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想問一下養老金該怎麼計算
1、養老金的具體計算公式有兩個:
2、第一個是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十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本人繳費年限)×1%;
3、第二個是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4、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就是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要領取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積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
5、按照相關規定,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衫橋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碧塌嫌年齡為男年滿55周悔手歲、女年滿4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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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怎麼計算自己的退休金
退休養老金的錢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個人賬戶養老金等於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50歲為195、55歲為170、60歲為139);
2、基礎養老金等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乘以繳費年限乘以1%。
基本養老金也稱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目前按照國家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總體思路,未來基本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後基本養老金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廣大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㈢ 我想問一下現在退休養老金是怎樣演算法過渡養老金是什麼意思
按不同的參加工作時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分為「新人」、「中人」和「老人」。那麼,這幾類人的退休養老金具體是如何計算的呢?他們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內容有什麼區別?什麼是過渡性養老金?哪類人的待遇包含過渡性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到達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計算方法如下:
1、新人:
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或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退體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月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為職工本人各繳費年度當年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算術平均值(計算平均繳費指數時,1992年底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每年的繳費按1.0確定,與1993年之後的每年實際繳費指數合並計算)。
(2)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表
退休年齡按整年計算有餘數時,按滿1年確定對應的計發月數;退休(職)年齡不滿40歲的,按40歲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算。
(2)中人:
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四部分組成。
月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方法與「新人」相同。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1.4%
月調節金2006年按130元發給,以後每年月標准遞減13元。
(3)老人:
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仍按我省原來的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4)為使新老辦法平衡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
在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時,職工平均工資以2005年我市計算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為准,平均繳費指數統一算至2005年12月。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原辦法計發標准所形成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於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時,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定發給,2006年退休的,按20核發;2007年退休的,按40%核發;2008年退休的,按60%核發;2009年退休的,按80%核發;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發。2011年1月日起,新老辦法不再比較,基本養老金按新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