩過渡,加發的這部分錢,就是過渡性養老金,意即為實現政策過渡而加發的養老金。而對於6號文實施後參加工作的,按政策,企業和職工個人都應繳交養老保險費,因此不存在過渡的問題,也就不會有過渡性養老金。從理論上講,隨著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相繼死亡,過渡性養老金也將退出歷史舞台。
歷史沿革:廣東是實行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較早的省份。1993年前,在廣東,過渡性養老金被稱為附加養老金。[1]相應的,當時的養老金是由基礎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包括調節金)和個人專戶養老年金三部分組成(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這三部分的名稱、計發比例、繳費分配比例等雖有變化,但三部分的實質含義沒有根本變化)。過渡性養老金設置的初衷與附加養老金一樣,也是解決政策銜接時期的養老金差別問題。19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明確了在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2]1998年,為與國家的做法保持一致,廣東的附加性養老金更名為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不變,調節金並入過渡性養老金。[3]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明確了過渡性養老金問題:「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過渡辦法,由各省制定。[4]
計發基數:在廣東,根據省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有關規定,退休時的視同繳費賬戶總額作為計發過渡性養老金的基數。[5]
享有人群: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享有過渡性養老金。[5]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過渡性養老金補發辦法
記賬利率:所謂記賬利率,就是在視同繳費賬戶中的資金也是要計發「利息」的。這個「利息」,就是記賬利率。按照粵府[2006]96號文,目前,記賬利率按照同期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執行。
Ⅳ 過渡性養老金什麼時候會取消過渡性養老金的領取標准有哪些
過渡養老金是指在個人賬戶建立之前的養老金。過渡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的“中間人”基本年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對於新系統在參加工作前,退休後,由於其工作年限前未執行個人賬戶,退休後的個人賬戶存儲額未能反映其固定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基本退休養老金不能簡單地使用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法,應該在沒有個人賬戶的情況下加入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解決了這一問題,沒有個人賬戶年限。
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主要根據參保人員考核和繳費年限長短和考核和繳費指數進行計算。過渡性養老金=該職工退休時在本省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一視為繳納指標×一視為繳納年限×1.3%過渡系數。因此,過渡性養老金不會被取消,當退休人員僅用繳費檢查時,沒有“中間人”,也沒有過渡年金。
Ⅵ 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時,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嗎
這個問題不能一刀切,要取決於當事人有沒有視同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相信你已經看明白了過渡期養老金是一個針對特殊群體的臨時性政策。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如果你有檔案證明,你在當地實行社會保險之前參加工作,而且經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確認有視同繳費年限,那麼你在社保辦理退休時就可以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待遇。建議有這類疑問的朋友咨詢當地社保部門。
以上是屬於我個人的一些建議和想法,僅供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果你們有其他的想法,可以評論在文章的下方。
Ⅶ 什麼退休人員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具有視同繳費權益並建立了視同繳費賬戶的下列參保人,享有過渡性養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6年7月1日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2.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具有按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2006年7月1日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
Ⅷ 1990+年參加工作的全民合同制工可以領過渡性養老金
摘要 目前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的人員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員。一是在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後辦理退休的人員,就是我們經常所說的退休中人;二是1996年1月1日之前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工作,1996年1月1日之後辦理退休的人員,有的地方是1992年之前參加工作,1992年之後辦理退休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工作人員;三是2014年10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後因為離職辭職到企業工作,具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
Ⅸ 哪些人不能領過渡性養老金
【法律分析】
過渡性養老金是針對「中人」來建立的,指的是那些在「統賬結合」之前參加工作,在此之後退休的人員。我國從1992年開始繳納養老金,但是有不少人在此之前就已經參加工作了,對於這部分人來說,因此有了「過渡性養老金」。
但過渡性養老金並不是所有人都有資格的,一般只針對統賬結合之前的繳費年限,一般情況是1992之前參加工作的員工。
或者是2014年10月以前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是辭職離職後到企業工作的人員,在2014年10月以後辦理退休的,均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