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立退休養老規劃的原則
法律分析:1. 及早規劃原則
2. 彈性化原則:退休養老規劃應具有彈性或緩沖性,以增加其適應性;
3. 退休基金使用的收益化原則:投資者在保持穩健性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4. 謹慎性原則:多估計些支出,少估計些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