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工作成为了一种习惯后,突然不工作可能就会非常不习惯,这时候一部分已经退休的职工,便想要再次回到职场工作,那么退休的人还可以找工作吗,还需要和之前一样缴纳社保吗?
网友咨询: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律师解答:
退休以后再工作了,是不能再缴纳社保的,已经领取养老金了,社保局已经有记录了,是不可以再缴纳社保的。退休返聘人员是不需要购买社保的。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招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十分丰富。身体健康允许其继续上班的,一般多为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而对于单位而言,退休返聘人员的使用成本也是相对较低的,比如不用缴纳社保公积金、用工关系的建立与结束也有较大的灵活性。此外,因为退休返聘人员本身有养老金,其对薪资的心理预期也不高。
律师补充:
超过退休年龄了还想再缴纳社保的,具体情况可见下方:
1、从来没交过社保的:
(1)在户籍地的:
符合要求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
(2)不在户籍地:
符合要求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
2、缴纳过社保的:
(1)无论你是在户籍地或者非户籍地,只要缴纳过社保但到退休年龄未达到缴费年限的,符合要求的,都可以在当地申请延缴;
(2)社会保险法(2011年)实施之前参保的,延缴5年后还没有到1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补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B. 退休后再就业还能交社保吗
退休以后再就业是不能缴纳社保的。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招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十分丰富。身体健康允许其继续上班的,一般多为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而对于单位而言,退休返聘人员的使用成本也是相对较低的,比如不用缴纳社保公积金、用工关系的建立与结束也有较大的灵活性。此外,因为退休返聘人员本身有养老金,其对薪资的心理预期也不高。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了退休,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的次月起应在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停止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求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停止参保和缴费手续。对不按规定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参保,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退休人员作为特殊性质的群体,已完全享受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的基本保障权利,因此,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C. 用人单位返聘退休人员还需要缴纳社保吗
退休返聘人员 如果与单位还存在着劳动关系,且社保未缴满至国家规定的年限的,应当缴纳 社会保险费 ;如果已经缴满至国家规定的年限的,则不需要再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